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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被告人赵*甲伙同赵*乙、涂某某、崔某某、李*,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过程中,利用其负责赵庄行政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审核、上报及补偿金发放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虚报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86182元,其中65000元被其五人私分,每人分得13000元,个人占为己有。下余21000余元用于该村征地工作。

案发后,五被告人分别将赃款退回。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赵*甲伙同赵*乙、涂某某、崔某某、李*,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过程中,利用其负责赵庄行政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审核、上报及补偿金发放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虚报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86182元,其中65000元被其五人私分,每人分得13000元,个人占为己有。下余21000余元用于该村征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分别将赃款退回,五被告人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我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进入社区矫正程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任赵**村支部书记兼主任,协助乡政府完成乡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为村里群众服务。2008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为了取土总共占用了我们村90多亩地。为开展这项工作,乡政府派涂某某、崔某某负责整个石槽乡征地补偿工作,并让我和赵**协助乡里负责赵庄行政村范围内征地补偿工作,包括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的核实、补助款的申请、发放等。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我和会计赵**在丈量完土地回去的路上商量,为群众征地补偿的事我们几个比较辛苦,跟乡里负责的领导商量一下,多报些土地补偿款作为几个人的辛苦费。随后我和赵**就给乡干部涂某某、崔某某说,咱们几个丈量土地比较辛苦,将来多报些,钱弄回来后我们平分,涂某某和崔某某都表示同意,他们两个让我和赵**给中铁二十四局的李*说说。李*是中铁二十四局派来负责铁路征地补偿协调工作的,土地丈量后上报数字须经他核实,经他同意后才能上报。随后我和赵**就找李*商量,说和乡里涂某某、崔某某已经说了,咱几个为征地的事比较辛苦,看能不能多报些,弄点辛苦费,多报的钱将来咱几个人人有份,李*说多报些可以,但不能太多了,并要求我们行政村一定把帐下好,别出了事。说好后,在第一次打报告时多报了几分地,多报的钱领回后,其中15000元我们五个人平分了,每人分得3000元,下余的部分用于征地开支了。在2010年10月份又量了二次地,每人分得8000元。另一次增加的有几分地,每人分得2000元。总的下来我们每人分得了13000元。每次虚报的时候都是我们五个人商量后虚报的。我的13000元是赵**取回款后交给我的,用于家庭日常花费了。每次土地量好后,由我们行政村打申请报告,加盖行政村印章,然后交给涂某某,经乡里盖章后,上报县铁路指挥部,审核后,款先拨到乡财政所,乡财政所再通过信用社把款拨给我们,当时我们给财政所提供的有几个人的账号,钱都是会计领回后发放的,群众应得的,赵**都给群众发放了,虚报的部分没有发放。总共虚报了80000多元,我们五人分了65000元,下余的款用于取土征地时开支、支付钉子户、电线杆迁移及便道摔伤人医疗费等费用了,这些钱有经赵**付的,有经李*付的。”

2、被告人赵*乙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任赵庄行政村村委委员、行政村会计。2008年漯阜铁路升级改造正好经过我村,为此需要占用我村土地,经石槽乡政府安排,有我们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和中铁24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本村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在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当时在征地量地期间休息的时候,赵*甲和我商量给乡里的领导涂某某、崔某某说说,征地这么辛苦,能不能多报点土地,弄点辛苦费。随后我和赵*甲就在征地现场找到涂某某和崔某某说明此意,他俩同意了,并说这事必须给中铁24局的李*说说,李*不同意的话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并安排我们给李*说的时候就说弄的钱也有李*的一份,于是我和赵*甲就给李*说明此意,李*也同意了,当时李*还安排我把帐弄好,别出事了。后来我们商量着丈量的时候多报点地亩数,不过每次不要多报这么多,土地报上后有我们村负责按虚报的地亩数打报告要款,钱下来以后,多报出的钱,我们5人分。就这样,我们以此方式分3次虚报了3.3534亩地,虚报了86000多元,其中65000元我们分了,我们每人分得13000元,剩下的钱用于行政村征地开支了。每次核实结束后,我们行政村就打申请拨款报告给石槽乡政府,经涂某某和李*同意后,乡长闫*安排财政所给我们行政村统一拨钱,把款打到我们提供的粮补折子账号上,经我的手发放的。老百姓应该得的钱我们都如实发放了,剩下的钱就是我们虚报的。2010年6月份我们上报征地14.578亩,实际征地13.8669亩,虚报0.7111亩;2010年10月份我们上报征地19.507亩,实际征地17.461亩,虚报2.046亩;2010年10月月底,我们上报征地27.57亩,实际征地26.9737亩,虚报0.5963亩。以上3次共虚报3.3534亩,共虚报征地款86182元。”

