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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商水县**政村小学会计的职务便利,虚报“普九”债务人民币8000元。2010年,此款到账后,被告人李*将此款贪污自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供述、证人史希臣、史会明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退赃手续,档案复印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商水县**政村小学会计的职务便利,虚报“普九”债务人民币8000元。2010年,此款到账后,被告人李*将此款贪污自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普九”化债时杨**行政村分别用杨**小学和史**名义申报“普九”债务。杨**小学是王*、小史庄、杨**三个自然村集资建设的,具体到建设杨**小学欠多少债务我不太清楚,杨**小学2008年“普九”化债申报了多少债务我也不知道,我作为债权人,只道杨**小学共三家申报,有建楼包工头王**、郭**和我。王**、郭**债务是行政村会计史**结算的,村里有帐可查,具体原始普九债务以时任村文书史*玉帐为准。我只道我个人申报及得到国家“普九”债务资金的情况。

经过辨认史**提供商水县化河乡杨**行政村村帐:收款收据2001年8月26日收到建厕所院墙款7000元收款李*,证实这是我2001年从行政村史**那领取的工程款。原始合同工程金额29000元,伪造合同是37000元。我领取了村支付工程款7000元,因此我申报“普九”债务时我报了30000元,实际多报8000元。我伪造了37000元工程合同后,就把原始29000元的工程合同撕了,伪造合同是37000元。当时杨**行政村分工是支部书记史**、村文书史**负责大史小学,老支书李**、我和校长负责杨**小学债务申报。以王**工程款采取改合同多报申报这个事王**知道。王**当时就在场,造假工程合同王**也同意,在史**家有我、校长史**、李**、王**、史**因为司法公正没法弄没改成合同,没有再从改合同上下功夫,这是第一次与王**算帐。第二次在学校办公室,有我、史**、李**、史**、财政上两个人,一块与王**算的帐,具体算帐情况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王**申报“普九”债务的金额最终是多少、如何确定的,当时算帐金额具体咋确定的,最终申报131905元的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我套取这8000元“普九”债务资金给杨**行政村干部史**、史**、李**和校长史**的好处就是:他们知道我是多报了“普九”债务。我就请他们吃顿饭,花了几百元钱,再没给其他好处。我共申报了33000元“普九”债务。有8000元是虚报的。

2001年春节我承包了学校的院墙、厕所工程和大门,与行政村签订了施工协议,院墙14000元,厕所11000元,大门4000元,由于工期比校长,我本人在学校工作与村主要干部关系不错,就多写了8000元(院墙多写4000元、厕所多写4000元)。虚报的8000元“普九”债务资金我女儿上大学花了。

经过辨认财政局提供李*“普九”债务档案2011年3月6日合同书,你仔细辨认下这份合同书,证实这是我在申报“普九”债务时后补的合同。

我虚报套取的国家“普九”债务资8000元用于我女儿上学个人家庭消费,我现在知道错了,这是犯罪行为。我不该得这个钱,我积极退赔。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证言:杨**小学是2008年申报的“普九”债务,2010年兑付,当时村里分工是我和李*具体负责我所在的杨**小学“普九”债务申报工作,2008年杨**小学共申报成功四起“普九”债务,有王**建筑款131905元;学校会计李*37000元;郭**2000元。共计170950元。这些钱通过债权人提供折子帐号已全部由债权人领回。我本人没有“普九”债权,因此我没有申报。

当时申报是行政村会计史**提供的村帐,我只是在债权人申报材料上签了字,因为我只道1999年王**建教学楼、李*修门、院墙、厕所、郭**卖给学校桌子、凳子这些事,具体算帐是行政村进行算帐,当行政村提供帐务后债权人让我在申报手续上签字时我就签了字,真正算帐的情况我不清楚,是否存虚假申报我实在不清楚。如果我知道存在虚假申报“普九”债务套取国家“普九”债务的情况不如实讲我愿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史会明证言:证实杨**小学2008年“普九化债”申报了多少债务我不知道,申报过程我也没参加,他们的申报工作由史**、李*、原支书李**参与的。

书证

(1)普九化债档案复印件;(2)户籍证明;(3)身份证明:被告人李*从97年至今任杨**小学会计;(4)史**提供资料、小学帐、银行查询资料;(5)退款手续。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查证属实,被告人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史希臣、史会明证言及普九化债档案复印件、身份证明、史**提供资料、小学帐、银行查询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侦查环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涉案赃款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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