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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魏**在担任内乡**房建所报账员期间,利用其负责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申报和发放工作之便,采取假冒支出的手段,套取8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63850元,将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魏**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其辩解,套取8户危房改造款属实,但用于房管所其他项目开支。自己并无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魏**在担任内乡**房建所报账员期间,利用其负责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申报和发放的工作之便,采取假冒支出的手段,套取8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63850元,将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魏**的供述:2012年我在从事危房改造申报和补助款发放期间,有8户的危房改造款我使了,这8户人分别是南庄村高某某、时某某、胡**;孙岗村周某某;红庙村郑某某、胡**;彭营村彭某某;水沟村朱某某。

以上这8户的房子当时由我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时,由于种种原因,压根就还没盖,按县城建局危改办的文件精神,所以我就没给他们发放。因为这部分钱我使了,所以我只好造假,找人签字按指印,以便完善账目。我们乡财政所统管全乡镇经济,没发的补助款应该上缴财政所或者上到我们房建所对公支出帐目上。这63850元是国家财政拨付的危房改造资金。

2、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某证言:2013年3月我在乍曲乡后街建上二下二一栋房子,2013年9月份建好了,我原来住的房子在吴庄村,后来成危房了。2012年国家有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就申报了危房改造补助。当时由乡里房管所魏**和村里干部吴某某一起到我家里照相后,由村里统一向乡里申报。我当时是以我自己的名字申报的,但是我至今没有收到危房改造款。我听别人说危房改造资金到位了,我就多次找魏**要危房改造资金,魏**都说钱还没到。

内乡**发展中心2013年2月第09号记账凭证附件:“2012年度乍曲乡危房改造资金领款凭证(存根),红庙村郑某某,今收到危房改造资金8000元。领款人:郑某某2013年1月10日”,这张手续不是我经办的,我从来没见过这张领款条,我也没有收到这钱。我和魏**之间没有债务纠纷。

(2)证人路某某证言:我们村2012年申报危房改造一共10户,这10户人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大部分都发放到位了,只有周某某没有发。2013年元月份,魏**到我们村里和我一起,对以上10户申报危房改造的农户发放补助款,当时因为周某某家房子还未能盖好,所以没发。后来,周某某房子盖好后,我又找魏**帮周某某要危房改造补助款,魏**说,现在没钱,以后再说,后来魏**出事了。

(3)证人周某某证言:2013年2月份我开始建房,我也申报过危房改造,2012年秋天,当时由乡里房管所魏**和村支书路某某一起到我家里照相后,由村里统一向乡里申报。当时是以我的名字申报的。我至今没有收到申报的危房改造款。

内乡县**发展中心2013年2月第09号记账凭证附件:“2012年度乍曲乡危房改造资金领款凭证(存根),孙岗村周某某,今收到危房改造资金7850元。领款人:周某某2013年1月10日”,这张手续不是我经办的,我从来没见过这张领款条,我也没有收到这钱。

(4)证人朱*某证言:我们村2012年共申报4户危房改造补助,2012年乡政府有危房改造项目,乡政府工作人员魏**和我们村干部一起在水沟村排查摸底。当时乡政府要求我们村新建房必须在彭营村社区,经过摸底、报名,我们村有有彭**、彭**、朱**和朱*乙4户。这4户人家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都没有发放到位,因为当时彭营村社区没有建设,这4户都没有盖房子,所以我们村危房改造补助款都没有发,也就是说都不给了,这我们村的村干部都清楚。我知道朱**也没有收到,他在湖北十堰市打工,我今天给他打电话,他也说没有收到。

(5)证人彭*甲证言:我村2012年申报危房改造一共3户,刘某某、彭**、彭**,刘某某发放到位了,彭**的补助款没发。2012年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时,乡里有要求必须在社区内建房才给予补助款,刘某某家的房子当时因为失火了,全烧完了,彭**家的房子被村里扒了,村里又给彭**家找了块地,这两家因情况特殊,补助款发放到位了。彭**因为房子没盖,所以补助款没有发放。

(6)证人彭*丙证言:我家是2012年申报过危房改造补助,我听别人说乡里在搞危房改造,我就问我小***甲,他是建房专干,他说,你想申报的话,你就写申请,我就写了申请。乡里房管所魏**到我们村里办事,我把申请给了他,当时是以我的名字申报的。

我听魏**说我的申报危房改造资金批下来了,但是我没有见钱,钱还在财政所。

内乡县**发展中心2013年2月第09号记账凭证附件:“2012年度乍曲乡危房改造资金领款凭证(存根),彭营村彭**,今收到危房改造资金8000元。领款人:彭**2013年1月10日”,这张手续不是我经办的。经我辨认这不是我的签字,我从来没见过这张领款条,我也没有收钱。我们彭营村没有和我同名的人,我和魏**之间没有债务纠纷。