3、被告人涂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2002年至2013年7月任石槽集乡副科级干部,分别负责过本乡的农业、卫生、交通工作。2008年石槽集乡境内因漯阜铁路升级改造,需要征用土地,经乡政府安排石槽集乡境内土地征用的工作有我参加并具体负责,当时赵*行政村也需要征用土地,乡里就安排赵*行政村的干部协助我和赵*行政村的包片干部崔某某及中铁24局的工作人员负责赵*行政村征用土地的丈量、地上附属物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2010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和崔某某代表乡里,赵**和赵**代表行政村,李*代表中铁24局,共同丈量要征用的土地。在量地期间休息的时候,赵**和赵**对我和崔某某说征地这么辛苦,工作这么难做,咱们能不能多报点土地,弄点辛苦费,咱们以补助的名义分,当时我俩就同意了。我对他俩说这事必须给中铁24局的李*说,就说补偿款也有他的一份,李*同意了才能办。赵**和赵**又去给李*商量,李*也同意了,他还安排赵**把帐弄好,别出啥问题。后来我们几个就商量在实际征地地亩上额外再加点地亩数。我们分3次虚报了3亩地左右,虚报了8万多元,其中的65000元我们平分了,每个人分得13000元,下余的款经赵**、赵**用于支付钉子户及电线杆子迁移等其他征地开支了。每次虚报都是赵*行政村的赵**和赵**提出来,每次核实结束后,赵*行政村就打申请拨款报告给石槽乡政府,我在行政村打的报告上签上情况属实,经我和李*同意后,乡镇府再打报告给县铁道指挥部,由指挥部把款拨付给乡财政所,财政所统一拨钱给赵*行政村所提供的账户上了。钱是崔某某给我的,赵**让他转交给我的虚报的土地款。这13000元我用于个人手机费、摩托车加油等家庭日常开支完了。”

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任石槽集乡政府信访办主任,是腰庄、赵*、董*、大王营4个行政村的包片主任。2008年漯阜铁路升级改造开始,在石槽集乡境内需要征用土地,当时石槽集乡境内土地征用的工作由副科级干部涂某某负责,因我包片的赵*行政村也需要征用土地,乡里就安排赵*行政村的干部协助涂某某和我及中铁24局的工作人员负责赵*行政村的征用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在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我和涂某某代表乡里,赵**和赵**代表行政村,李*代表中铁24局,我们共同丈量要征用的土地,在量地期间休息的时候,赵**和赵**对我和涂某某说加班征地这么辛苦,能不能在量好地后再多报点土地,弄点辛苦费,当时我俩就同意了,涂某某对他俩说这事必须得经中铁24局的李*同意,李*不同意的话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并安排他俩给李*说弄的钱有李*的一份。赵**和赵**又去给李*商量这事,李*也同意了,当时李*还安排赵**把手续走好,别出事了。后来我们几个就商量着在丈量的时候根据实际征地情况适当的多报点,土地报上后有赵*行政村负责打报告要款,钱下来以后,多报的钱我们5人分。就这样,我们以此方式分3次虚报了3亩多地,共虚报了8万多元,其中的65000元被我们5个人分了,每人分得13000元,余款用于赵*行政村的其它征地支出。我分得130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完了。”

