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卢**因犯贪污罪,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应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6日止。2015年7月1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3个表扬、三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卢**已退出全部赃款并缴清罚没款。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卢**犯贪污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