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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贪污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在任南阳**委党校书记期间,利用卧**委党校在2009年度、2010年度、2012年度发放年终奖、退休人员慰问金、科室目标奖和单位班子成员通讯补助费的机会,从单位小金库中拿出人民币共计86000元,实际发放66500元,剩余的195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涉案赃款已上缴至南阳**纪委。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在任南阳**委党校书记期间,利用卧**委党校在2009年度、2010年度、2012年度发放年终奖、退休人员慰问金、科室目标奖和单位班子成员通讯补助费的机会,从单位小金库中拿出人民币共计86000元,实际发放66500元,剩余的195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涉案赃款已上缴至南阳**纪委。

另查明,2013年7月19日南阳**纪委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在纪委处理信访案件时,主动交待贪污公款19500元的事实,并主动退赃。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供述:我在卧**委党校任职期间,在分别发放2009年度、2010年度以及2012年度的年终奖、科室的共同目标奖以及退休人员的慰问金过程中,从赵**保管的“小金库”中拿出86000元,除去给全体教职工发放年终奖、目标奖、退休人员慰问金以及班子成员通讯费补助共计66500元,剩余19500元我用于个人开支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X证言:李**在我手里拿走的现金,没有给我办手续,说是用于单位发放目标奖和职工福利,其中2010年2月4日发放退休人员春节慰问奖10000元,2010年2月5日发放职工福利目标奖20000元。2011年1月21日发放春节慰问金及目标奖26000元。2013年发放春节生活补助费和慰问退休人员30000元,共计86000元。

(2)证人李XX证言:李**2010年、2011年共计给我39400元用于发放2009年度和2010年度年终奖、科室目标奖以及退休人员慰问金。

(3)证人王XX证言:2012年年终奖以及退休人员慰问金的发放我是按李**交待发的,他当时给我18100元。

3、书证

(1)被告人李**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干部简要情况表

(3)中共**龙区委(2008)138号通知

证明被告人李**的任职情况。

(4)南阳**委党校会议内容

证明年终奖、退休人员慰问金、目标奖系党委班子决定。

(5)年终奖、目标奖等发放清单

(6)徐X、王XX、王X情况说明

证明徐X在2012年度从李**领600元通讯费,没有签字;王XX、王X在2009年度、2010年度、2012年度分别从李**领取600元通讯费。

(7)卧**纪委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李**主动交代贪污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国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在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信访案件过程中,主动交代被反映问题之外存在的贪污公款19500元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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