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4)第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4年1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武汉**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指挥部,并决定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鹦鹉街办事处与武汉**限公司签署《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代办协议书》,委托武汉**限公司负责具体拆迁代办事宜并办理拆迁款项结算等工作。武汉**限公司副经理陈**作为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参与拟定动迁安置方案、审核征地拆迁资料和掌控拆迁项目补偿执行标准、办理拆迁款项结算等工作。

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赵**与陈**、李**、邬*(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陈**的职务便利,采取违规购买被拆迁房屋,并将不符合历史遗留房屋的无证面积按历史遗留房屋标准进行拆迁补偿的方式,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7.12万元。其中被告人赵**个人各实得人民币26.7574万元。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赵**在浙江省宁波市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被告人赵**家属已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8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破案经过,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无辩护意见。

辩护人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基本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赵**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要件,在本案中系从犯,应该对其减轻处罚,且赵**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指挥部,并决定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鹦鹉街办事处与武汉**限公司签署《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代办协议书》,委托武汉**限公司负责具体拆迁代办事宜并办理拆迁款项结算等工作。武汉**限公司副经理陈**作为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参与拟定动迁安置方案、审核征地拆迁资料和掌控拆迁项目补偿执行标准、办理拆迁款项结算等工作。

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赵**在得知瓜堤后街3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曹*英预出售该房屋后,与均**公司副经理陈**、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以下简称天方地圆公司)董事长邬*、天方地圆公司总经理李**(均另案处理)合谋,由邬*、李**及被告人赵**介绍的买房人员许*、陈**介绍的买房人员胡*共同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购买该处房屋。在明知该片区房屋已停止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四人又通过仲裁程序,由李**冒名顶替房屋所有权人曹*英儿子李*丙国名义办理该房屋的拆迁房屋安置权益让渡,违规购得该拆迁房屋。后四人又利用陈**负责该拆迁项目资料审核的职务便利,将该处房屋不符合历史遗留房屋条件的无证面积294.24平方米,按历史遗留房屋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7.12万元,被告人赵**个人实得人民币26.7574万元。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赵**在浙江省宁波市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被告人赵**家属已代其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8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家属已代其退出剩余全部犯罪所得人民币8.757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本院自行调取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的到案情况。

二、书证

1、被告人赵**主体身份材料

武汉市**车修理厂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及口卡资料等书证证实赵**系武汉市**车修理厂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2、同案人员陈**主体身份及职务职责

⑴阳政办(2011)25号、阳鹦拆(2012)3号文件、拆迁代办协议等书证证实:武汉**限公司受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鹦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鹦鹉街办事处)委托代办鹦鹉洲三期C、D片项目剩余拆迁工作。

⑵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陈**工作简历、证明材料等书证证实:2006年1月至2014年2月,陈**担任均**公司副经理职务,系鹦鹉洲三期C、D片项目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拆迁工作。

3、房屋拆迁相关政策文件

⑴《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一份证实:根据该文件规定,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是指1991年7月3日以前单位和个人已建设但未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屋。

⑵《汉阳区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指挥部会议纪要文件(第1期)》、《汉阳区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指挥部会议纪要文件(第11期)》、《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等文件证实:在汉阳区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中,对历史遗留房屋的性质认定及补偿标准参照武规拆字(2003)9号文执行。对于无证房屋认定历史遗留房屋需上报鹦鹉洲片剩余项目部,采取u0026ldquo;一事一议u0026rdquo;专题讨论。对于有证房屋拆迁指挥部按照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补偿。历史遗留房屋的面积按照不超过6000元/平方米补偿,对于无证、违章、自搭房屋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涉案房屋拆迁情况的书证

⑴均**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当时拆迁指挥部会议纪要,瓜堤后街34号曹*英房屋拆迁,其补偿标准为有证面积96平方米应按6800元/平方米,无证面积294.24平方米应按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依据相关政策可选购4套安置房源(含1套经济适用房)。据此,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该房屋安置补偿应为人民币94.704万元。

⑵土地登记收件单、历史遗留情况说明、历史遗留房屋勘测图、武**地产平面图、关于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中无证历史遗留房屋拆迁补偿的说明等书证证实:曹**位于瓜堤后街34号房屋,有证面积96平方米,无证面积294.24平方米。均阳拆迁公司拆迁现场负责人陈**在办理该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未经报告,对294.24平方米的无证面积,按照历史遗留面积予以安置补偿,且拆迁办出具的历史遗留情况说明中记载的房屋重建时间与事实不符。

⑶拆迁补偿预算单、拆迁补偿结算单、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等书证证实:2012年12月18日,位于瓜堤后街34号(新号43-46号)房屋,均**公司对于有证面积96平方米是按照6800元/平方米、无证面积294.24平方米是按照历史遗留面积补偿标准6000元/平方米给予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共计人民币241.824万元。陈**代表均**公司在拆迁补偿结算单上签字核准。

⑷委托书、安置房选房单、抵扣款证明等书证证实:李**、邬*、许*、胡*分别选购安置房瑞园小区3-1-2703房、瑞园小区3-1-2803房、桥机嘉园9-1-102房、新城印象5-2-1701房并抵扣拆迁补偿款,李**作为被委托人在抵扣款证明上签字。

⑸拆迁补偿款支付记账凭证、转帐支票存根及鹦鹉洲三期拆迁补偿明细表等书证证实:2013年2月2日由鹦鹉洲**洲项目拆迁资金专户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协议扣除购房款后,补偿给李**共计人民币1074321元。

⑹收条、银行交易流水及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2月5日,李**信银行账户收到上述拆迁补偿款,并分别转给杨*银行账户人民币220000元、陈**银行账户人民币76574元、许*银行账户人民币226958元、赵**银行账户人民币26.7574万元、邬**行账户共计人民币283214元。

5、涉案房屋交易情况的书证

⑴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实:曹某英将其位于瓜堤后街34号房屋以148.8万元价格,卖与许*、邬*、李**等人。其中载明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3日,与实际签订的日期不符。

