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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闫庚辰、杨**、赵大国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闫庚辰、杨**、赵**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闫庚辰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闫庚辰、杨**、赵**均不服,以定性不当,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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