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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甲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商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赃款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宣判后,被告人苏*甲不服,提出上诉,周口**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14)周*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甲及其辩护人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苏*甲利用担任商水县**行政村村委委员,负责商水**理厂征用苏坡行政村土地补偿相关工作中,向东**事处虚报1.2亩征地补偿款,每亩补偿款人民币37500元,共计人民币44825元。2012年9月28日,此款拨付后,被苏*甲个人领取。2013年4月14日,东**事处在向被征地农户追加每亩12500元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2013年4月15日,此款拨付后,被告人苏*甲个人领取。经扣除其正常开支人民币2413元,下余共计人民币57412元被苏*甲贪污自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57412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苏*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多报的目的是为了村里的日常开支和还账,其中包括村委会欠自己的工资1800元和2005年欠自己垫的计划生育款1万元,及2006年垫付的苏坡村上交城关乡的社会抚养费21960元,对用于村委的因公开支及需要偿还的对外债务部分应当在其犯罪数额中扣除。

辩护人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虚报地亩多领补偿款是经苏**、苏**签字认可,所以其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在执行村委会决议;2、被告人苏*甲与苏**委会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苏*甲虚报地亩多领补偿款的目的是为了抵扣自己与苏**委会的债务、苏**委会开支和补偿苏**;即使被告人苏*甲有占有补偿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抵扣自己垫支的21960元计划生育款和1800元工资,相关款项应在虚报款项中扣除后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苏*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赃,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份,被告人苏*甲利用担任商水县**行政村村委员,负责商水**理厂征用苏坡行政村土地补偿相关工作中,向东**事处虚报1.2亩征地补偿款,每亩补偿款人民币37500元,共计人民币44825元。2012年9月28日,此款拨付后,被苏*甲个人领取。2013年4月14日,东**事处在向被征地农户追加每亩12500元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2013年4月15日,此款拨付后,被苏*甲个人领取。上述款项中扣除公务开支人民币2413元、苏**委会于2005年10月19日通过被告人苏*甲向其子的借款10000元、拖欠被告人苏*甲的工资1800元及被告人苏*甲于2006年3月23日垫资的苏**委会上交商水县城关乡政府的21960元社会抚养费后,下余共计人民币23652元被苏*甲非法占有。案发后,被告人苏*甲向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出全部赃款,涉案赃款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苏**的供述与辩解:污水处理厂征用我们苏坡行政村各户具体亩数是我和王**、王**、苏**、苏**几个村干部一起丈量的。由我和王**、王**负责拉卷尺,苏**做记录。而且当时被征地的农户都在场,并对所丈量的数据进行确认。我上报给东**事处财政所的农户具体地亩数就是依据这次丈量的数据。一共占用十三家的土地。丈量标准和原则是按照路到中心河到边的原则进行丈量的。我们村被征用的这块土地上共有三条路,其中南北走向的两条,东西走向的一条。我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征地补偿工作中,上报本人被征用的土地面积为,我第一次按照每亩37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时候,我上报的地亩数是6.46亩,第二次按照每亩12500元追加补偿的时候,我上报的地亩数是7.66亩。第二次我多报的这1.2亩地,是我自己虚增上报的。实际上这1.2亩地是不存在的。第一次我上报的是6.46亩,每亩补偿标准是37500元,得款242250元;第二次补偿的是1.33亩,每亩标准是37500元,应给我49875元,实际上打到我账户上的是49825元,少打了50元钱。第三次7.66亩,按照每亩12500元的标准补偿的,得款95750元。三次合计共得款387825元钱。这个1.33亩实际上我只得到1.2亩的补偿款。另外0.13亩的补偿款是与我土地相邻的苏**的,我将49825元中的5000元钱,直接支付给了苏**。我这三次实际得款是387825减去5000元,得款382825元钱。我在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中,实际上多得了(第二次领取的49825元补偿款,减去给苏**的5000元后,剩下44825元是多得的。第三次领取的土地补偿款中,我多报了1.2亩地,按照每亩12500元计算,我多领了15000元钱。两次合计,我多领了59825元钱。但是我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垫资了2000多元钱,我觉得应该减去我的这部分垫资)。我征地工作中,安抚群众垫资的2000多元钱。除去这2000多元以外,剩下的是我贪图便宜,想多得一点。我在处理水厂征地补偿工作中,个人有一部分的因公垫资,我一共垫资了大概2000多元钱,具体的底册苏**那里有记录。

