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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补充侦查,向本院提出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覃**、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1996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16日被任命为巴东县大支坪镇财经所所长,2014年3月5日被免去巴东县大支坪镇财经所所长职务,系国家工作人员。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邓**利用其担任巴东**财经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侵吞、骗取、窃取政府专项资金共计267645.80元,用于个人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4月,被告人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巴东县大支坪镇公路整修专项资金48444元。

2008年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从巴东县移民局2008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中争取到一个交通改造项目,计划资金36万元,用于大支坪镇龙门头到药会淌12公里的机耕道改造。2009年6月17日,巴**政局将36万元公路改造资金拨付到大支坪镇财经所社保资金专户。因大支坪镇龙门头到药会淌12公里的机耕道改造已在过去的公路整修中完成,2010年底,大支坪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安排被告人邓**将该笔资金套出,用作政府经费使用。2011年3月底,被告人邓**利用曾在大支坪镇实施过通畅工程的王*的资质及相关资料,以给王*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该笔资金。被告人邓**以王*的名义在大支坪镇信用社开设了一个账户。因套出该笔资金需要相关费用开支,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邓**以给王*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大支坪镇财经所的财务账上开具了一张6万元的现金支票,以王*的名义在支票存根上签了字,提取了现金6万元。尔后,被告人邓**到巴东**地税分局开具36万元工程款的税票,缴纳税款支出11556元,将下余现金48444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开支。另外30万元,被告人邓**从大支坪镇财经所项目账上转入之前所开的王*的信用社账户上,又以高速公路协调费的名义从王*的账户上把该30万元转到大支坪镇财经所账上,后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作为政府经费已使用。

二、2012年,被告人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大支坪镇卫生专项资金10万元。

2008年底,湖北省人民政府下拨10万元资金用于大支坪镇卫生宣传经费,因2008年3月被告人邓**已经从大支坪镇财经所预算账户上拨付5万元用于大支坪镇卫生宣传经费,故该10万元卫生专项资金一直暂存在大支坪镇财经所预算账户上。2012年1月,大支坪镇人民政府迎接省党建检查,要求村集体经济收入每村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被告人邓**则利用镇政府要求大支坪镇财经所、信用社配合做假账应付检查的机会,填写了两份预算拨款凭证,一份真实的预算拨款凭证金额为7.9万元,拨付到其外侄蒋*账户上,另一份假的预算拨款凭证金额也是7.9万元,拨付到大支坪镇卫生院账户上,并将两份预算拨款凭证送到大支坪镇信用社盖章。省党建检查结束后,被告人邓**将拨付到蒋*账户上的真实预算拨款凭证及制作的其他村虚假预算拨款凭证归还大支坪镇信用社集中销毁,将另一份假的预算拨款凭证则放到大支坪镇财经所的记账凭证中做账。蒋*的账户是被告人邓**本人利用蒋*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大支坪镇信用社开设的,后被告人邓**将拨付到蒋*账户上7.9万元钱支取,用于个人开支。2012年11月,大支坪镇人民政府再次迎接党建检查,被告人邓**以同样的方式将下余的2.1万元卫生专项资金拨入自己保管的大支坪镇村民谭**的信用社账户上,后全部支取用于个人开支。

三、2013年8月,被告人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危房改造和特色民居改造资金37500.80元。

2012年底,被告人邓**给大支坪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人员打招呼,给其亲戚张*甲争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拿张*甲的户口薄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张*甲在大支坪镇信用社开户。2013年4月,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位,实际拨付给张*甲7500元。张*甲的账户存折在邓**手中保管,危房改造资金7500元拨付到位后,被告人邓**未付给张*甲。2013年4月,被告人邓**在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发现大支坪镇危房改造项目中存在违规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现象,被告人邓**自己也想从中得到补助资金,遂利用其亲戚张*甲、谭**、罗春桥的名义申报了特色民居改造项目,并给相关领导打招呼获得领导同意,且提供了三人的姓名及银行账号。2013年8月,特色民居改造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实际给张*甲拨付15000元,给谭**拨付15000元,给罗春桥账户拨付15000.80元,共计45000.80元。张*甲、谭**、罗春桥的账户存折都在被告人邓**手中保管,后被告人邓**只给了谭**15000元补助资金,而将剩下30000.80元特色民居改造补助资金及张*甲的75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37500.80元支取,据为己有。

四、2013年3月,被告人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惠农专项资金2351元。

2013年3月,巴东县财政局通知各乡缜财经所清理死亡绝户的惠农专户,被告人邓**利用该机会,将其原来担任惠农专管员时保管的38户死亡绝户的惠农补贴存折在大支坪镇信用社进行销户,销户时被告人邓**将38户惠农存折上剩余资金2351元,全部转账到自己所保管的大支坪镇中坝村村民谭**的存折上,后从谭**存折上将这2351元现金支取并用于个人开支。