⑵收条、中**行个人转账凭证证实:2012年9月15日,李**从其中**行账户转账70万到郭**账户。赵**作为代收款人在收条上签字确认。赵**在收条上实际签字日期与收条上的日期不符。

⑶武汉市**阳分会提供的调解书、拆迁房屋安置权益让渡协议书等书证证实:2013年1月21日,曹**与李**、许*、邬*、胡*签订拆迁房屋安置权益让渡协议书,曹**将其拆迁补偿安置房屋4套让渡给李**、邬*、许*、胡*,仲裁员赵*在调解书上签字。

6、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证实被告人赵**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人民币26.7574万元,其中人民币18万元暂扣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余款人民币87574元暂扣于本院。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鹦鹉洲项目是2003年左右开始启动拆迁的。2007年9月份左右,武汉**备中心又委托均**公司来拆迁。该项目到了2011年3月,大概还剩700余户未拆迁,武汉**中心就打包委托给汉阳区人民政府拆迁,汉阳区人民政府将此任务下达到我们鹦鹉街办事处,根据汉阳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指示,我们将此项目拆迁委托给均**公司和晴**公司进行拆迁,并与这两家公司签订了拆迁代办协议。拆迁公司受我们鹦鹉街办事处委托代办拆迁工作,具体包括代办动员拆迁户拆迁,收集拆迁户资料并审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制作拆迁补偿结算单,我们还聘请了审计公司湖北普**务有限公司对拆迁公司进行了监督,防止拆迁公司不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2011年7月份至2013年11月,均**公司指派副经理陈**担任该项目的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拆迁工作。拆迁工作的具体流程是先由拆迁公司代办动员拆迁,收集拆迁户资料并审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制作拆迁补偿结算单,然后由拆迁公司将拆迁资料报给湖北普**务有限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拆迁公司送至我们鹦鹉街道办事处,我们街道办事处先由财务主管熊焰审核签字,再由分管拆迁的副主任李*乙审核签字,最后再由主任李*甲审核签字,我们办事处财务室通知拆迁公司、指挥部开户的银行给拆迁户发放拆迁补偿款。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违反拆迁相关规定的事项,如拆迁令下达后,拆迁户房屋转让转租等重大问题均要求拆迁公司向指挥部报告,因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们不会同意的。对于拆迁户将拆迁房屋进行转让的,我们对转让行为不予认可,拆迁时只能对原拆迁户进行补偿。

该项目是2007年10月评估的,当时综合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4000余元,拆迁分几期进行的,到了2011年拆迁时,房价已经上涨了很多,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为了推进拆迁工作,就根据拆迁的相关规定作了政策调整,将有证房屋从规定的两证调整到有相关证明就可以了,对于历史遗留房屋采取u0026ldquo;一事一议u0026rdquo;研究解决,将无证房屋面积由原来不予补偿调整到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进行补偿,到了2012年还采取了有证面积按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价格,无证历史遗留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这些政策性调整都是经过拆迁指挥部开会集体决定的,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拆迁公司和审计部门严格按会议纪要精神执行。对无证历史遗留房屋的认定是按拆迁指挥部会议纪要在执行,会议纪要上规定的比较清楚,是依照武规拆字(2003)9号文件在执行,文件规定只有在1991年7月3日以前建的未办证房屋才能认定为无证历史遗留房屋。对于不属于历史遗留房屋的无证面积也有超出1000元/平方米价格补偿的,但必须要上会集体讨论。

瓜堤后街34号曹**的这处私房拆迁的无证面积明显不属于历史遗留房屋,不应该按600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补偿。这户房屋拆迁情况没有向我们指挥部汇报,陈**应该知道如果汇报了,我们也不会同意他这样补偿的。按会议纪要规定,该房屋无证面积应按1000元/平方米价格补偿,无证面积每平方米多补偿了5000元。我们指挥部上会研究拆迁工作时,也要求由我们办事处指定社区对历史遗留房屋出具情况说明并盖章认可。我们办事处也跟社区沟通过,对于历史遗留房屋配合拆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并盖章,具体工作由拆迁公司跟社区联系。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还剩700多户没有拆迁完。之后武汉**备中心与汉阳区政府签订协议,将拆迁剩余部分以15个亿整体打包委托给汉阳区政府进行拆迁。汉阳区政府又指定鹦**事处具体负责拆迁工作,为此汉阳区政府专门成立了拆迁指挥部,指挥部又委托拆迁代办单位晴川**公司和均**公司进行拆迁。指挥部主要是全面负责拆迁工作的进行,包括指导、管理、监督拆迁代办单位的拆迁工作,督促拆迁工作的落实,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拆迁补偿款项的支付等等。拆迁代办单位具体负责收集拆迁户的相关拆迁资料,并对收集的拆迁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房屋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拆迁房屋的面积、坐落的位置、建成的具体年份的真实性负责。还包括与拆迁户商谈拆迁价格并签订拆迁协议。另外在拆迁的过程中,一般是按照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拆迁代办单位遇到问题,由拆迁代办单位提交指挥部来商定,形成会议纪要后贯彻落实。均**公司在拆迁现场的负责人是陈**。

3、证人李*乙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为推进拆迁工作,鹦鹉街道办事处跟我们社区进行了沟通,让我们社区配合拆迁公司统一出具房屋历史遗留情况说明,我们不对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只是根据拆迁公司提供的房屋历史遗留情况说明及历史遗留房屋的勘测图配合他们签字并加盖公章,房屋的历史遗留情况说明等材料的真实性由拆迁公司负责。大概在2013年1月份,拆迁公司资料组人员拿过来一叠历史遗留情况说明到社区找我盖章,我大致看了一下这些历史遗留情况说明等材料,在附有对应房屋勘测图的房屋面积的历史遗留情况说明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其中就包括瓜堤后街34号房屋的历史遗留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上的签名是我亲笔签名的。据我所知,该房屋原来是2005年左右在曹*英家院内的猪圈地上修建的,不属于历史遗留房屋。

