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穆**贪污罪一案

审理经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3)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及辩护人孙终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穆**在担任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东湾移民村代理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将乡移民指挥部支付给东湾移民村的扶持款1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企业建设。案发后,贪污款已追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穆**的供述;2、证人杨**、张**、张**等人证言;3、相关资金拨付凭证、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及身份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贪污公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穆**辩称,2011年11月份才当选村主任,之前受乡政府安排成立移民村分地小组。从乡里领走10万元修路工程款,但并没有贪污,此款实际应当支付为村里修路的张**,但因张**欠其货款,张**主动提出将10万元相互抵账。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其承认贪污是因为办案人员连续几天不让睡觉,腿肿的利害站不住,为活命不得已才承认,不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穆**曾为10万元拨付款购买税票,花费5000元,其实际仅占有95000元;10万元实际被张**用于折抵所欠穆**货款,穆**对此10万元为合法占有;关键证人张**、张**未出庭,二人证言不应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穆**在担任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东湾移民村代理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将乡移民指挥部支付给东湾移民村的扶持款1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企业建设。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穆**的供述,并有证人杨**、张**、张**等人证言;相关资金拨付凭证、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及身份证明、赃款收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穆**及辩护人关于侵吞的10万元移民扶持款系与他人相互抵账所得,不构成贪污罪,且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穆**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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