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上半年,时任黄梅县挪步园管理处上鸣水村委会主任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黄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人员为该村解决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0户共计人民币75000元。2012年8月份左右,许某某将住建局安排了该村10户危房改造情况告诉了时任该村财经委员的被告人周某某,并一起到县住建局将表格领回,为了控制该笔资金,两人在一起商议并伪造该村汪*、程**、王*、胡*、周**、徐**、程**、徐**、黄*、周**等10户人员危房改造档案资料上报到县住建局。2012年12月份,黄梅县住建局将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0元按不等金额转入周某某控制的10户惠民存折。2013年元月份徐某某和周某某二人将75000元从惠民存折上取出并商议予以私分,其中周某某实际分得36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私用。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周三兵和村主任徐某某、治安主任程*(另案处理)在一起商议到建设局去搞几份危房改造补助指标,三人从中搞点钱用。得到了三人一致同意。后*某某填写了以周某某和程*两人名义伪造危房改造资料上报,2013年8月份,周某某、徐某某、程*将县住建局下拨的危房改造补助款15000元予以私分,周某某从中分得500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私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徐**、陈**、汪*、程**、王*、胡*、周**、徐**、程**、徐**、黄*、周**、桂*、陈**等人的证言;危房改造补助管理政策法规;危房改造指标分配表、上鸣水村危房改造指标分配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表;拨款凭证及银行取款凭证;到案经过说明;周某某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上鸣水村任职期间,与他人一起利用协助政府为该村村民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共同贪污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90000元,从中分得人民币4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检察院侦办案件期间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周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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