5、证人漆*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

6、证人曹*的证言证实:均**公司的前身为汉阳**公司,其上级单位为武汉**产公司。2005年汉阳**公司被均**团收购成立武汉**开发公司后,汉阳**公司改制成为均**公司,公司法人是刘**,经理是汤*,副经理有陈**。2011年6月,汤*因为贪污被判了刑,由我代管均**公司。2012年初,均**公司承接了鹦鹉洲三期C、D片区剩余项目的拆迁项目。鹦鹉洲三期拆迁项目是2007年12月份开始的,当时是武汉**备中心直接委托均**公司进行拆迁。到了2011年上半年,还剩700多户未拆迁,武汉**中心委托汉阳区政府拆迁,汉阳区政府又委托鹦鹉**事处负责拆迁。2011年4月,汉阳区政府成立了拆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鹦**事处办公,拆迁办公室主任由鹦**事处主任刘*兼任,副主任由鹦**事处副主任李*乙兼任,2011年6月,鹦鹉洲街道办事委托均**公司和武汉**限公司两家单位进行拆迁,并签订了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代办协议书。

2011年7月份之前该项目都是由均**公司经理汤*在负责,2011年7月汤*被司法机关查处后,副经理陈**接替汤*负责鹦鹉洲C、D片区的剩余拆迁项目工作。陈**主要负责鹦鹉洲三期C、D片区的剩余项目拆迁动迁工作、拆迁资料审核、安置协议审核、房屋拆迁验收等工作。拆迁项目的动迁、房屋勘察、项目核算等资料经陈**审批后,直接报给鹦**事处跟踪审计部门审核,再报给指挥部审批发放拆迁补偿款。在拆迁的进行中,我们公司是严格依法依规拆迁,对于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困难补助等都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及政策,安置办法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公告,我们对上述公示内容还专门制作了宣传手册予以发放。

7、证人肖*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左右有一天,动迁组组长肖*望跟我说有户拆迁户拆迁补偿要我办一下,具体要我去找陈经理。然后我到陈进**公室找到他,陈**跟我说,瓜堤后街有个叫曹**的拆迁户,这处房子已经办理了拆迁补偿权益让渡手续,有证面积96平方米,有证的面积按6800元/平方米,无证的面积按6000元/平方米,还要4套安置房,并要我按照他的要求做个拆迁补偿协议。我同意了。然后我就调取曹**这户测绘档案并在一张白纸上算了数字,列明有证面积96平方米,按6800元/平方米计算的,无证面积294.24平方米,按6000元/平方米计算的,总共241.824万元。随后我将这张白纸上计算的补偿款拿给陈**看,并问是不是按这个价格做协议,陈**说是的。然后我就找曹**的儿子李*丙国收集曹**等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建房许可证等资料。当时权益受让方也有个叫李**的,他向我提供了他和邬*等受让方的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然后我根据这些资料做了拆迁补偿预算书,之后我拿着安置补偿协议、回购协议、补充协议和历史遗留情况说明到拆迁户曹**的家里找她签字,曹**的拆迁协议签订后,我就通知几个拆迁权利让渡受益人到公司签订拆迁款委托协议,我记得当时邬*、许*、胡*都同意委托李**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来我就将拆迁资料交给资料组,资料组办理完手续后,将该户的拆迁资料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审计部门将该户的审计资料交到鹦鹉街办事处审批放款。最后鹦鹉街办事处通知我们公司去领取补偿款,我因为没有李**电话,就跟陈**汇报并让陈**通知李**他们去银行拿钱。

8、证人肖某望的证言证实:陈**作为鹦鹉洲三期C、D片区的剩余拆迁项目经理,负责该拆迁项目的全面工作,包括部署日常工作,审核、签批拆迁补偿预算单、拆迁补偿结算单、安置房选房资格会签单以及一些与拆迁补偿相关的证明材料等等。瓜堤后街34号(新号43-46号)这处房产按照文件规定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该房屋在1991年7月3日以后建设的,不在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划定的时间范围内。

9、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鹦**事处委托我们公司拆迁之后,该项目的剩余拆迁工作就由我们公司副经理陈**作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我们资料组根据拆迁补偿预算单内容填写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回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然后将资料送给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后就转给公司结算组,结算组制作拆迁补偿结算单,再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直接给鹦**事处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其中拆迁补偿预算单、拆迁补偿结算单、安置房选房资格会签单以及一些与拆迁补偿相关的证明材料都需要陈**审核签字。瓜堤后街34号(新号43-46号)拆迁户曹**的房屋是在1991年7月3日以后才批准建设的,按照文件规定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根据规定,该房屋有证面积96平米,只要不超过7000元计算都可以,是按6800元计算是可以的,但该房屋剩余无证面积294.24平米不属于历史遗留房屋,所以不能按房屋历史遗留面积不超过6000元的价格计算。这份历史遗留情况说明是我填写的,然后由我交到杨*社区居委会加盖公章。我是根据领导签批的拆迁补偿预算单内容填写拆迁协议,只是核算了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面积,由于该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在填写拆迁协议前,我拿着拆迁补偿预算单、房屋面积测绘图和建房许可证到陈**的办公室问他能否办理,陈经理说可以办理,我才按流程填写拆迁协议书、回购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为了完善拆迁资料,就按公司领导要求填写了历史遗留情况说明,交给动迁组制作测绘图,是他们找产权人签字,是不是曹**和李**本人签的名我不清楚,产权人签字后我再拿着该说明到社区加盖的公章。我只是一个公司的资料员,属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领导说了算,我只是按照领导指示在操作拆迁业务。社区也派人配合我们拆迁公司进行拆迁,所以经我们拆迁公司填写的情况说明,社区一般会帮忙盖章认可。

