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国占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将涉案房产威海市环翠区东窑街1号304室和少年路28号408室依法予以收缴,尹**已缴纳的房改费用和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74478元退还本人;责令被告人林国占继续退赔其余涉案房产的增值部分共计人民币

366706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林*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占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国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国占撤回上诉。

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