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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曹**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曹**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时任项城市付集镇曹营行政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在普九债务偿还资金申报期间,伙同村主任被告人曹**以欠债权人韩**债务112200元、欠债权人王**84765元,制作曹**学“普九”期间建筑工程虚假欠条、协议书、建校账目,共计申报普九债务资金196965元。2010年6月份普九债务补偿资金196965元拨付后,王**共支付债权人、镇政府各类款项116768元,余款80197元被王**占有已有。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王**系主犯,曹**系从犯,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王**、曹**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我认罪,8万多我没用,借给王**了,我没侵吞,要求让王**出庭作证。辩护人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挪用公款罪。在犯罪数额上应减去客观上占有不能的欠韩学义、王**的普九合法债务。举出了一份书证。

被告人曹**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我没见一分钱。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7年9月,时任项城市付集镇曹营行政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在普九债务偿还资金申报期间,伙同村主任被告人曹**以欠债权人韩**债务112200元(实欠72120元)、欠债权人王**84765元(实欠9648元),制作曹**学“普九”期间建筑工程虚假欠条、协议书、建校账目,共计申报普九债务资金196965元。2010年6月份普九债务补偿资金196965元拨付后,王**共支付债权人、镇政府各类款项114220元,加上欠韩**、王**的普九合法债务41768元,余款40957元被王**占有。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曹**的基本情况及任职情况;。

(2)普九债务申请书及相关账,证明王**、曹**制作的虚假单据、证明等材料用于骗取国家化解普九债务的款项196965元及国家将虚假申报的196965元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债权人的事实,以及王**将部分钱用于支出的事实。

(3)欠条,证明曹*行政村仍欠王**9648元,欠韩学义32120元。

(4)退赃证明,案发后,王**亲属已将81965元退检察院。

2、证人证言

(1)证人崔**证言,1998年或1999年王**建了9间校舍,还建的有小学门楼。过了大概有一年左右,韩**在小学内建了2排教室、办公室,第一排是9间,第二排是21间,后来韩**还建有厕所、围墙。行政村和他们签订的都有合同。当时是书记王**、主任曹**和他们签订的合同。建小学用的资金一部分是收曹营行政村村民的统筹提留款,还有一部分是个人捐款。曹营行政村村民曹**捐2万,范*捐1万,顾**捐几千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我们小学的建校款建有专账,收入、支出还款都记录的有账。2007年上半年,我当时在北京打工,时任支部书记王**给我打电话说:报普九债务需要建校的账。我从北京回来后,我家属说账曹**拿走了。曹**学建好后欠韩**69000元,另外韩**建学校围墙3000元,当时韩**多次到行政村要,行政村班子商量给他3000元,后来我不知道行政村给他没有。欠王**的建校钱已经结清了。我给韩**打了69000元欠条,另外的3000元我没有给他打欠条。欠条上都有我、王**、曹**我们三人的签字,欠条上还加盖有行政村公章。因为学校是行政村建的,建好后我们三人给他们算账后才给他出的条。建曹**学欠韩**69000元记入我们行政村建校的专账了。普九债务申报款拨下来之后王**给过2000元钱,那是在建校时王**急着给韩**建校款,他给我借的,那2000元钱是我卖麦的钱。

(2)证人曹**证言,2007年下半年,镇政府召开全镇校长及各行政村支部书记普*债务化解会议,会议结束后王**通知我开我们小学债务遗留问题的事。参加人有支部书记王**,村委会主任曹**,在我学校的办公室开会商量怎么进行完善手续。后来王**让我和曹**我们仨一起去镇里填普*债务表后,王**说:“王**和韩**的欠条及协议书找不着了,咱们看看怎么把他们的欠条和协议书补补。”我和曹**都同意了,王**安排曹**写的欠条,王**自己写的协议书,之后王**安排曹**、我、韩**、王**书写证言和证明,因韩**不会写字,王**安排我代韩**书写证言,然后由韩**盖章。这些证言、证明写好之后,王**拿走了。

(3)证人崔**证言,证实1998年本村村民王**新建学校9间教室及学校大门,韩**新建教室办公室及厕所的事实。

(4)证人朱*中证言,证实2010年负责收取曹营村书记王**9000元安装广播款。

(5)证人韩**,证实王**交了11220元的税收给财政所的事实。

(6)证人范*(又名范*)证言,证明王**因建校向其借过1万元的事实。

(7)证人李成才证言,证明韩**给曹营行政村建校时通过王**给我借过钱,普九债务款下来后,王**把钱还我完了。

(8)证人韩**证言,在建曹营小学时,下过地基后,王**给过我20000元。普九债务之前,曹营行政村还欠我72120元,普九债务下来后,王**给我40000元,至今还欠我32120元。王**给我的20000元不在72120元之内。

