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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鲁**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新乡**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鲁**等五人商议后,采取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套取拆迁补偿款2.5万元,每人各得5千元。同年6月份,鲁**等六人共谋从鲁庄村管理的堤防加固工程工程款中每人得1.5万元钱,后于7月15日虚列支出9万元土方款,各分得1.5万元现金。鲁**系主犯。2015年7月8日退赃款5千元,2015年10月9日退赃款1.5万元。

罪犯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29日被认定为老年罪犯。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优秀、良好、一般、优秀。河**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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