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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武汉**法院审理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立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鄂武铁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称:1、原判决认定其贪污人民币1232025.4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原审认定其构成贪污罪适用法律错误。3、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原审法院判决有误。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建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侵吞公款人民币1232025.40元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建立将公款套出后据为己有的数额。而原审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扣减上诉人张建立套款中用于公务支出的部分存在扣减不当或其他公务支出需要扣减的可能。据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汉**法院(2014)鄂武铁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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