5、被告人李*供述:“我2009年至今任中铁24局漯阜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分部驻沈丘石槽乡段协调员。2008年漯阜铁路升级改造,在石槽集乡境内需要征用土地,沈丘境内所有征地的拆迁及补偿工作有沈丘县政府负责,沈丘县人民政府还成立了铁路指挥部,我们只是负责配合。在2009年的时候,当时我任中铁24局漯阜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分部驻沈丘石槽乡协调员,因当时石槽乡永久占地及取土用地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赵庄行政村,石槽乡政府就安排乡干部涂某某、崔某某,赵庄行政村村支书赵**、会计赵**等及赵庄行政村群众代表会同我一起负责赵庄行政村的占地补偿工作。2010年5、6月的一天,我和涂某某、崔某某,赵**、赵**在丈量被征地休息的时候,赵**和赵**给我说征地这么辛苦,能不能多报点土地,弄点辛苦费,我说这是不可能,这是监守自盗,为此我会丢饭碗的。他俩又说这事给涂某某和崔某某已说过了,他俩也同意了,不会出什么事情的,当时我看他们四个都同意了,就没再坚持同意了。后来我们几个就商量着在丈量后在实际丈量的地亩数上再虚报点,不过每次不要虚报这么多,土地报上后有赵庄行政村负责打报告要款,钱下来以后,我们5个人都有,另外我还安排赵**把帐弄好。就这样,我们以此方式分3次虚报了3亩多地,虚报了8万多元,其中有65000元被我们几个人分了,我们每个人分得13000元,剩下的钱经我和赵**、赵**的手用于赵庄行政村征地的其他支出了。赵**每次给我钱的时候都说这钱是虚报出来的征地款。钱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了。”

6、证人赵*丙证言:“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中占用我家的有几分地,我不同意,行政村支书赵*甲、赵*乙及李*一直做我的工作,最后答应多给我1600元,我才同意。补偿标准是每亩25700元。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在取土现场,李*付给我1600元现金。”

7、证人赵某丁证言:“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中永久性征地和取土都占用我和赵**的地,我俩不同意,工程一直开不了工。为此大队和中铁24局的李*一直做我工作,并许诺每人多给2000元。后来有一天,在取土挖地现场,李*分别多给我和赵**每人2000元,我俩收钱后同意征地了。补偿标准是每亩25700元。”

8、证人赵*戊证言:“当时漯阜铁路升级改造时,在征地范围内有3根电线杆子需要迁移,为此李*和赵*乙找到我商量电线杆迁移的事情,经商量后他们同意出3000元给我让经办此事。李*给我2000元,赵*乙给我的1000元。”

9、证人欧*某某证言:“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中占我家的有一亩多地,补偿标准是每亩25700元。除征地补偿款外,行政村会计赵**另外多给我的有3000元钱。”

10、证人范某某证言:“2010年,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中,我到我家地里收粮食时需跨越铁路,因当时赵*行政村的铁路涵洞还没修好,我就从涵洞上方过铁路,在过铁路中不慎掉入涵洞中并受伤,为此我一个月没能下地干活,并花费了2000多元的医疗费。后与行政村协商后,行政村赔偿我医疗费及误工费等6500元。”

11、证人刘某某证言:“在2010年收麦前,当时铁路升级改造因修涵洞,把村里的生产路占了,群众出行不方便,行政村让我用挖掘机在涵洞左侧修了一个便道,方便群众收麦。行政村会计赵*乙付给我3000元垫便道款。”