(7)证人赵某某证言:我们村2012年申报有危房改造补助,后来批了5户:王**、靳某某、王**、胡某某和郑某某,这危房改造补助款是乡政府魏**发放的,没有通过村里发放。后来经过我们村委了解,胡某某和郑某某的没有发放,其他3人发放了,郑某某说没有收到8000元补助款。*某某的钱也没有发。在2013年的一天,就是在魏**出事前一个星期的时间。有一天魏**给我打电话说:胡某某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没有发下去,谁要找你调查了,就说钱在你身上。后来魏**就出事判刑了。魏**说这话的意思是让我说假话,谁来调查胡某某这笔款了,胡某某肯定没有收到,让我承认我把这钱使了。

(8)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分管土地、房建、纪检监察,2013年11月后,分管纪检监察和清洁家园工作。危房改造补助的发放是先由县建设局把危房改造补助款拨到乡里财政所账户上,然后财政所拨到房管所账户上,由房管所危房改造经办人员和村里工作人员一起逐户发放。魏**具体经办,申报多少户、拨了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就是知道个大概。

(9)证人时某某证言:我是2012年通过村委申报危房改造补助。2012年前半年,乡里房管所魏**到我家里照相后,我交了40元照相费用,具体怎么申报的我不清楚。当时是以我的名字申报的,至今没有收到过危房改造款,我因为资金紧张,2012年房子没有盖,所以乡政府没有给我危房改造补助款。一直到2013年4月我才在村小学附近买了同组村民时俊奋的房子。

内乡**发展中心2013年2月第09号记账凭证附件:“2012年度乍曲乡危房改造资金领款凭证(存根),南庄村时某某,今收到危房改造资金8000元。领款人:时某某2013年1月10日”,这张手续经我辨认这不是我的签字,我从来没见过这张领款条,我也没有收到这钱,这张条据的指印也不是我按的,我和魏**之间没有债务纠纷。

(10)证人高某某证言:2012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乡里房管所魏**到村里后,我和魏**一起到我父亲家老房子里照相后,我交了40元照相费用,然后魏**就走了,当时是以我父亲高某甲的名字申报的。因为本来乡里要求我们要进魏营社区盖房子,后来魏营社区没搞成,我父亲找不到盖房子的地方,所以至今也没盖房子,自然人家就没给危房改造款。

内乡县**发展中心2013年2月第09号记账凭证附件:“2012年度乍曲乡危房改造资金领款凭证(存根),南庄村高某某,今收到危房改造资金8000元。领款人:高某某2013年1月10日”,这张手续不是我和我父亲经办的,我和魏**之间没有债务纠纷。

(11)证人胡*甲证言:2012年我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开始我不知道,后来听说这是乡房管所魏**下来具体办理的。2013年魏**出事以后我才知道我们村申报有危房改造补助,我们村共计5户。

(12)证人胡*乙证言:我是2012年申报危房改造补助。2012年前半年,我想盖房子,通过乡里房管所魏**申报的,我和魏**是亲戚,当时是以我的名字申报的,我至今没有收到钱。

内乡**发展中心2013年2月第09号记账凭证附件:“2012年度乍曲乡危房改造资金领款凭证(存根),南庄村胡**,今收到危房改造资金8000元。领款人:胡**2013年1月10日”,这张手续经我辨认不是我的签字,我从来没见过这张领款条,我也没有收到这钱,这张条据的指印也不是我按的,我和魏**之间没有债务纠纷。

(13)证人朱*甲证言:当时我在十堰市打工,老家支书朱*某给我打电话说,问我是否入住社区,如果要入住社区,需要你回来办理相关手续,我就回来了。回来后,才知道要进社区盖房子,能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我就写了申请,当时还到家里照了相,还给乡房管所的魏**交了40元钱的费用。以后由村里统一向乡里申报,当时是以我的名字申报的,我没有收到申报的危房改造款,因为当时说是让进社区盖房子才给危房改造补助款,当时社区没搞成,家里老房子漏雨住不成,我就简单把家里的老房子修缮了一下。然后总共在家待了个把月时间,我就回十堰去了。以后啥情况我都不清楚。

内乡县**发展中心2013年2月第09号记账凭证附件:“2012年度乍曲乡危房改造资金领款凭证(存根),水沟村朱**,今收到危房改造资金8000元。领款人:朱**2013年1月10日”,这张手续经我辨认这不是我的签字,我从来没见过这张领款条,我也没有收到这钱,我和魏**之间没有债务纠纷。

3、书证

(1)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2)个人简历一份。

(3)乍曲乡财政所、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转账证明。证明:乍曲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危房改造专款支出、发放、退缴情况。

上述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可做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魏**辩解所套取的危房改造款,用于本单位其他项目支出,因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本院为依法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制度的廉洁性,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犯贪污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因挪用公款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魏**的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魏**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退赔所贪污的公款63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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