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彭*、杨**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彭*、杨**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彭*、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在任南阳市**利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伙同该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兼出纳被告人彭*、会计杨**,于2009年9月,通过伪造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协议,套取公款18.5万元;于2009年12月,通过王X所在的郑州骏**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公款17.556万元。王**、彭*、杨**将上述公款共36.056万元设立小金库,2009年9月24日,王**、彭*、杨**三人在王**办公室商议后决定将其中3.8万元公款私分。2009年9月28日,彭*在其办公室给王**20000元、给杨**8000元,彭*自己留下100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上缴至南阳市卧龙区监察局。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王**主动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彭*、杨**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在任南阳市**利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伙同该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兼出纳被告人彭*、会计被告人杨**,于2009年9月,通过伪造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协议,套取公款18.5万元;于2009年12月,通过王X所在的郑州骏**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公款17.556万元。王**、彭*、杨**将上述套出的36.056万元设立小金库。该款用于支付公司无法下账的费用支出25.0405元。剩余款由被告人彭*保管于小金库。2009年9月24日,在被告人王**办公室,杨**提议:发点辛苦费,后经三人商议决定将其中的3.8万元予以私分。2009年9月28日在被告人彭*办公室,王**分得现金20000元、彭*分得现金10000元;杨**分得现金8000元。

另查明,2010年9月12日、2010年9月16日、2010年9月6日,被告人王**、彭*、杨**分别向南阳**监察局退缴涉案的全部赃款。

2010年12月6日,经南阳**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彭*、杨**开除党籍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被告人王**自写的供述

证实王**、杨**、彭**设小金库的事实及原因。小金库里资金的来源情况及资金去向。三人将小金库中的3.8万分私分的事实。

(3)被告人彭*自写的检查及情况说明

证实彭*、杨**、王**三人私设小金库的事实。小金库里资金的来源情况及资金去向。三人将小金库中的3.8万分私分的事实。彭*将其分得的1万元上交卧**纪委的事实。小金库中剩余的7.2155万元上交卧**纪委的事实。

(4)被告人杨**自写的检查及情况说明

证实杨**、王**、彭**设小金库的事实。小金库里资金的来源情况及资金去向。三人将小金库中的3.8万分私分的事实。

(5)证人方XX自写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9年方XX为卧龙**程公司干过朱屯村节水增效项目,工程造价48000元,后毕XX从水利工程公司将4.8万元工程款领回,给方XX2.8万元,毕XX留2万元的事实。《协议书》和《决算表》上“方XX”字样是方XX所写的事实。方XX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给王**的事实。

(6)南阳**水利局提交的档案摘抄三份

证明三名被告人基本信息。

(7)中共南**局委员会文件

证明聘用王**同志为水利工程公司经理;

中共**局委员会2003年3月8日

证明2003年3月8日,卧龙区水利局聘用王**为卧龙**程公司经理。

(8)中共南**局委员会文件

宛龙水党[2004]23号

证明彭*任卧龙区**党支部副书记;

中共**局委员会2004年12月29日

证明2004年12月29日,卧龙区水利局任命彭*为卧龙区**党支部副书记。

(9)卧龙**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证明)卧龙区水利工程公司的性质

(10)记帐凭证复印件

证明该凭证上显示2009年9月3日,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增效工程低压线路款为4.8万元。

(11)工资表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2009年9月3日,南阳市**程公司支付方XX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增效低压线路工程款4.8万元,上有方XX签名及“同意王**2009.9.3日”字样。

(12)帐本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2009年9月3日支出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工程低压线路款4.8万元。2009年9月3日从银行取款4.8万元。2010年3月26日还陆营电路工程款18.5万元。

(13)南**业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出票日期2010年3月26日,收款人方XX,金额185000元,用途工程款。并加盖王**、杨**印章。

(14)南**业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出票日期2010年3月26日,出票人南阳市**程公司,收款人方XX,金额185000元。

(15)记帐凭证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2010年3月26日,还陆营电路工程款18.5万元。

(16)记帐凭证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2010年1月10日,陆营镇朱屯村高低线路工程款18.5万元。

(17)帐单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2010年1月10日,陆营镇朱屯村高低线路工程款18.5万元。2010年3月26日,还电路工程款18.5万元。

(18)工资表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2010年1月10日,南阳市**程公司支付方XX2009年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增效低压线路工程款18.5万元,上有方XX签名及“同意王**2010.元.10日”字样。

(19)协议书复印件

证明该协议书显示甲方南阳市**程公司,乙方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朱屯村方XX,甲方将南阳市卧龙区2008年节水增效示范项目(陆营段朱屯村)架设高、低压线路工程于2008年11月10日承包给乙方施工……确定合同总金额贰拾叁万叁仟元整……甲方南阳市**程公司乙方方XX