12、证人闫*证言:“漯阜铁路升级改造是于2008年左右开始实施的,为此沈丘县成立了漯阜铁路沈**升级改造协调工作领导组,当时我任领导组成员。当时我们乡政府安排赵*行政村的支书赵**,由他们赵*行政村的干部与石槽集乡政府涂某某乡长和崔某某负责赵*行政村境内的占用土地的丈量、地上附属物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每次核实结束后,赵*行政村就打申请拨款报告给石槽乡政府,乡政府再打报告给县铁道指挥部,由指挥部把款拨付给乡财政所,乡财政拨付给行政村。涂某某在行政村打的报告上签字证明情况属实后,我才在申请上签字同意有财政所统一拨钱给行政村所提供的账户上了,至于行政村是怎么发放的我不太清楚。”

13、证人王*甲证言:“漯阜铁路升级改造,总共占用我们村有100多亩地,其中铁路路基占地40多亩,挖坑取土占地90多亩。为开展这项工作,乡里派干部涂某某、崔某某负责我们村征地补偿工作,我们行政村的支书赵**、会计赵**负责配合的。有时特别忙时,我也配合工作。赵**,赵**、李*及乡政府的人没有给我说过,在征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的情况。”

14、证人王*乙证言:“沈丘县漯阜**小组办公室负责沈丘县境内沿线各乡镇漯阜铁路占地、拆迁协调及监督资金拨付发放等工作。在漯阜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中,我代表沈丘县政府负责沿线各乡镇征地的宣传、发动、解释、协调及监督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土地量好后,行政打报告给乡里,乡里再打报告给我们铁路指挥部(沈丘县漯阜**小组办公室),指挥部拨款给乡财政所,财政所再拨给行政村发放。中铁二十四局漯阜铁路指挥部第二项目分部把款拨给我们县铁路指挥部,我们再拨给乡里。漯阜铁路升级改造,当时县里要求涉及升级改造段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征地、取土的拆迁、丈量、补偿工作,石槽集乡派乡干部涂某某、崔某某会同赵庄行政村干部负责赵庄行政村占用土地的丈量、地上附属物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赵庄行政村取土占地每次取土时,中铁二十四局派李*会同乡里、村里共同量地,量地后,李*掌握的数报给他们项目部,项目部拨放款项。中铁二十四局给我们铁路指挥部每亩30000元,这包括土地补偿款24900元、青苗补偿800元,下余4300元用地面附属物补偿及办公费、不可预见费等各种费用。我们属于包干使用,中铁二十四局除了这30000元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5、沈丘县石槽集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涂某某、崔某某和赵**及赵庄行政村相关村干部一起负责石槽集乡赵庄行政村范围内所占用土地的丈量、地上附属物的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16、沈**纪委廉自办出具的证明、河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已将弄虚作假所得的补偿款已退缴县纪委。

17、取土场临时租地补偿协议:证实漯阜铁路升级改造时,沈丘县漯阜**领导组办公室和中铁二十四局签订的协议,临时取土场用地每亩补偿3万元,此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复垦费等各种费用。

18、沈丘县漯阜**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取土场用地每亩补偿3万元,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等各种费用。期间兑付给被取土单位土地补偿每亩25700元,其余的4300元/亩用于支付地面附属物、不可预见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取土场地临时租地补偿协议工程用地地亩数为前期预算数,补偿款以乡政府所报占地数字进行拨付。

19、总分类账、记账凭证、进账单、收款收据、明细分类账、沈丘县石槽集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沈丘县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转账支票、农村信用社账户明细、代收代发成功清单、取款凭条、赵庄行政村取土补偿发放统计:证明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过程中因取赵庄行政村土地,由县协调办公室汇入石槽集乡人民政府,后由石槽集乡人民政府分三次打入赵**、赵**两人农村信用社账户金额共为386925元、503910元、710549元,后实际发放给群众的金额分别为:356371元、448740元、693210.3元,另发放附属物补偿款12270元、2580元、2000元。

20、沈丘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调查意见:证明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五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21、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赵**身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赵**、赵**伙同涂某某、崔某某、李*利用其负责申报、审核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助款,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均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立案前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赵**、赵**、涂某某、崔某某、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五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涂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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