10、证人王*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

11、证人赵*的证言证实:我是武汉市**阳分会副主任。陈**是我的邻居,在武汉**公司工作。2013年6、7月份,当时陈**在负责鹦鹉洲三期C、D片区剩余项目的拆迁工作。陈**打电话我约我一起吃个饭,并跟我说有几个难题请我解决下,我答应了。在吃饭的过程中,陈**跟我说他和他的几位朋友一起买了栋拆迁户的私房,想办理仲裁协议,到时候可能要找我帮忙,希望我能够帮忙照顾下。我当时说没有问题,后来我们吃完饭后就各自回家了。过了没多久,陈**又打电话约我在汉阳区拦江路的一家咖啡厅里见面,我到的时候,陈**还有他的三位朋友都已经在那里等着我了。这次去还是商量为房子办理仲裁的事情,陈**问我他们买卖拆迁户的房屋如何办理仲裁。我当时对陈**说,拆迁房屋不能买卖,只允许在直系亲属之间转让,房屋买卖的仲裁协议肯定是办理不了的,如果实在要办理仲裁,就只能在直系亲属之间办理房屋权益让渡仲裁协议。陈**当时问能不能以他几个朋友的名义直接办理房屋权益让渡的仲裁协议。我当时说肯定不行,房屋肯定只能在亲属之间转让,你们和房主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我看过资料,发现拆迁户曹**的儿子与你们的一个合伙人同名同姓,都叫做u0026ldquo;李**u0026rdquo;,你们到时候以李**的名义冒充曹**的儿子办理房屋转让协议,到时候让其他三位购房者一起与李**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委托李**一人全权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这样审核时可能会更容易通过一些。我当时认为他们买卖房子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买卖的,不存在欺骗,他们办理仲裁应只是为了做个权属让渡的确认,应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顺便又可以做个顺水人情,因此我说如果他能够让汉阳区拆迁指挥部签批,我们这边按照正常的程序就可以顺利办理仲裁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后来我还提出仲裁协议上必须要曹**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纳印。接着我们又谈论了下房屋的具体情况及办理仲裁协议需要的程序手续。最后陈**他们就说如果这事情办成了,赚了钱,他们会对我表示感谢的。我当时就说,感谢就不必了,我现在正在装修房子,你们到时候把我房子的阳台封一下就行了,他们几人当时都说没有问题,吃完饭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后来,我让陈**通知他的几位朋友和拆迁户一起到武汉市**阳分会签署权益让渡协议,然后再让房屋权益受让人一起到仲裁委签字。陈**拿到签完字的权益让渡表后就到鹦鹉洲剩余拆迁项目指挥部审批并签字盖章,盖章后我们又通知房屋权益受让人过来交费。我们根据这份指挥部的签批的权益让渡申请表及双方意愿制作调解书初稿,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调解书正本送达给权益让渡双方当事人。

12、证人许*(购房人许*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我跟赵**聊天时跟他说想跟父母买个房子住。当时赵**答应帮忙。过了一段时间,赵**打电话跟我说,他现在准备和几个朋友一起买一套拆迁户的房子,现在还差钱,要我出50万元,买到拆迁户的房子后,等到拆迁补偿了,还我一套还建房,按照还建房的房价u0026ldquo;多退少补u0026rdquo;我的出资款,我当时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我要赵**提供一个账户,我从我民**行的账户上一次性转账给赵**50万元钱。大概在2013年1月,赵**电话通知我要我到汉**裁委去找工作人员签订仲裁协议,当时我是想以我女儿的名义购买该房产,于是我就带着我的女儿许*去仲裁委员会签订协议,到了仲裁委员会与工作人员见面后,工作人员将仲裁协议给我,当时我女儿签完字后,我还看到仲裁协议上还有其他几个人的签字,我就跟赵**打电话问清楚情况,赵**就跟我说这是通过拆迁办陈**的关系,几个人一起买的拆迁户房子,最后拆迁房子大家一起分,我当时只想要买一套房子,我也就没有具体的细问。2013年2月初,赵**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我的那套房下来了,房价大概是28万元,当时我出资了50万元钱,按照先前的承诺退给我余下的22余万元钱。我就把我民**行的卡*告诉了赵**,过了几天,赵**就把我买房剩余的钱转账支付给我了。

1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份的时候,我女儿和胡*准备结婚买房。我跟我弟弟李**谈起买婚房之事,我弟弟说他跟均**公司负责拆迁的陈**很熟,说他那有一处私房要卖,面积有300多平方米,总价150万余元,这样算下来,均价是4000余元/平方米,让我出资30万元和其他人一共四个人一起把这套私房买下来,到时候拆迁的时候可以买一套安置房,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弟弟李**让我先出30万,到时候根据安置房的价格多退少补,然后我就跟我女婿说要出30万,我女婿就将他青山区的卖房款中的30万元现金取出来交给了我。我将这30万交给我弟弟去办理这个事情。后来,我听我弟弟说陈**要求我们把钱交给具体办理买房事宜的一个姓赵的(名字不清楚)。不久,李**告诉我这处私房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签订了,正在办理公证手续。2012年11月份左右,在办理仲裁公证手续过程中,房主嫌150万的卖价低了,要求增加几万块钱,我又出了2万块钱给我弟弟,他交给了姓赵的。2012年12月中旬,我弟弟让我通知胡*到汉**裁委去签仲裁协议,我和胡*一起去的,胡*在仲裁协议上签的字。拆迁房屋安置权益让渡申请表上面的签名是胡*签的字。这样,这处私房的拆迁权益就转移到胡*和其他三名购房人的名下了。仲裁协议签订之后,我就到鹦鹉拆迁办公室找了陈**选房,选定了新城印象5栋2单元1701室这处房子。又过了几天,我又带胡*到拆迁办办理了拆迁手续,具体办理了哪些手续,我记不清了。在办理拆迁手续时,陈**说我们这套安置房要38万元左右,还需要我补交8万元。拆迁手续办完之后,我又叫胡*给了我8万元现金,我将现金交给弟弟,让他给了陈**他们去了。我们没有领到补偿款,我只是根据陈**的要求在这两个文件上签了字,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到了2013年元月份,我记得孩子不久就要结婚了,急需用房子作为婚房,我还催过陈**加紧办。过了一段时间,到了2013年3月份,新城印象这套安置房就分到手了。我没有主动参与拆迁补偿的事宜,只是根据陈**的要求在一些手续上签了字。

