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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潘金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韩**利用担任镇平县**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南水北调彭营镇东宋营村土地复耕工程中,将上级拨付的土地复垦工程款30.79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并宣读有任职身份证明、市、县、乡复垦文件、土地复垦施工协议及验收报告、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韩**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韩**辩称,不懂法,只想着钱与其让别人赚,还不如自己赚,没想到犯罪了,现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辩护人的意见是:一是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1、主体不适格,本案被告人作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施工的组织者,不是协助乡政府从事公务。2、被告人所得到钱款的性质是集体财产,因为这部分钱款已由乡政府转到宏**司账上,归宏**司集体所有,被告人韩**是从宏**司取得的该财物。二是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愿意并主动退赃,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韩**利用担任镇平县**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南水北调彭营镇东宋营村土地复耕工程中,将上级拨付的土地复垦工程款30.79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被告人韩**无异议,且有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复垦方案、复垦合同、验收报告、收据、市、县、乡文件等书证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赃款。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既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作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仅是施工的组织者,也非协助乡政府从事公务,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而且所得财物性质系集体财产,因为这部分钱款已由乡政府转到宏**司账上,归宏**司集体所有,被告人韩**是从宏**司取得的该财物,因而不构成贪污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省、市、县文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南水北调占地复垦工作,彭营镇政府文件显示该工作村为主、镇监督,即村协助政府从事复垦工作,被告人韩**符合全**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韩**虽然从宏**司取得财物,但正如被告人韩**供述“我根本就没想过要把该项工程承包给任何工程公司,而是想自己找人施工把这个工程干了,然后把剩余的工程款自己得了。所以我也就没有组织村里对该工程进行招投标,而是自己通过县房管局的朋友联系到镇平县**有限公司,给人家谈好用一下他们公司的资质及账户,给他们出一定数额的费用,从镇财政所将工程款套出。”“做以上几张虚假票据的目的就是想掩盖我从这88万元工程款中,把其中30.7920万元装进自己口袋的事实。”由此可见,用宏**司名义施工、领取工程款只是骗取公共财产的手段,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并非主动到案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

二、被告人韩**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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