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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案赃款83145元,返还被害单位国网湖北**供电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谢*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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