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商**医院会计期间,受院长闫某某(已判刑)指使,协同其将商丘**原办事处辖区内部分村庄的村医收取的没有报销过的村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伪造处方和票据,骗取商丘**保中心拨付的城镇居民医疗门诊统筹资金人民币52031.1元用于医院支出。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自首,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商**医院会计期间,受院长闫某某(已判刑)指使,协同其将商丘**原办事处辖区内部分村庄的村医收取没有报销过的村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伪造处方和票据,骗取商丘**保中心拨付的城镇居民医疗门诊统筹资金人民币52031.1元用于医院支出。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能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综上,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