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甲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顾*甲(时任商水县**村党支部书记)利用漯阜铁路改建工程占用村公用路面之机,在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及村委会其他成员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代表商水县汤庄乡东口头村与建设工程补偿方中铁七局集团漯阜**指挥部达成补偿协议,领取了0.6亩公用路面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4940元,后被告人顾*甲将该笔补偿款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上述赃款全部退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甲在庭审中均表示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任职证明、中共汤**委员会文件复印件(汤*(2014)1号、汤*(2014)2号、汤*(2014)3号)、中共**员会文件复印件(汤*(2014)29号)、保证书复印件、周口市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周*(2009)49号)、商水县漯阜铁路电气化建设协调领导组拨付汤庄乡资金统计表、记帐凭单封面、记账凭证复印件、收到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平改立船槽及顺接补偿协议书复印件、辞职报告复印件、检讨书、商水县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司某某、杨某某、顾*乙证言;被告人顾*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顾*甲向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4940元,涉案赃款未随案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甲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4940元自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甲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顾*甲违法所得1494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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