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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3)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利用其任川汇区李埠口乡赵庄行政村支部书记的便利,2008年虚报种粮面积4亩,骗取国家粮补资金326.88元;2009年虚报种粮面积41.5亩,骗取国家粮补资金3391.38元;2010年虚报种粮面积41.5亩,骗取国家粮补资金3391.38元;2011年虚报种粮面积41.5亩,骗取国家粮补资金3886.89元;2012年虚报种粮面积41.5亩,骗取国家粮补资金4699.46元;2013年虚报种粮面积41.5亩,骗取国家粮补资金4699.46元。2008年至2013年共计骗取国家粮补资金20395.45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耿X、刘X、徐X、张X、王X、孙X、苑X、雷X等人证言,书证:

(1)李*的身份证明材料2份

(2)中共**委员会于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关于王**同志任职的通知》1份

(3)中共**委员会于2013年7月1日出具的《证明》1份

(4)李**乡财政所于2013年6月26日出具的《证明》1份

(5)李**乡财政所于2013年10月10日提供的《李*2008至2013年领取粮补资金情况表》1份

(6)川汇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历年补贴标准1份。

(7)李**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7日出具的证明1份

(8)李*或苑X签名从河南农村信用联社领取粮补的取款凭条共22份

(9)李华、苑X的粮补活期一本通复印件各1份

(10)《委托书》1份

(11)《现金缴款单》1份

(12)李埠口乡人民政府与周口方**限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1份

(13)李埠口乡人民政府与赵*行政村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

(14)李埠口乡人民政府与段庄行政村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

(15)李埠口乡人民政府与计湾行政村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

(16)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1份

(17)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1份。

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虚报种田亩数,骗取国家粮补资金20395.45,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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