14、证人胡*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

15、证人李*丙国的证言证实:我父母在1977年自己建了一栋四间两层楼的私房,原房号是34号,后来新房号是43号,大概有800多个平方米,1982年改建成四间三层楼,后来我们四兄弟一间房发了个门牌号,u0026times;u0026times;、44号、45号、46号,面积扩大到1500多平方米。我于2005年年底个人出资15万余元在我父母住房院子的北方角落搭建了一栋三层楼的私房,没有门牌号,u0026times;u0026times;平方左右。我父母的那套房子是有房产证的,但是我后来搭建的那套三层的私房只有我父亲在时找村子批得一张占地面积90多平方米的同意建房证明,未取得房产证。

我们村房子在2007年就已经开始启动拆迁,由世**团进行房地产开发,我们家的房子拆迁是三期,由均**公司负责拆迁。大概是在2011年下半年进行的,当时有个叫赵**的人,通过我的街坊绰号叫u0026ldquo;歪歪u0026rdquo;(具体名字我不清楚)的认识了我,认识后赵**跟我说,他想出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我的房子,我知道当时其他拆迁户的拆迁价格还不到3600元/平方米,由于我当时还差别人20几万元钱需要及时还,就同意了。后赵**让我在房屋拆迁时配合他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我说我卖给你后什么都不管,只提供一张村里同意建房的证明。后来赵**拿房屋买卖协议书让我签字,我签字后赵**就给我老婆银行卡上转了150万元左右的房款。然后我在几天时间内将我房子的东西搬走了。我将房子卖给赵**后过了不到一个月时间,赵**陪同仲裁委员会的同志到我家里找到我,赵**跟我说原来证明是我父亲的名字,要我母亲在仲裁协议书上签个字。我看了下仲裁协议,上面将我的房子拆迁权益转给别人,我当时不同意给他签字,赵**说再给我补偿4万元钱,让我母亲在仲裁协议上签个字。我记得第二天赵**又陪仲裁委员会的姚律师到我家里找到我,给了我4万元现金,让我提供了我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让我母亲在仲裁协议书上纳了个印。之后,我就没有再管这件事了。

16、证人郭*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

17、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左右,赵**带着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来到公司后,过了没多久,公司李*将他的中**行卡交给我,安排我去公司附近的中**行往那个女子的银行账号上转款70万元,并让赵**给公司打张收条。我就让赵**在收条上签了名。然后我将这张收条一直保存在公司财务。转账后我才知道赵**带来的那名女子叫郭*。我大概知道是李**和邬*购买汉阳区瓜堤后街43号曹**的房屋付给别人的购房款,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2013年2月份左右,他们购买的房子被拆迁了,获得了10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全部都打在李**的中**行账号上,当时他还安排我将这笔拆迁补偿款分别转到了他说的几个人的银行账号上。我转款或存款后,按照转款金额打印好收条,让杨*、陈**、赵**分别在收条上签字,转给许*的26.7574万元转款凭证上的客户签名是由赵**代签的,所有收条我都存在公司财务。

四、同案人员的供述

1、陈**的供述: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我朋友赵**跟我介绍了曹**位于瓜堤后街43号的一栋三层楼300多平方米的私房想卖掉,问过我这处房子以150多万元的价格买下来是否划算?我让赵**到房地局和规划局查询该房屋有无办证。第二天赵**告诉我他到规划局查到了有证,约我到他的麦威咖啡厅商量。我到麦威咖啡厅后,赵**告诉我该房屋有个土地收件单,上面载明了建设许可证,有证面积为96平方米,收件时间是1991年10月,我听赵**说该房屋有建设许可证后,知道这片私房在拆迁范围内,就对他说,房子有证就可以买,这房子不久就会拆迁,有证面积不超过7000多元/平方米,无证面积补偿很低,我到时候想办法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补偿价格要高很多,可以算到5000多元/平方米,还是有钱赚的,另外按照房屋面积算,还可以获得四套安置房,但现在该片区拆迁中断了,怕拆迁户知道房子不久拆迁信息后扯皮,让他买房后要跟拆迁户办个公证手续。当时赵**说他手上没那么多钱,提出与我一起先将房子买下来,通过拆迁从中赚些钱。我当时觉得这房子买下来肯定有钱赚,就同意了。

赵**说他找许*借50万元,许*想买一套安置房,我有个朋友李某丙为他侄女婿也想找我搞一套安置房,可以出30万元。当时我们只能筹到80万元,还差70万元,赵**就说我们都没有钱投资,看李**、邬*他们愿不愿参与进来。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和赵**到天**公司邬*的办公室,与李**、邬*商量这件事。商量时赵**介绍说汉阳鹦鹉洲三期马上要拆迁了,是我在负责拆迁,有个拆迁户是个80多岁的太婆,家里急需用钱,她家里有个300多平方米的私房想卖掉得现金,出价150万元,她家还不知道该房子马上要拆迁,就想我们四人一起把这处房子盘下来,我们目前手上有80万元,还差70万元,等到房子拆迁以后,赚的钱大家一起分。我也补充了几句,我说我是负责拆迁的,知道这套300平方米左右的私房在3个月内就会拆迁,按照拆迁面积可以获得4套安置房,其中有3套属于商品房名额,到时按4000余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还有一套属于经济实用房名额,购买价格按3000余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政府按6000多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扣除四套安置房款后,会将多出来的钱返还给我们。按照汉阳的市场行情,房子差价每平方米有2000多元,我们当时按照差价大致估算了一下,至少可以赚到40万元左右。另外拆迁补偿后获得的商品房市场价格也不会低于7000元/平方米,到时候卖掉的话,也可以赚一笔钱。李**和邬*知道我是负责该片区拆迁的,听我们介绍后,就同意投资70万元购买该房屋。随后我们还商量由我负责拆迁手续,赵**负责与拆迁户商谈房屋买卖价格和付款,李**和邬*负责配合办理拆迁手续就行了,赚的钱我们分作三份,我和赵**各得一份,李**和邬*各得一套安置房,两人共得一份。