五、2013年,被告人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贴资金79350元。

2013年3月份,巴东县财政局分三次给大支坪镇下拨了共计937550元的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用于兑现2012年度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资金到账之后,被告人邓**经测算发现县财政局多拨资金79350元。在按照汇总花名册给相应的农户核算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后,被告人邓**将多拨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79350元分解到自己所保管的邓**丙、邓**丁、谭**、田**、吴*、谭**的信用社账户中去。随后被告人邓**又伪造了一份电子版的2012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花名册送到了大支坪镇信用社,信用社根据被告人邓**提供的电子版兑现花名册拨付了补助资金。资金拨付到位后,被告人邓**将县财政局多拨的7935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从上述账户中全部转账到自己所保管的张*甲账户中去,并支取用于个人开支。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邓**向巴东**委员会会退缴了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4年2月20日,郭*以被告人邓**包养情人、贪污,向巴东**委员会进行了实名举报,在控告书中称被告人邓**与其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给其给过大量钱物,被告人邓**还有私家车、房屋,认为被告人邓**可能有贪污行为。巴东**委员会受理郭*的举报后进行了初查,被告人邓**于2014年3月6日、3月11日、3月12日向巴东**委员会递交了交待材料、检讨书,巴东**委员会于2014年3月11日、3月12日与被告人邓**进行了谈话,在交待材料、检讨书、谈话中,被告人邓**交待了其与郭*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交待了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机关财务上报销过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5895元。2014年3月15日,巴东**委员会就反映被告人邓**的问题形成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认为被告人邓**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有夫之妇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利用职务便利,在机关财务上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5895元,涉嫌严重违纪。2014年4月2日,巴东**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被告人邓**违纪问题,并对被告人邓**采取了“双规”措施。在“双规”措施期间,2014年4月2日、4月4日、4月7日、4月8日、4月13日、4月15日以书信、交待材料、检讨书的形式向巴东**委员会交待了其在2011年至2013年担任巴东**财经所所长期间,侵吞、骗取、窃取政府专项资金267645.80元及其他经济问题。根据被告人邓**的交待,巴东**委员会收集、核实到其侵吞、骗取、窃取政府专项资金267645.80元的相关证据。2014年5月4日、5月5日,巴东**委员会对被告人邓**进行了“双规”措施后的正式谈话,被告人邓**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5月12日,巴东**委员会以被告人邓**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2014年5月13日,巴东**委员会对被告人邓**解除“双规”措施,同日,被告人邓**被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共巴**委员会会巴**(2014)3号关于邓**案的移送函、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资料、关于配备财经所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函、中共巴**委员会大发干(2006)1号文件、中共**政局党组巴*党组(2014)03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卡片、邓**同志身份证明、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巴政办发(2012)26号、巴政办函(2012)35号、巴政办电(2012)4号文件、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巴办文(2011)115号文件、巴东县大支坪镇政府大政发(2012)28号、大**(2009)38号文件、巴**政局、巴东县移民局巴*社(2008)241号文件、巴东县交通局巴**(2008)7号文件、巴**政局巴*商(2012)79号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部《关于开展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鄂机发1236号)、中**银行国库往来专用凭证、巴**政局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预算股2008年度暂存款帐页(乡镇卫生防疫)及附件、存款明细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湖北省巴东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巴东县大支坪镇财经所项目账簿、拨出、拨入专款明细表、资金明细账、预算科目明细帐、银行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预算拨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预算外信用社存款回单、预算外暂存款明细账、一般预算内资金指标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开户申请书、个人账户存款、取款凭条、进账单、银行转账单、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交易传票、巴东县大支坪镇2010年、2011年通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2007年大支坪镇通畅工程项目部工程资金兑付单、建筑业统一网络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及附件、王*身份证复印件、巴东县大支坪镇卫生院2012年1月至3月银行存款会计账薄、银行存款记帐凭证查询结果集、巴东县大支坪镇财经所承诺书、大支坪镇财经所发大支坪信用社函、大支坪镇38户死亡绝户惠农补贴存折销户花名册、大支坪镇2012年退耕还林粮食补贴、现金补助发放花名册、吴*等人惠农专户存折及交易明细复印件、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关于邓**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重要信访拟办控告书、交待材料、情况说明、检讨书、见面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谈话笔录、立案决定书、实施“双规”措施通知书、书信、解除“双规”措施通知书、移送函;2、证人张**、蒋*、邓**、郭*、王*、韩*、谭**、龙*、徐*、邓**、谭**、田从鄂、谭**、张**、邓**、田**、吴*、谭**、罗*、田**、邓**、雷*、杨*的证言;3、被告人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巴东**财经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267645.80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巴东**委员会根据他人举报、被告人邓**自己的交待及初查的情况,以被告人邓**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机关财务上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5895元,涉嫌严重违纪,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了“双规”措施。在财务上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5895元,公诉机关并未将其指控为犯罪,故应认定巴东**委员会对被告人邓**采取“双规”措施时,并未掌握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邓**侵吞、骗取、窃取政府专项资金267645.80元的犯罪事实。在“双规”措施期间,被告人邓**向巴东**委员会主动交待了其在2011年至2013年担任巴东**财经所所长期间,侵吞、骗取、窃取政府专项资金267645.80元的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邓**的交待,巴东**委员会收集、核实到其侵吞、骗取、窃取政府专项资金267645.80元的相关证据,在之后的巴东**委员会与其谈话中,以及在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阶段,被告人邓**均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邓**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其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积极退赃,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该事实本院已查证属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在工作中长期被选为先进工作者,无违法犯罪前科和其他劣迹,系初犯和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身为管理国家资金的专属人员,而多次贪污,主观恶性较深,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邓**违法所得267645.8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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