(9)证人王**证言,我在建校过程中,每次找王**要建校款时,王**每次就给几千元钱,陆续支付给我的总共有4万多元,这4万多元大部分是王**给我的,还有一小部分是崔**给我的。到现在还欠我9648元没有给我。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供述,2007年9月,镇政府召开普九债务申报动员会后,我找到曹**商量怎样申报付集小学普九期间的债务问题,我说,这几年建校,都是咱村里人干的,农业税、提留,他们干学校活也顶了。统筹提留他们顶了,乡里也结不了账,这部分也有我垫的,现在咱村里还欠我的钱,你也知道我小孩也大了,也需要盖房,咱给别人也比不起,再加上我现在急需用这些钱,小孩也急着结婚。曹**说,韩**借我2000块钱还是我卖猪的钱。我说,我知道韩**借你2000块钱,他不给你我给你。说过之后同意多报。然后我和曹**商量以墙头、门楼王*政盖西南角9间教室进行上报,在韩**的债务上再多报一些。曹**也同意了。我给韩**说,你建的厕所3000块钱,后头21间教师109000元,以你这个名义进行申报,你把欠条手续找找。韩**说,咋报都中,你把欠我的钱给我就行。手续找不到了。我给王*政说,你建曹**学的时候,我垫资的有20000元,我借的有范剑10000元,资金拨付后把欠你的建村室款的钱给你。王*政也答应以他名义申报普九债务补偿款。我把见他们的情况给曹**说了,安排曹**去崔**家把普九建校账拿过来,我和曹**商量着写了个草底,和曹**、曹**到乡里去填普九债务表,是曹**填的表。曹**交给我的崔**普九期间建的专账,我弄丢了。我给曹**说,你把该补的欠条、协议补补,章该盖就盖。我又让曹**帮助曹**把该补的协议补补,把表该填的填填。曹**也同意了。后来我就找到当时建校的标准,曹**、曹**按照建校的标准写的协议。曹**又写的欠条。后来协议、欠条写好之后把行政村的公章盖上,然后由韩**、王*政把他们的私章盖上。协议、欠条写好之后,因为太新不像旧的,我就拿回去在水中浸浸,晾干后我又在地上蹭蹭做旧一下。后来镇里让填写审定确认书,我带着韩**、王*政他们两人到镇里去确认债务并填写债务审定确认书,并递交了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欠条、协议复印件。之后在曹**学办公室,我安排曹**、曹**书写证言。证言写好之后我递交到镇政府债务审核组了。后来债务审核组到我曹**学召开债务评估会议,我、韩**、王*政、曹**、曹**、群众代表都参加了会议,债权人进行了发言。后来我、王*政、韩**拿着递交到乡里的材料到市财政局去审核。2008年12月到乡里填写偿债申请表,让递交原始欠条和协议书,当时我带着韩**和王*政一起去的镇政府递交欠条和协议书,因王*政的没有通过审核,只填写了韩**的申请表,递交韩**的欠条和协议书、银行存折复印件,当时留的联系电话是我的。韩**的材料递交上去之后就等着领支票。后来在2010年6月份我和韩**一起来市财政局领的支票,支票领过后递交到市农行了。后来我和王*政一起去的市财政局,当时在财政局填申请表是我填的,王*政盖的章,并递交王*政的折子和复印件,由于我对王*政不放心,把王*政的银行折子给替换了。填表之后王*政领的支票,我和王*政交到农行就回付集了。后来普九债务补偿款拨下来196965元。我和韩**去付集信用社,因韩**不识字,我从付集信用社中取出40000元给韩**了,另外又从信用社里取出20000元还韩**建校时借李成才钱。我个人扣除王*政建校我垫付的20000元,扣除借范剑10000元用于建校款;乡里要走21000元;付韩**建校借曹**卖猪的2000元钱;给崔**2000元。下余的81965元我个人占有了,50000元用于我儿子王**结婚下礼使用了,31965元我用于平时日常开支了。

(2)被告人曹**供述,普九期间韩**因建设曹**学欠韩**72220元,欠王**9000多元。2007年9月开始申报普九债务补偿资金196965元,2010年6月普九债务补偿资金196965元拨付。行政村支部书记王**与我商量申报曹**学普九期间债务问题,王**说尽量多报一些,我也同意。王**和我商量以墙头、门楼王**该西南角9间教室上报,在韩**的债务上再多报一些,我也同意了。王**让我去崔**家把建校账拿来,我把建校的老账交给王**,我们商量着建校的情况写了个草底,曹**填的普九债务表。王**又让曹**帮助我写的协议。韩**在建韩营小学过程中,急用钱,向我借了2000元。2011年收麦后,王**给我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40957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曹**帮助王**实施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的数额有误,应予更正;因为欠韩学义、王**的普九合法债务41768元,王**在客观上不能非法占有。本案系共同犯罪,王**系主犯;曹**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王**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被告人曹**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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