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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贪污罪

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贪污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在平舆县卫生监督所工作期间,伙同冯**、胥**先后私分38000元办公经费,其中,被告人李*个人分得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冯**、胥**的供述,证人陈**、石**、王*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任职证明,领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在实施犯罪行为自首后能够积极退还所得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李*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被告人李*贪污所得赃款一万贰仟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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