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潢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刑初字第0001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