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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子伟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及其辩护人张**、辛超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贪污罪对被告人苗子伟作出指控。本院经开庭审理,调查核实证据,综合控辩双方意见,分别作出如下评定: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被告人苗**利用担任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内设部门第二地震勘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承建河南省**研究院辉县市薄壁煤详查二维地震勘探工程时,采取虚报需要向河南省**研究院支付约定款数额的手段,在通过同河南省**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出60万现金后,苗**将其中事先约定好的52万支付给河南省**研究院直接负责人王*,将多套出的8万元侵吞,用于购买个人房产。案发后,苗**家属已将8万元退还。

2013年6月27日,苗子伟在其居住的富田太阳城小区被侦查人员带回本院反贪局处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人苗子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左右其单位承接的薄壁煤详查项目工程结束后,其找到黄*通过国**司过一下账,在扣除了9万余元税金和管理费之后最后套出60万元现金,其将52万元交给了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的王*,剩余的8万元钱交给其妻子赵*了。

2、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初物探测量队的地震二院院长苗**找其说他们单位有笔钱要从其开办的国**司过一下账,他让单位财务把工程款打到其公司的账户上后让其把这笔钱取出来把现金给他,后来双方签订了69.42万元的合同,钱打过来之后其扣除了税费之后将其中的60万元现金交给了苗**,至于这60万元现金苗**干什么了其不知道。

证人冯*的证言,证实地震二院是物探测量队的内设机构,地震二院不设单独财务,平时他们自己去找工程项目、谈合同,合同签好之后将合同拿到物探测量队财务部进行核算,通过物探测量队与国**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凭证看,物探测量队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国**司。

证人魏*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3日前后苗子伟将其叫到他办公室,让其填个工程款审批单,后其按照苗子伟的要求将支付给国**司成孔费的审批单填好之后交给了苗子伟,6月下旬苗子伟在他办公室给了其国**司的转款发票,让其拿去入账。

证人穆*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物探测量队财务科科长期间按照内部分审批单的程序,将地震二院给国**司的打孔工程款预付给了国**司。

证人王*的证言,证实物探测量队承接了其单位的相关工程,后物探测量队的苗子伟将工程款返回52万元。

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苗子伟下班回家交给其8万元现金让其保管,说是他借朋友的,还说是购房时借了其他朋友的钱,如果有朋友催了可以先还给朋友,后其将7万元钱于5月24日存入光**行,其于6月17日将另外1万元钱中的9200元存入了邮政储蓄银行,其余的800元钱因ATM机器无法识别存不上去。

3、新**厂煤预查二维地震勘查工程合同文件及发票、河南省**探测量队的付款凭证、电子转账凭证资金支付审批单、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了河南省**探测量队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69.42万元,后黄*将其中的60万元取出。

4、房屋买卖合同、郑**存量房买卖合同、郑**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收据,证实苗**、赵*夫妇购买以及支付房款的情况。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条,证实了赵**行交易的情况。

6、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河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的性质。

7、河南省**探测量队出具的个人简历、干部履历表、任命文件,证明被告人苗**的简历及工作职责。

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苗**的到案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苗子伟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10、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涉案赃款已上交。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子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苗子伟辩称:8万元钱是准备给王*的行贿款,其没有侵吞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苗子伟不构成贪污罪,建议法院判决苗子伟无罪。

被告人苗**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郑**存量房买卖合同、郑**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收据、契税完税证及黄*的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黄*在取出60万元给苗**时,苗**、赵*夫妇购房行为已结束。

2、证人赵*的证言,证实苗子伟交给其8万元钱,并含糊说是借来的钱,以后还要还回去的,没有说具体来源,其也不清楚,其将7万元存入光**行,另外1万元钱因为有800元钱自助存款机不认,其就将9200元存在了邮政储蓄卡上,以备还款不及时应一下急,等住房公积金取出后再还到光**行卡上。并附有银行交易明细。

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下旬的时候苗子伟找其说需要给别人结算两笔工程款,想从其公司走一下账,他说要求开出一笔52万元,一笔8万元的,因其要开发票比较麻烦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是要给国土院一个姓王的负责人结的一笔钱,其因为嫌两次比较麻烦就一次开了,最后商定他打过来69.42万元,扣除9.42万元费用后返给他60万元,在提现的时候其按照苗子伟的要求一次提现给他。

证人包*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下旬其希望苗**帮其找王*给点工程干,苗**说他答应给王*个人的一部分钱还没有兑现,等兑现之后再去找他,还说快给10万了。

证人谷*的证言,证实苗子伟出事后两三天赵*向其单位交来现金8万元,当时考虑苗子伟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便将该款暂存单位纪检部门,后来接到通知,其作为纪委书记将该款交给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证人苗*的证言,证实其因在延津县买不到合适的老年代步三轮车便来郑州市,因夏天其和老伴穿单衣带现金不方便,便由苗子伟垫付了1.66万元购买了一辆老年代步车,其回到延津县之后就对苗子伟说要还给他钱,他说等有时间回去拿或者是老家来人了捎回来,但是他一直没有回来。

关于被告人苗**当庭提出的8万元是要行贿王*,其不构成贪污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

1、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收据虽然能证明苗子伟在交给赵*8万元现金时房屋交易已经结束,但是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的去向或用途,还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认定8万元钱的去向;

2、根据控辩方提交的赵*的光大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赵*于2013年5月24日将苗子伟交给其的8万元钱中7万元存入卡内后,于6月1日分六次ATM取款1.66万元,于6月4日银联消费808.58元,到被告人苗子伟被侦查机关带走接受处理后的第四天即7月1日存入3万余元,并于7月3日将8万元取出,以上交易明细证明赵*在收到钱之后即开始进行消费,到苗子伟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积极筹措资金将该笔款项归还,且该交易明细所证实的行为与赵*所做的“钱以后还要还回去”证言的证明内容相反,故对辩护人提供的赵*的证言中的相关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3、证人黄*的证言证明苗子伟向其说过要给一个姓王的负责人送钱,但其在侦查阶段证明,60万元现金苗子伟做什么其不知道,其就此所作的证言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4、证人包*的证言证明苗子伟向其说过要给王*送快十万元钱,但证言系传来证据,且并不能以此认定8万元现金的去向,是否属于送给王*的钱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认定。

综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方证据或不具有可采性,或不具备证明力,其异议不能成立,苗子伟侵吞公款8万元的事实足以认定,应当追究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3年4月,被告人苗**利用担任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内设部门第二地震勘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承建河南省**研究院辉县市薄壁煤详查二维地震勘探工程时,采取虚报需要向河南省**研究院支付约定款数额的手段,在通过同河南省**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出60万现金后,苗**将其中事先约定好的52万支付给河南省**研究院直接负责人王*,将多套出的8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苗**家属已将8万元上交。

2013年6月27日,苗子伟在其居住的富田太阳城小区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带回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子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子伟犯贪污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苗子伟所犯贪污罪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在对被告人苗子伟量刑时,鉴于涉案赃款已全部上交,故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苗子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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