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3年3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湖北**监狱经核查发现罪犯冯*贵属职务罪犯,对其减刑间隔期的认定有误,且减刑幅度不当,向本院提出撤销(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032号关于对冯*贵减刑裁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监狱提出,罪犯冯**因犯贪污罪交付我监执行,2013年3月14日经武汉**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5日武汉**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032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对u0026amp;amp;ldquo;三类u0026amp;amp;rdquo;罪犯减刑假释专项清理核查,发现罪犯冯**属于职务罪犯,2014年5月5日我监提请减刑时,因检察院、法院及湖北**理局对u0026amp;amp;ldquo;三类u0026amp;amp;rdquo;罪犯尚未确定统一执行标准,即作为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期满一年后呈报。后经法院明确u0026amp;amp;ldquo;三类u0026amp;amp;rdquo;犯罪的具体法律条款及罪名,该犯应属职务罪犯,其减刑间隔期应不低于一年六个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现申请撤销(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032号刑事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武汉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与受武汉**储备中心委托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瑞**公司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2013年3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03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系非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亦属于三类罪犯,根据最**法院相关规定,其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间隔应为一年六个月以上。201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03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间隔及幅度不当,应予纠正,减刑间隔期应从2014年9月14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032号刑事裁定。

2、将罪犯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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