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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诈骗一案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贪污罪,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李**不服,提出上诉。信阳**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信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李**、李**经商议后,分别以李**、李xx、陈xx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面积63.95亩,从2007年到2012年,共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27633.3元,该款被李**、李**取出后用于各自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2009年被告人李**、李**等村干部经商议后分别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虚报水稻良种补贴面积597.6亩,从2009年到2011年,共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款8964.00元,该款被李**、李**等人取出后用于各自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我认罪,我主动到侦查机关说明情况,我为村里垫资了,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理。

被告人李**辩称,我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李**、李**经商议后,分别以李**、李xx、陈xx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面积63.95亩,从2007年到2012年,共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27633.3元,该款被李**、李**取出后用于各自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2009年被告人李**、李**等村干部经商议后分别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虚报水稻良种补贴面积597.6亩,从2009年到2011年,共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款8964.00元,该款被李**、李**等人取出后用于各自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被告人李**于2012年8月22日主动投案。案发后二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供述:2007年,会计李**参加乡里会议,我村可以增加几十亩粮补指标,我说你把这增加的几十亩粮补指标以我和我儿子李xx以及会计李**家属陈**的名字上报。(经核对补贴表)以陈**名义虚报18.27亩、以李**名义虚报21.52亩、以李xx名义虚报24.16亩,总计虚报63.95亩,从2007年到2012年共领取补贴款27633.3元。以李**、李xx名义的款是我领的,用于生活开支了。**xx名义的款是李**取的。这事只有我和李**知道。2009年我让李**把水稻补贴指标剩余部分以我儿子李xx和李**家属陈**的名义上报。2010、2011年增加的水稻补贴指标是我们村干部(我、李**、陈**、张xx)共同商量后分到我们村干部的户头上,作为我们的生活补贴。李**上报的。我家是以我和李xx名字上报的,李**家是以陈**的名字上报的,钱都各自领走了。都用于生活开支了。(经核对报表)2009到2011年四个村干部共虚报了8964元水稻补贴款。

2、被告人李**供述:2007年乡里给我村追加几十亩粮补指标,我给李**汇报,李**让把多余的粮补指标打到我家属陈**和李**及他儿子李xx的户头上,作为平时生活补贴。款是各自领的。(查看报表)陈**虚报18.27亩,李**虚报21.52亩,李xx虚报24.16亩,共虚报63.95亩,从2007年到2012年共领取生活补贴27633.3元。以陈**名义冒领7961.98元,以李**和李xx名义冒领19671.32元。2009年乡里开会,分配水稻补贴指标,分过后剩余部分补贴指标,我问李**怎么办,李**说分摊到我家和他家户头上。后就上报了。2010年、2011年水稻补贴指标下来后,我和李**、陈**、张xx四个村干部商议,把多余的水稻补贴指标分配到各自家里,作为村干部平时的生活开支使用。(经查看报表)2009年到2011年我们四个村干部共虚报水稻补贴款8964.00元。以陈**的名义虚报补贴款1650元,以李**和李xx名义虚报水稻补贴款3720元,以陈**和陈**名义虚报水稻补贴款2394元,以张xx名义虚报水稻补贴款1200元。2009年是李x帮我取得,钱给我了,2012年是崔xx帮我证明取款的,钱我用了。

3、证人证言:陈xx(男,50岁,赵**副书记):2010年2011年在上报水稻补贴花名册时,四个村干部开会,李**说水稻补贴指标已经分下去了,还剩一部分,没法分,我们一致同意分到我们村干部头上,具体李**分的。钱我领取了,用于家用。(查看报表)2010年以我的名义虚报39.3亩,冒领补贴款589.50元,钱是李xx帮我领的,给我了。2011年以我的名义虚报了58.3亩,以我儿陈xx的名义虚报62亩,分别冒领874.50元、930元。钱都领到了。

张xx(男,57岁,计生专干)2012年8月30日证言:2010和2011年虚报水稻补贴指标,每次都是李**通报剩余水稻补贴指标情况,经大家讨论,决定把剩余的水稻补贴指标分摊到四个村干部身上,作为生活补贴。补贴款我们都得到了。2010年以我的名义虚报30亩补贴指标,2011年以我的名义虚报了50亩水稻补贴指标,钱我取了,用于生活开支。

4、物证、书证: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粮食直补表、水稻良种补贴表、信用社发放补贴金额表、信用社取款凭条、扣押清单及凭证、到案经过、2008、2009、2010、2011年社会抚养费53850元,村委其他支出918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利用淮滨县栏杆镇人民政府发放种粮直补款、水稻良种补贴款之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共同骗取公款36597.3元。其中李**分得23391元,李**分得9611.9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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