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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武铁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代理检察员严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马*在担任武**路局武汉房建生活段汉**寓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截留收入和虚报开支等手段套取单位资金设立“小金库”。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马*先后六次将“小金库”中的73000元公款据为己有。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马*主动向武汉房建生活段纪委反映自己涉嫌贪污的情况,并于9月2日到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指控的事实有到案经过、退赃说明、户籍证明、工作简历、任职通知、汉**寓主任安全职责及工作标准、“小金库”资金流水账、汉**寓费用支出及报销凭证、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马*案发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请求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马*任武汉铁路**汉口公寓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公寓管理员王*(另案处理)采取截留汉口公寓对外出租房屋的租金、三缘宾馆缴纳的水电费和虚开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单位资金私设“小金库”。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马*先后六次将“小金库”内公款共计人民币73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工作简历、行车公寓主任安全职责及工作标准、任职通知,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马*任武汉铁路**汉口公寓主任(2008年8月提正科级)。其全面负责汉口公寓的管理工作。

2、王*记载“小金库”流水账及2014年度马*个人收入统计,2013年8月8日王*交给马*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2月18日王*交给马*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月31日王*交给马*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4月10日王*交给马*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30日王*交给马*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8月5日王*交给马*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王*(武**建生活段汉**寓管理员)的证言,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马*担任汉**寓主任以来,她就安排我把汉**寓对外出租房间的房费、三缘宾馆上缴的水电费以及我们通过虚开、多开发票的方式从房建生活段多报销出来的款项截留一些出来,交给我保管。这样截止到2014年8月底,我和马*总共用这样的方式截留和套取了大约95万多元公款,这些钱都是马*让我管着,这些钱怎么用都是马*安排的。我和马*私分的钱,都是我把现金揣在衣服荷包里面,到她办公室给她。每次一人一半,马*实得73000元。

4、证人祝*(武**建生活段公寓科科长)、魏*(武**建生活段副段长)的证言,武**建生活段下属的各个公寓都是报销单位,都不是独立核算的。每年房建生活段会对各个公寓的成本统一下达规定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超支。每年还会给下属公寓下达一定的经营任务,可以对外出租零星房间收取住宿费。另外,三缘宾馆使用的是汉**寓的水电,所以这部分水电费也必须上缴房建生活段,也就是说汉**寓作为报销单位,收入的每一笔钱都要上缴给段财务,不能坐收坐支。汉**寓发生费用之后要准备相关票据,公寓主任签字确认后到公寓科签字审核,再就是副段长、段长签字,然后到财务室报账。段里一般看他们费用有没有超标,再就是票据是不是真的,满足这两项条件一般都给报销。干部职工的福利和奖金必须按照段里正式文件来确定,不允许私自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和福利。二人均不知道汉**寓主任马*、管理员王*截留收入、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私设“小金库”,并予以私分的情况。

5、证人王*乙(武汉**汉**寓副主任)的证言,汉**寓是一个报销单位,段里每年给我们一个成本计划,我们在这个计划范围内安排支出,然后找段里报销;我们对外有部分营业创收,收的钱也全部上缴给段里,段里统一支出。按规定,除了段里给我们每个月一定数额的备用金,我们对外收的钱是不能坐收坐支的。房建生活段不允许汉**寓自己发放其他奖金和福利,有规定才能发,没有规定的都不能发。我不知道汉**寓主任马*、管理员王*截留收入、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私设“小金库”,并予以私分的情况,这是违法行为,不会让我知道的。

6、被告人马*的供述,2012年12月24日至今任汉**寓主任(正科级)。作为公寓主任,主要负责公寓的安全、职工管理、福利等全面工作。担任主任以来,我和汉**寓管理员王*一起,通过私自截留公寓的房费租金收入、三缘宾馆交给公寓的水电费以及通过多开、虚开发票向武汉房建生活段多报销一些费用,截留了一部分公款,我把截留和多报的这些钱安排王*保管,形成了一个“小金库”。我跟王*每人还从这个“小金库”里面拿了73000元。我拿的这些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汉**寓的其他领导、房建生活段领导均不知道。

另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人马*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73000元(现暂扣于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马*于2014年8月31日向武汉房建生活段纪委交代个人经济问题。后于2014年9月2日主动到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投案自首。

2、退赃说明,案发后,被告人马*及其家属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73000元。全部赃款现扣押于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此外,还有户籍证明、证人李*的证言、武**建生活段汉口公寓费用支出及财务报销凭证等证据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归案后,马*及其亲友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所居住社区也表示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马*案发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请求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于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73000元,发还被害单位武**路局武汉房建生活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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