我根据当时的安置房价让李**筹集30几万交给赵**,赵**也找许*筹集了50万元。过了没几天,赵**打电话约我到他的麦威咖啡厅里再具体谈谈买房及筹钱的具体事宜。我到了麦威咖啡厅里之后没多久,李**和邬*也一起过来了,当时赵**说他和我负责的80万已经到位了,问李**和邬*的70万何时可以到位。邬*当时说70万块钱没问题,但这不是笔小数目,到时候带拆迁户到他公司与他和李**个面,直接在公司将钱转给拆迁户,顺便让赵**在转款后给他们公司写个收条就行了。当时李**还提出说70万不少,这笔钱何时可以收回来。我当时回答说根据内部信息这处私房在三个月左右就会被拆迁,拆迁后补偿款在3个月左右就会拨付下来,肯定可以兑现,另外你和邬总还可以获得两套安置房。李**还问我200多平方米无证面积的补偿标准,我说房子的无证面积补偿标准很低,到时候可以想办法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价格在5000多元/平方米。这样李**和邬*就没再提出异议了。当时我们四人又谈到由赵**负责与拆迁户签订购房协议及付款事宜,我负责拆迁相关手续的办理,李**和邬*到时候配合办手续就行了。我当时说拆迁相关手续的办理由我负责,不需要他们操心。另外,我当时还告诉他们拆迁期间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拆迁开始时间是2007年7、8月,在与拆迁户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把时间提前至拆迁开始之前。

接着赵**就又跟拆迁户商谈几次,最后谈到购买价格是150万元左右,后来赵**告诉我他与拆迁户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于当天就将筹集的80万元房款给了拆迁户,另外还带着拆迁户到天**公司,让李**、邬*将剩余的70万元也转给了拆迁户。李**、和邬*转款70万元后过了一个月左右,大概在2012年9月底的时间,李**催促我们尽快办理公证。我了解到公证的费用比办理仲裁高不少,我就跟李**和邬*说只能办仲裁协议。后来我、赵**、李**和邬*又在赵**的麦威咖啡厅里商量办理仲裁的事情。我们四人见面后,我跟李**他们说汉**裁委的赵*主任原来是街坊,关系比较好,到时把赵主任约出来见个面。过了几天,我就约赵*到汉阳公园的u0026ldquo;山水人家u0026rdquo;餐厅吃饭,赵**、李**和邬*作陪。吃饭的时候,我向赵*介绍认识了赵**他们三人,并简单介绍了我们购买拆迁户房屋的情况,并向其咨询办理房屋买卖的仲裁事宜,让其帮忙办理房屋买卖仲裁。赵主任说拆迁房屋买卖不符合拆迁规定,只允许在直系亲属之间进行权益转让,并且还需要所有继承人都签字同意才能办理。过了几天,我又约赵*和李**、赵**一起到赵**的麦威咖啡厅再次商谈房屋仲裁的事宜。我向赵*详细介绍拆迁户房屋及四位购房者的情况后,李**还问赵主任能否通过仲裁形式将房屋过户给他们。赵主任说办理房屋买卖的仲裁不可能,但他可以出一份仲裁,将老太太的私房拆迁补偿权益转移给四位购买者。我们当时在闲聊的过程中,无意中发现李**与拆迁户曹**的儿子李*丙国(外号u0026ldquo;哑巴u0026rdquo;)同名同姓,赵主任提出直接让李**等四人冒充曹**儿子的名义办理房屋让渡的仲裁协议就可以了。我们听后都表示同意,并表示到时候仲裁协议办成了要感谢他。我跟赵*打好招呼后,便安排赵**带李**他们到汉**裁委去办理仲裁手续。后来赵主任按我们商量的内容给我们办理了拆迁权益让渡仲裁协议。

2012年10份左右,该房屋正式启动拆迁时,在该房屋办理仲裁之前,我跟动迁小组的组长肖*望、组员肖*都说过,说这是我朋友他们买了的房屋,让他们配合拆迁户尽快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他们说晓得。过了不久,我让肖*望办理曹*英房屋的拆迁手续,肖*望让肖*到我办公室找到我,我跟肖*说,瓜堤后街有个叫曹*英拆迁户,这个房屋进行了让渡给了我朋友,让他配合办理仲裁手续。后来肖*配合仲裁办理了仲裁手续。过了几个月,肖*又到我办公室汇报拆迁工作,我跟他说,曹*英的房屋有证面积96平方米,有证的面积按6800元/平方米,无证的面积按6000元/平方米,还要4套安置房,让他做个拆迁补偿协议。肖*答应说好。不久,肖*就做了一个预算给我看,并问我可不可以。我接过预算单一看,上面有证面积96平方米,按6800元/平方米计算的,无证面积按历史遗留处理,面积294.24平方米,按6000元/平方米计算,一共240余万元,我看预算是按照我的要求做的,就对他说可以,就按这做协议。然后,肖*就按照给我看的预算制作了两份拆迁补偿预算单,剩余部分就以困难补助的形式制作了一份补充协议。

后来肖*就找曹某英等相关人员收集全拆迁资料后,制作好了正式拆迁补偿预算单,并交由肖*望和我签字审批。然后,肖*再将预算单交给公司资料组由资料员填写拆迁安置协议,与拆迁户曹某英签订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后,将拆迁资料一并转给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再将资料交给公司结算组,结算组制作拆迁补偿结算单,经我审核签批后,再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再上报给鹦鹉**事处审核支付拆迁补偿款。