2008年11月9日

(20)南**业银行对帐单

证明该书证显示帐号为000909416400010、户名为方XX的帐户于2010年3月26日存入185000元。

(21)南阳市卧龙区2008年节水增效示范项目陆营段朱屯村高压低压线路工程竣工决算表复印件

证明该决算表证明陆营段朱屯村高压低压线路工程款合计233000元。甲方代表人王**,乙方代表人方XX。2009年12月29日。

(22)卧龙区2008年节水增效示范项目施工决算表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高压输电线路75000元,低压输电线路158000元,两项合计233000元。

(23)南**业银行高新支行取款凭条及帐号为000909416400010、户名为方XX的帐户对帐单

证明上述书证显示帐号为000909416400010、户名为方XX的帐户于2010年6月26日取款10000元,2010年8月17日取款45000元,2010年8月29日取款80165.56元(消户)。

(24)记帐凭证复印件

证明该凭证由杨**提供,显示2009年12月31日,购PVC给水管一批186560元。

(25)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份

证明上述2份增值税发票系郑州骏**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7日给南阳市**程公司开具的购买PVC给水管发票,金额分别为93560元、93000元。该2份增值税发票上均有张XX签名及“同意王**2009.12.28日”字样。

(26)郑州骏**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

证明该书证显示2009年12月30日郑州骏**限公司给南阳市**程公司发货,款项为186560元。

(27)帐本复印件

证明该帐本复印件显示2009年12月31日,购PVC管一批,价值186560元。

(28)南**业银行对帐单

证明该书证显示卡号为6224217777000368037、帐号为000390804600010、户名为彭*的帐户于2010年1月10日,异地存款180960元(系王X给彭*帐户上转的钱),于2010年1月20日取款180020元。

(29)书证一份

证明相抵后余额:360560元-288405元=72155元。

大写:柒万贰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王**2010年4.17日

(30)中**银行子帐户主档查询记录

该记录显示帐号为16-716201130117152、户名为王宗顺的帐户于2010年4月17日开户,原始本金130000元,到期日期为2011年4月17日。

帐号为16-716200460015978、户名为王宗顺的帐户于2010年4月17日取款58413.55元。

(31)南**业银行对帐单

该对帐单显示帐号为000390804600066、户名为彭*的帐户于2009年9月28日取款50000元。

(32)南**业银行对帐单

该对帐单显示卡号为6224217777000368037、帐号为000390804600010、户名为彭*的帐户于2009年10月21日存款10000元。

(3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明王**于2013年5月20日到卧龙区检察院投案的事实。

(34)中共南**局委员会通知

宛龙水党[2010]17号

经研究免支王宗**程公司经理职务。

中共**局委员会2010年9月12日

(35)中共**区纪委决定

宛龙纪文[2010]70、71、72号

证明经卧龙**委会2010年12月6日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彭*、杨**开除党籍处分。

(36)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

日期分别为:2010年9月12日、2010年9月5日、2010年9月16日、2010年9月6日

票号分别为:0095311、0095305、0095321、0095307

上述四张票据证明:

王**、彭*、杨**分别于2010年9月12日、2010年9月16日、2010年9月6日向南阳**监察局上缴涉案款20000元、10000元、8000元。

南阳市**程公司于2010年9月5日向南阳**监察局上缴涉案款72155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方XX证言

方XX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为卧龙区水利工程公司干过朱屯村节水增效项目,工程造价48000元,后毕XX从水利工程公司将4.8万元工程款领回,给方XX2.8万元,毕XX留2万元的事实。《协议书》和《决算表》上“方XX”字样是方XX所写的事实。方XX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给王**的事实。

(2)证人张XX的证言

证实涉案的两张增值税发票上的签名是王**让张XX所签的事实。张XX实际上未采购该批PVC管件,也未见到该批PVC管件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供述

2009年9月24日,公司会计杨**、出纳彭*到我办公室,杨**对我说:“大家辛苦大半年了,发点辛苦费吧。”我表示同意,并当场定下发的数额,我2万元,出纳彭*经常下工地给她1万元,杨**年纪大了下工地次数少,所以发8千元,共计3.8万元。杨**当场写了个每人发钱数额的条子,我在上面签字后,交给彭*去办理,由彭*从公司账上取出这笔款发放。后来这笔款发了。2009年9月28日,彭*把我叫到她办公室,将2万元交给了我。2010年4月17日,我将这2万元和我手里存放的钱合到一起共计13万元,存入到南**业银行位于新华东路的一个营业所了

