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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宣判后,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9日交付河南**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子监狱以罪犯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国药商场系原药材站的内设机构。郭**时任原药材站党总支书记兼经理,卢**时任原药材站财务科副科长、主管国药商场财务。2000年,根据新**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经新乡**理局和新乡**委员会批准,对国药商场改制成由个人入股的国药公司。在改制期间未对国药商场资产进行明确界定。而郭**趁改制之机指使卢**分两次将国药商场119.8万元资产转移到国药公司。119.8万元赃款已由纪检、检察机关追回。该犯系从犯;系自首。

罪犯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15日记功;2014年8月15日表扬;2015年1月15日表扬;2015年5月15日表扬。半年评审:2013年下半年为一般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5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河南**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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