曹*英34号房屋建房许可证收件单上的时间是1991年10月份,建房应该是在1991年10月份之后建的,但我后来看房时发现该房屋差不多有个七八成新,可以肯定不是1991年7月份以前建的,那么按武汉市拆迁文件规定,该房屋明显不属于历史遗留无证房屋,不能认定为历史遗留房屋。因为房屋购买后,只有将房屋无证面积部分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才能获得更高的拆迁补偿,而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最高价格就是6000元/平方米。我是负责该项目拆迁的项目经理,有权对该拆迁户的拆迁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曹*英的34号无证房屋面积按历史遗留问题认定,根据我们拆迁流程,资料员自然会填写历史遗留情况说明拿到社区盖章认可,社区认可后审计部门和鹦**事处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就会同意我们拆迁公司的补偿意见。再说了,这些拆迁户本来就是些u0026ldquo;钉子户u0026rdquo;,能够谈妥又没有突破现行补偿标准,审计部门和鹦**事处也不会认真审核这些拆迁资料。

在拆迁补偿中,根据拆迁指挥部规定,对于无证面积超出6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的,都要报请拆迁指挥部u0026ldquo;一事一议。u0026rdquo;拆迁过程中发现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买卖,就应该向拆迁指挥部领导汇报。这处房屋是我和我朋友一起买下来,我们想通过拆迁从中赚些钱的,我要是向拆迁指挥部领导汇报了,拆迁补偿就不会这么顺利,毕竟是违反拆迁法。再就是我想通过自己负责该项目的拆迁职权,安排下面的拆迁人员将这处房屋无证面积按历史遗留问题补偿,且有社区盖章的历史遗留房屋说明,凭我的工作经验,应该可以蒙混过去,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

后来曹**的34号房屋的有证面积96平方米是按6800元/平方米补偿的,无证面积294.24平方米是按6000元/平方米补偿的。后来我为了尽快拿到拆迁补偿款,另外胡*也因为结婚想早点拿到安置房,我就安排资料员王**了份u0026ldquo;关于加急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批示u0026rdquo;,我还在这份批示上签名进行了核实。不久,拆迁补偿款批下来后,肖*让我通知李**让他到银行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2013年2月,拆迁指挥部根据邬*、许*、胡*的委托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李**,我通知李**到银行办理领取拆迁补偿款,李**一共领取了107万元左右的补偿款,还获得了桥机嘉园、新城印象、瑞园小区的4套拆迁安置房。这4套拆迁安置房,赵**、李**、邬*还有我,一人一套,我那一套归我亲戚李*丙的侄女了,赵**的那一套归他的合伙人许*了,李**、邬*各得一套房子。随后我和赵**、邬*一起在天方地圆公司李**办公室算了个帐,赵**说许总出了50万元,房款用了28万元左右,把剩余的钱要还给许*。我也说过李*丙出了35万元,房款差不多抵了出资,另外我在签仲裁协议时曹**家不同意签字,另补偿了曹**家里4万元。李**跟我们算了个帐,除去出资成本,赚了80余万元,李**接着说赚的钱分成3份大家平分,每份差不多27万元左右,他和邬总两人算一份,我和赵**各算一份。赵**、邬*和我都表示同意。这样每份分得27万元左右,李**应该比较清楚,具体以你们查证为准。后来含这4万元钱我分得近30万元,因为当时我要支付杨*房款22万元,就让李**直接将这22万元转给了杨*,剩余近7万余元钱我看病取现用了几万,其余的钱还在我的银行卡上,不是中**行就是中国银行卡上。李**分给我和赵**拆迁补偿款,主要是因为我和赵**负责办理拆迁户曹**这处私房购买手续和拆迁手续,再加上我和赵**共筹集资金80万元,我们事先也商量好的,赚的钱平分为三份,我和赵**一人一份,李**分给我和赵**拆迁补偿款也是按事先商量好的在执行。

2、李**的供述:在2012年10月份左右,赵**打电话给我和邬*说有一套位于鹦鹉洲瓜堤后街的房子,大概300多平方米,马上就要拆迁了,但房主急需用钱,想把房子以150万元的价格卖出去,并要我、邬*和他一起搞,我和邬*对赵**不是很信任,当时就没有答应他。赵**又跟我说,过几天他把拆迁公司负责鹦鹉洲片区拆迁工作的陈**带过来跟我们详谈,我和邬*都知道陈**是搞拆迁工作的,又是机关里面的人,不会骗我们的,我和邬*当时就答应了。

过了大概一两个星期后,赵**和陈**一起到了我和邬*开的天**公司,再次跟我们商谈买房筹钱的事。赵**跟我和邬*介绍说房子位于鹦鹉洲瓜堤后街34后,是一栋三层楼的私房,房屋大概有370平方米左右,有证面积96平方米,无证面积200多平方米,我们以150万的价格买下来,陈**是负责拆迁的,他知道这套300多平方米的私房在3个月后就会拆迁,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将房屋买下来,拆迁补偿款会转移到我们的名下,对于这套私房政府会按6000多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另外还可以获得4套安置房的指标(包括3套是商品房1套经济实用房),对于这4套房子,商品房到时我们可以按4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经济实用房政府可以按照3000元/平方米左右价格购买,购买房屋扣除房款后,会将多出来的拆迁补偿款给我们。我和邬*估算了一下,按照汉阳的市场行情,获得的安置房最少可以卖到6000元/平方米,那么我们肯定是可以赚一笔钱的。赵**和陈**当时还说他们又另外联系了两家买主,一起大概可以凑80万,我和邬*只需要再拿70万出来就可以,到时赚的钱我们三人平分,其中赵**算一份、陈**算一份、邬*和我合算一份。