2008年底的时候,我公司承揽卧龙区效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增效工程,在架设高低压线路的项目中,因为电业局已经架设了主要线路,我们只需要架设辅路就可以,我就想着可以从这里做个假账,套出来钱建个小金库,解决无法入账的开支。考虑到我们私分的3.8万元以后可以从小金库资金中进行冲抵,所以才动用大账上的3.8万元先进行了私分。这钱支出后,条子一直在彭*手里保管着,直到2010年4月17日,出纳彭*、会计杨**和我在我办公室算小金库的收支情况,当时小金库中有36.056万元。彭*把私分公款的3.8万元的条子和经她手无法入账的开支,共计28.8405万元票据拿出来,经我、杨**审核后,用小金库资金将这些无法入账的支出28.8405万元(包括这3.8万元)冲销了,当时小金库还剩余7.2155万元继续由彭*保管。你们三个人算完账后,我、杨**和彭*我们三人在场,由我提议把这28.8405万元的条子销毁了……

(2)被告人彭*供述

2009年9月份的一天,在我办公室我和会计杨**商量,大半年了这么辛苦,咱俩找经理说说发点辛苦费吧,杨**表示同意。然后9月24日我们俩来到经理王**办公室,杨**给王经理说,大家辛苦大半年了,发点辛苦费吧,王经理表示同意并把每人发的钱数也定下来了,王**2万元,我1万元,杨**8千元,合计3.8万元。我和杨**都同意了,杨**写了每人应发钱数的条子交给我。条子上面有王**签批“同意”字样。2009年9月28日我从以我名义在商业银行高新支行办理的银联卡上取出5万元。按照以上定的数额进行了发放,我分别把王**和杨**叫到我办公室,给王2万元,给杨8千元,我自己留了1万元,剩余1.2万元用于公司开支……

因为2009年9月3日王**已经安排会计杨**伪造了卧龙区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增效示范项目23.3万元的虚假协议书,实际工程款为4.8万元,剩余的18.5万元当作小金库资金的来源。考虑到我们私分的3.8万元以后可以从小金库资金中进行冲抵,所以才动用大账上的3.8万元先进行了私分。我们三人私分的3.8万元属于私分侵吞公款的行为。我把分得的这1万元又转存在我商行的000390804600010账号的卡上,平时学生上学、人情世故、购买生活用品等零花了……2010年4月17日,我和王**、杨**三人在王的办公室核算水利工程公司小金库的开支情况时,将这3.8万元和经我手支出的无法入账的各项开支共计28.8405万元用小金库中钱进行了冲抵。当时小金库中有36.056万元,冲抵后剩余7.2155万元,余款由我继续保管……经我手支出的28.8405万元,有招待费、工程招标费用、工程验收费用和逢年过节红包等费用,具体的我记不清了……我们算完账后,我、王**和杨**三人在场,由王**提议把支出的28.8405万元的条子当场销毁了……

(3)被告人杨**供述:

2009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彭*办公室和彭*说,大半年了这么辛苦,咱俩找经理说说发点辛苦费吧,彭*同意。然后9月24日我们俩来到经理王**办公室,我给王经理说,大家辛苦大半年了,发点辛苦费吧,王**表示同意后把每人发的钱数也定下来了,王**2万元,彭*1万元,我8千元,合计3.8万元。我和彭*都同意了,我写了每人应发钱数的条子交给彭*。条子上面有王**签批“同意”字样。这钱我们发了。2009年9月28日,彭*把我喊到她办公室给我8千元。我们动用公司账上的公款三人进行私分,因为之前王**提议做些假账,套出来钱建个小金库,解决一些无法入账的开支,我和彭*都同意。考虑到我们私分的3.8万元以后可以从小金库资金中进行冲抵,所以才动用了公司账上的3.8万元先进行了私分。我们三人私分的3.8万元属于私分侵吞公款的行为。我分得的8千元用于自己人情来往零星开支了。我分得的8千元就我们三个人知道,其他人不知道。公司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职工没有。我们三个人私分的这3.8万元公款没有入公司财务账。这3.8万元支出后,条子一直在彭*那里保管着,直到2010年4月17日,经理王**、彭*和我在王**办公室算小金库收支情况时,彭*把这3.8万元和经她手其它无法入账的支出25.0405万元,共计28.8405万元的票据拿出来,经王**、彭*和我三人审核对后,在用虚假发票从公司财务中套取的36.056万元小金库中把28.8405万元(包括3.8的万元)冲销了。我们算完账后,王**、彭*和我三人在场,王**提议把这28.8405万元的条子销毁了……

……小金库中36.056万元钱的来源是是用虚开支付卧龙区陆营镇朱屯村节水增效工程虚假开支和郑州骏**限公司虚开的两张增值税发票,在公司财务账上套取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彭*、杨**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工程款,予以侵吞3.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已向南阳**监察局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王**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退赃及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彭*、杨**犯贪污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的涉案赃款3.8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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