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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平**庄村委计划生育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采用侵吞手段,将其收取并保管的27000元社会抚养费中的600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证言,任职证明,收据、收款凭证、罚没收入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扣押在案的六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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