大概又过了两天后,赵**跟我打电话,让我和邬*去他的咖啡厅再具体谈买房筹钱的合作事宜。我和邬*去了之后,发现陈**也来了。陈**说他已经和另外两位买家谈好了,他们负责的80万已经不成问题了,问我们70万元什么时候能够到位。邬*当时说70万元就在我银行卡里,随时可以支取。由于我和邬*不认识拆迁户,到时将钱转给拆迁户后,我们要赵*给我和邬*打个收条,就是要他负责我们这70万元的资金安全。我当时就对他俩说我们的公司需要资金运转,70万的本金必须要很快收回来,陈**就说房屋3个月后就会开始拆迁,拆迁补偿款在房屋被拆迁后就可以下来,肯定能够兑现,另外我和邬*还可以获得两个商品房名额。我当时提问说房屋有200多平方米属于无证面积,无证面积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陈**当时跟我们介绍说房子的无证面积补偿标准不高,到时候他可以将房屋无证面积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拆迁补偿的价格每平方米6000元左右,有证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补偿价格可能还会有所上调,这样算下来,房屋拆迁补偿的均价就有6000多元。至于无证房屋的历史遗留认定问题,陈**说这事都由他去负责,他可以搞定,不需要我们操心。我和邬*当时初步估算了一下,按照陈**给出的价格,我们除了可以获得两套商品房以外,至少还可以赚取4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平摊下来,我们每人也还可以赚个十几万块钱。于是,我和邬*当时就同意出资70万元。最后我们四人商量确定赚了钱分成三等份,陈**和赵**一起筹款80万元,陈**负责拆迁补偿相关手续的办理,他占一份;赵**负责提供信息以及与房主谈判沟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也占一份;我和邬*他们出资70万元,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各得一套还建商品房,两人合占一份。

后来我们四人一起又在天**公司和赵**的麦威咖啡厅商谈过几次,2012年9月的一天,赵**给我打电话让我们提前准备好70万元,并安排曹*英儿子李*丙国(外号u0026ldquo;哑巴u0026rdquo;)和他老婆到我公司,我让公司会计杨*将70万元转账到了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并让赵**写了一张收条。在我们转账70万元钱给拆迁户之后,过了1个月,赵**约我和邬*去他的咖啡厅,跟我和李**说他已经与拆迁户谈好了,并拿出房屋买卖协议让我和邬*签,我和李**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名,房屋购买价格大概在150万元左右,购房日期是2007年5月3日。陈**说过按照规定,拆迁令下达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不允许买卖的,只有将房屋的买卖时间提前到2007年拆迁开始之前,房屋买卖才能合法,这样才能够顺利获得拆迁补偿款。过了大概一两个星期左右,陈**、赵**跟我和邬*说房屋公证办不了,只能通过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房屋转移到我和邬*等四位购房者的名下,我和邬*答应了。后来陈**说办理仲裁需要请仲裁委的赵主任帮忙,陈**便打电话约赵主任到汉阳公园的一家餐厅吃了顿饭。吃完饭的时候,陈**就让赵主任帮忙为房屋买卖办理仲裁协议,赵主任当时了解房屋情况后,说房屋不能办理买卖的仲裁协议,拆迁房屋只允许在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到时候只能以继承转让的形式办理一个房屋转让仲裁协议。在饭桌上陈**就说这事办成后会感谢赵主任。过了两天,陈**和赵**到天**公司,跟我说我和拆迁户的儿子同名同姓,到时候就让我冒名顶替拆迁户的儿子办理房屋继承转让的仲裁协议,其他三位购房者到时候与我签订一份拆迁补偿款领取的委托书,让我代表他们全权办理拆迁事宜及领取拆迁补偿款,我当时同意了,并与其他三位购房者签订了委托书。过了没多久,我和邬*就接到赵**的电话,他让我们到汉阳仲裁委签订仲裁协议。我们除按照房屋买卖协议支付1488000元以外,还在对房屋进行测量时,将房屋面积多测量了20平米左右,感谢帮忙的人花了1.9万元。

签订协议后没过多久,陈**打电话通知我去领取拆迁补偿款,我和邬*、公司出纳杨*一起到汉阳汉商银座附近的中**行领取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大概有107万元左右,这部分补偿款全部都打在我的中**行卡上。领到拆迁补偿款后,当天下午,陈**、赵**还有另外的两位购房者一起到天**公司,讨论分钱的事,当时是我记的账,我们四人各自汇报了房屋买卖及办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各自费用后,我将剩余款项扣除掉需要退还给许*的22万元(许*出了50万,买房只花费28万元),我、邬*和另外一位买房者出资的钱数刚好折抵了房款,再根据每个人的花费情况,进行公摊后,算出每人应该得的钱数。这样我和邬*一共分得28万余元,赵**分得27万余元,陈**也分得30余万元,然后再根据他们各自提供的银行账号,我安排公司出纳杨*给他们转了账。我记得陈**让我们给他一个叫杨*朋友的账号上转账了22万元,剩余的钱才转到了他的银行账号上。具体都是杨*办理的。我和邬*共分得的283214元,其中我分得141607元。分得的14万余元钱,我都日常开销掉了。主要是用于平时的吃饭、买衣服、旅游等。

3、邬*的供述与上述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五、被告人赵**的供述与上述全部证据基本吻合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

1、被告人赵**行为性质认定问题

被告人赵**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其与陈**等人相勾结,利用陈**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身份,及受委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履行谈判、审核资料等职责,在其审核的资料被作为发放拆迁补偿款的直接依据的情况下,利用陈**审查资料的职务便利伪造情况说明,将无证房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补偿,侵吞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本案贪污数额认定问题

本案中涉案的瓜堤后街34号房屋实际获取的拆迁补偿价格为241.824万元。其中有证面积96平方米是按补偿标准6800元/平方米计算的,拆迁补偿价格为人民币65.28万元。无证面积294.24平方米是按历史遗留房屋无证面积补偿标准6000元/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偿价格为人民币176.544万元。而根据拆迁指挥部会议纪要规定,该房屋不属于历史遗留房屋,其无证面积补偿标准应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该房屋无证面积每平方米多补偿人民币5000元,应认定四人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7.1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伙同陈**等人,利用陈**的职务便利,采取违规购买拆迁房屋,将不符合历史遗留房屋条件的无证面积按历史遗留房屋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共同骗取拆迁国家补偿款人民币147.12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26757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从犯,初犯,且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减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二、暂扣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的退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元,及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八万七千五百七十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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