证人证言:

(1)证人苏*丙证言:苏*甲负责污水厂征地工作是村委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的。共征收13家的地,丈量原则按照“路到中心河到底”,当时由王**、王**、苏*丁、苏*甲进行丈量,我当时做了记录。苏*甲的地经过丈量是6.46亩。除上报玫瑰苗补偿款和打到汤海清账上的22500元以外,其他都是苏*甲负责上报的数据。当时量完地以后,苏*甲摘抄后上报给东城区办事处了,我的原始底册记不清放哪了。村委是否借过苏*甲及其儿子苏*己的10000元我不知道。我知道前几年村前修建过一个赛车场,在我担任村干部之前,我听苏*甲说一次,说挖他家的土了,当时也没在意。2012年征地至今苏*甲没有给我或给村里说过通过虚报地亩数来偿还村里欠他的钱的事。经过辨认领款单2012年9月20日领到人民币贰仟肆佰壹拾叁元领款用途污水处理厂办公费用领款人苏*甲附开支小票三张”,证实这张领款单是报账用的领款单,苏*甲虽然在领款人栏中签了名,但是钱还没有支付给苏*甲。另外的那三张是苏*甲经手污水处理厂征地补偿工作中开支的记录。这个2413元的开支是真实的,这个钱应该支付给苏*甲,但是由于村里没有钱一直没有给苏*甲。

(2)证人苏*乙证言:苏*甲没有因公为村里垫过钱。

经过辨认“笔记本-商水县建污水处理厂苏坡村共三个组的用地底册(个人共54.68亩)”,证实这个笔记本上的记录,是我们量地的时候,根据每户土地的长和宽,苏*甲做的原始记录。

经过辨认“商水**理厂征地统计(商水县**村民委员会稿纸)”,证实这个底册是根据苏某甲的原始记录,整理出来的统计表。

经过辨认“商水**办事处稿纸-各农户地亩数及价格”,证实这个应该是上报给办事处的每户被征用土地的清单。但是,这个清单上面,苏**的地多了1.2亩。我不知道苏**的地为什么多出1.2亩,我们丈量的时候,我记得他的地是6亩多点。我不知道这个事,也不知道他骗领补偿款的用途。

苏**委会不欠苏*甲的工资也和苏*甲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苏*甲在负责标准化厕所改造项目中没有个人垫资的情况。

(3)证人苏**证明:在担任文书期间,苏*甲没有因公垫支的情况。没听说过村里欠苏*甲爷俩的钱。没有承诺过给苏*甲钱的事。对苏*甲虚报1.2亩补偿款的事我不知道,他也没给我说过。

(4)证人王*乙证言:苏*甲负责征地补偿工作,量地时是我和王*甲、苏*甲拉的尺子,苏*丙作的记录,苏*甲家多少地,有苏*丙作的记录,我没有过问。村里是否借过苏*甲爷俩的10000元钱我不知道这个事,苏*甲没有给我说过虚报地亩数的事,也不知道他骗取补偿款的用途。

(5)证人王*甲证言:自己同苏*甲拉卷尺进行丈量,苏*丙做记录,只参与过量苏*、苏才华两户人家的地,不知道苏*甲家被征用多少亩地。村里是否借过苏*甲爷俩的10000元钱,我不知道这个事,苏*甲没有给我说过虚报地亩数的事,也不知道他骗取补偿款的用途。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8月往单独为苏坡村建的城建户账户拨付49725元、9月分拨付50000元、12月份拨付21000元。

