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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予以追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予以追缴。刑期自200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宣判后,马**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对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元月至1997年12月,马**在任武陟**修厂厂长期间授意该厂财务人员少申报增值税190060.87元,偷税比例超过30%。1998年12月,马**利用担任武陟**修厂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重新私自登记注册了以其名字命名的个体企业,将国有财产归其个体企业占有。2001年3月马**在与其妻杨某某离婚时,将原属于武陟**修厂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以协议方式与其妻平分。经鉴定,以1998年12月为基准日,该厂厂房价值283000元、土地使用权价值515400元,共计价值798400元。马**贪污犯罪系未遂。

罪犯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7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连续四良好、优秀、一般、优秀。河**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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