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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马*乙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马*乙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马*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马**、马**在分别担任冠县范寨乡宗堂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会计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窑厂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16,753元,每人平均分得款项8,376.5元,用于家庭日常消费。

二、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马**、马**在任职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小麦、玉米受灾赔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受灾面积的手段,骗取农业保险赔偿款17,894元,每人平均分得款项6,690元,用于家庭日常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马**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牛*、刘*、路*等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马**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土地复垦和政策性农村保险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或者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马**退回全部赃款,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深刻,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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