(7)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9月28日拨付苏某甲1.33亩补偿款49825元,增补的1.33亩我当时问苏某甲,他说由于丈量的原因地亩数有变动。我问他补偿款是有数的,增加的钱从哪出,他说从征用的村里试验田的补偿款中支付。

证人苏*戊证言证明:自己在2005年任支书时,村里因垫支计生款向苏*甲的儿子苏*己借了10000元,欠条是谁出具的、是否盖章我记不清了,条子上有我的签名。借钱的目的是想让苏*甲出来当干部。这钱还没有记不清了,村帐上应该有记录。关于苏*甲虚报补偿款的事我不知道,他也没给我说过。

证人苏*戊3014年8月20日证言:经辨认一、“证明我叫苏*戊2006年任苏**支部书记,2006年3月23号苏坡村交城关乡21960元正社会抚养费由现任苏坡村文书苏*甲垫交,经我在任期间村里一直没有还苏*甲。证明人:苏*戊

2014年3月21号。”二、“收款收据2006年3月23日城关乡苏坡村交来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玖佰陆**正21960出纳朱学兵。”收款收据是属实的。该份证明也是我本人书写的。在我担任苏坡村支部书记期间,村里往乡里交的计划生育罚款一般都是先有村干部垫支,然后再向村里的计划超生户收取。2006年,城关乡让村里交计划生育罚款,当时我任村支部书记兼村长,苏*甲任村文书。之前都是我个人垫支的计划生育款,那年因为我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就提出来让苏*甲垫支计划生育罚款,苏*甲就往乡里交了计划生育款。由于时间长了,检察机关之前对我询问时,我把苏*甲垫支计划生育罚款的事给忘记了。我没有听说他向村民收取过计划生育罚款,实际中他是否向村民收取了计划生育罚款我不清楚。经我的手,村里没有偿还过苏*甲垫支的21960元,我干村支部书记时苏*甲没有找我要过,2008年我就不干村干部后苏*甲也没有找我要过这个钱。村干部垫支的计划生育款,村里应该偿还给垫支人。

证人苏*戊2014年3月21日证言:我2006年任苏**支部书记,2006年3月23号苏坡村交城关乡21960元整社会抚养费,由现任苏坡村文书苏*甲垫交,经我在任期间村里一直没还苏*甲。(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人自书证言)

(9)证人苏*己证言:2005年原苏坡村支书苏**通过我父亲苏*甲向我借过10000元钱,用于苏坡村计划生育垫资款,后来一直没还。后来我多次找苏*乙要钱,苏*乙说:“村里没钱,污水处理厂要在村里征地,将来让你爸苏*甲多报点,补了钱后,回来把钱还给你。”(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人自书证言)

3、书证:

(1)被告人苏*甲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三份:苏坡村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商水**办事处证明、东城办**委员会证明;

(3)商政土(2012)19号、商政土(2013)33号商水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文件;

(4)周**投资(2011)485号周口**革委员会文件:周口**革委员会关于商水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商水**理厂征地统计表、第二次上报的征地亩数统计表、资金拨付明细记录表;

(6)退赃收据一份;

(7)公证书:苏*甲委托反贪局干警将其建行帐户上的存款59825元,代为取出上缴到检察院;

(8)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苏*甲涉嫌贪污犯罪数额的情况说明;

(9)2001年12月1日商水**坡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欠苏*甲1999年工资720元、2000年工资720元、2001年工资360元的欠条;(辩护人当庭提交)

(10)欠条:2005年10月14日苏**委会借苏*己现金1万元的欠条。(辩护人当庭提交)

(11)收款收据一份,证明:2006年3月23日苏坡村交城关乡的21960元社会抚养费是由被告人苏*甲垫付的(辩护人当庭提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虚报被征用土地1.2亩,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2365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为57412元所依据的证据与被告人苏*甲当庭辩解及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苏*戊、苏*己的自书证言、欠条、收款收据相悖,其中的3376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甲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的主观要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苏*甲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苏*甲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之便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

二、对被告人苏*甲违法所得23652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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