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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项城**小学附设幼儿园通过上级教育部门验收后,财政拨付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被告人徐*用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陆续偿还建设幼儿园的部分资金。后徐*感到其个人出资购买的车辆用于接送幼儿一段时间,感觉心中有些吃亏,就想从中占有一部分以奖代补资金。被告人徐*制作了虚假合同入账,从中占有以奖代补资金49500元。案发后,49500元被依法追缴。上述事实,举出了被告人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韩*、曹*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会计资料及视听光盘等证据,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三、本案指控的49500元数额应当冲减部分;四、被告人已经全额退赃,没有造成损失;五、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个人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项城**小学附设幼儿园通过上级教育部门验收后,财政拨付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被告人徐*用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陆续偿还建设幼儿园的部分资金。后徐*感到其个人出资购买的车辆用于接送幼儿一段时间,感觉心中有些吃亏,就想从中占有一部分以奖代补资金。被告人徐*制作了虚假合同入账,从中占有以奖代补资金49500元。案发后,49500元已被依法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8月我任大**小学的校长,2012年8月我校附设幼儿园申报成功后,我当时想买一辆面包车接送儿童,后我个人出资7万元在周口购买了一辆东风帅克面包车,我买车后也向莲花中心校领导汇报报销我个人购买这辆车的费用,但是中心校的答复是上级没有这个政策。后我在开学后接送一段时间,上级不允许用面包车接送学生,我停止接送学生,这辆车我至今用于我个人和家庭使用。2012年11月,我校幼儿园通过验收后,奖励我校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我安排会计张**陆续把资金交给我偿还幼儿园建设资金和购买幼儿园用品,开支完毕后,我手中还剩余资金49500元,我当时就想把剩余的49500元资金补我购车的资金,因为我接送学生有段时间,我感觉心里不平衡有点亏。后来我从网上找了一份地坪施工合同,经我修改在我办公室打印出来,我在上边签上了甲方学校和乙方曹*的名字,合同制作好后,因我校的地坪是曹*做的,圆票需要借用曹*的身份证,所以我就向曹*借了身份证,到地税局圆了49500元的建幼儿园地坪的发票,我就把发票交给会计张**入账。我用虚假的合同和发票从财政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占有49500元。其中3万元偿还我购车向我校老师的借款,下余1万多元用于我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了。

2、证人张**证言:2012年11月,财政拨付的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到我的农行公务卡上了。2012年12月校长徐*陆续从我手中要走还帐。2012年12月,我把15万元大**小学以奖代补资金陆续交给徐*后,他把发票陆续交给了我。其中有一张大**小学附属幼儿园筑地坪的建筑发票是虚开的,因为在2011年下半年大**小学办公楼竣工后,上级部门要求我校申报附属幼儿园,我校办公楼和北边的教学楼之间的地坪需要硬化。当时校长徐*找到曹*让他承建的硬化工程,徐*和曹*签订的合同金额是5万多元,2011年12月徐*安排我付他4万元工程款,工程竣工后曹*拿发票找我要款,经徐*签字后我把剩余的工程款给他了。所以在2012年就没有做地坪,2012年12月徐*交给我的建地坪发票金额是49500元,实际工程是不存在的。徐*个人有一辆东风帅克面包车,是2012年6月临近放假时,我校教师在小*营集上饭店聚餐时,徐*说我准备买辆车,这半年的绩效工资准备发给你们,谁不急用钱我先借着钱。这辆车是我个人的,借钱也是我个人借的,我手中有钱了再还给你们。在发工资时徐*在我办公室,谁愿意把钱借给他就交给他了。他也没有说过买车是为了幼儿园用,他借了我和其他老师的工资,一共是18966元。没过几个月,徐*就把钱还了。

3、证人韩伟证言:2011年国庆节放假期间,我校西侧的办公楼与学校大门楼北的教学楼之间的地面做了水泥地坪,在教学楼通往学校大门的道路进行了硬化。是吴庄的曹**的,当时徐*安排我让我负责校园安全,国庆节后时间不长就完工了。2012年我校没有做地面硬化,我校没有购买校车,徐*个人有一辆东风帅克面包车,是在2012年8月买的,是在2012年6月快放暑假时他向我们教师借的绩效工资,时间不长就还我了。

4、证人曹力证言:2011年下半年,大**小学的办公楼竣工后,徐*找我让我做小学办公楼和教学楼之间的地坪及校内道路硬化。我和徐*签订合同后,我就开始施工,2011年12月小学付我4万元的工程款,完工后我拿发票找会计张**要了剩余的工程款。这张2012年1月9日的发票金额是55360元,是这次的工程款。2012年12月20日的发票金额49500元,我没有见过,在2012年我也没有做过此项工程,合同我也没有签过,当时徐*借过我的身份证我不知道他干啥用。

5、证人王**证言:我们学校没有校车,2012年徐*给我说过绩效工资晚发两天,也没有向我提出借工资的事。

6、证人杨**、闫*贞证言:同证人王**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付秀梅证言:我们学校没有校车,2012年徐*借我2000多元的工资,后来我生病了,徐*把我的2000多元还我了。

8、证人张**证言:我们学校没有校车,2012年徐*借我绩效工资1000多元,没有多长时间就还我了,没说干什么用。

9、证人师西刚证言:我们学校没有校车,2012年徐*没有借我的绩效工资购买车辆。

10、证人陈工厂、李**、任永生证言:同证人师西刚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许学灵证言:我在莲**处中心校任校长期间,上级要求小学申报附设幼儿园,当时大**小学上报了,具体资金是什么时间拨付的我不清楚,因为我已离开莲花中心校了。我任职期间,大**小学或附设幼儿园没有购买过校车。徐*向我说过购买校车,但是我说上级没有这个政策,没有允许徐*购买。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不能购买校车、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和发放老师工资。

12、证人凡少华证言:我在莲**处中心校任校长期间,大张营小学或附设幼儿园没有购买过校车。2012年8月,徐*到中心校跟我说学校幼儿园想向教体局申报赞助一辆校车,我说按政策申报,但他没有跟我说过他们学校要自行购买校车,他没有说过以他本人的购买车辆作为校车,以拨付的幼儿园学前教育补助资金或经费进行报销,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只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具教具、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补助。财政拨付的15万元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不包括车辆购置项。

13、书证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4、书证身份证明:大**小学是公办事业学校,校长徐*。大**小学未发现欠徐*个人开支款。

15、**政部、**育部及省厅、项**育局、项**政局文件: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支持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主要对增设附属幼儿园富余校舍进行功能改造,配备玩具保教和生活设施。中央财政按每班5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补助。对大**小学附属幼儿园补助15万元。

16、帐目票据

17、退赃证明:2014年11月21日徐**贪污赃款49500元。

18、莲花中心校、大张营小学证明:大张营小学和附设幼儿园没有购买校车,根据项财教(2012)1号文件规定,学前教育补助资金不允许购买校车,更不允许个人购买车辆,用补助资金购销。

19、侦查讯问光盘3张

辩方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徐*在工作期间的部分荣誉证书,证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个人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国有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退出所占有的全部赃款,悔罪表现明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已经全额退赃,悔罪表现明显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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