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向*等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向*、雷*甲、谭*甲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鄂利川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0年年初,被告人方*、向*、雷*甲、谭**共同商议,利用利川市柏杨坝镇马蹄水村荒地合伙经营玉米种子繁育。经与湖北**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联系,双方协商后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了玉米杂交制种收购合同,四被告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大额亏损。当年下半年,四被告人要求腾**司补偿损失,腾**司总经理李*(另案处理)、生产部副经理熊*(另案处理)商议后,同意以四被告人次年为其提供1000亩生产基地为条件,授意其虚报马铃薯良种繁育1400亩,用骗取国家每亩补贴100元的补贴款对四被告人进行补偿。其后,四被告人按照熊*的要求和提供的“马铃薯标准种繁殖协议”,与柏杨坝镇马蹄水村、柏林村、南坪乡大罗村签订了虚假协议,收集农户一卡通存折,按照一卡通农户姓名编造繁育马铃薯花名册,共虚报马铃薯良种繁育面积1398亩。四被告人将伪造的相关资料交给腾**司后,经腾**司报到利川市农业局,由农业局报到利川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卡通存折上。四被告人共骗取国家项目补贴资金139800元。在骗取的补贴资金中,因农户欠贷、一卡通存折密码错误等原因尚有36000元未能取出,共取出103800元,其中支付腾**司马铃薯种子款24600元,熊*以工作经费为由提取了28000元,余下的51200元四被告人用作偿还了制玉米种的欠款。案发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从四被告人处追缴并扣押人民币139800元。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前,在向被告人方*、向某调查其他经济问题时,二被告人主动如实交待了伙同雷*甲、谭**骗取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资金139800元的事实。其后被告人谭**、雷*甲主动到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骗取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资金1398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载明:谭**生于1968年11月18日,方*生于1960年12月29日;向某生于1963年3月22日;雷*甲生于1955年12月4日。

2、湖北省2010年国家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方案载明:国家安排湖北省2010年马铃薯良种繁育补贴面积5万亩,每亩补贴100元,恩施州作为试点范围。补贴方式,繁种企业按照分解到的面积,提供繁种农户名单和面积清册,经村委会核算、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补贴面积上报县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用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

3、马铃薯种薯繁殖资料载明:2010年腾**司马铃薯种薯繁殖面积共10500亩。其中马蹄水村865亩、柏林村185亩、大罗村348亩。

4、利川**财农发(2011)16号文件载明:利川市财政局拨付2010年中央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219940元。

5、利川市财政局拨付2010年中央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花名册载明:马蹄水村865亩,补贴金额86500元,柏林村185亩,补贴金额18500元,南坪乡大罗村348亩,补贴金额34800元。

6、农户一卡通交易明细载明:2011年6月由84050等网点支付向贞见等农户一卡通存折现金计103800元。

7、方*记录的账单载明:“雷*甲交马蹄水村补53700元,谭*甲交南坪、柏林补50100元,合计收入103800元;应收未取36000元,交腾龙种业技术员工资28000元、腾龙种业马铃薯种子款24600元和其他支出”。

8、2010年腾**司与雷*甲签订的玉米制种合同载明:乙方负责在2010年3月18日前,落实玉米制种地面积200亩,并达到制种所规定的必要条件;甲方为乙方制种提供亲本种子,收取质量、数量保证金50元/亩,亲本用种量按2.5市斤/亩计算,计250公斤,共计人民币10000元。质量保证金在制种户交售到350公斤/亩的合格干籽种子后全额退还。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2013年6月8日追缴方*、向*、雷*甲、谭**人民币139800元。

10、(2008)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谭*甲犯贪污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1、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证实:被告人方*、向*、雷*甲、谭**有自首情节,且四被告人已退清本案全部赃款。

12、证人李*证明:2010年方*、向*、雷*甲、谭**四人给腾龙公司制玉米种亏损10多万元,要求其公司补偿损失。由于方*与向*在柏杨坝镇白庙工作站担任领导职务,公司职工熊*提出给方*一点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指标来补偿其损失,每亩补100元,但要求他们来年给公司提供1000亩种子生产基地。李*与熊*商量后决定给方*他们1400亩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指标,并叫熊*和方*商量具体操作和完善资料。当年方*、向*、雷*甲、谭**四人以马蹄水村、柏林村、大罗村的名义虚报面积1398亩,套取项目补贴资金139800元。之后公司以基地良种扩繁的名义给方*提供了12000斤马铃薯种,方*给公司交了24600元种子款,公司没收其他款。

13、证人熊*证明:2010上半年,方*、向*、雷*甲、谭*甲为腾**司制玉米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方*多次要求熊*及其公司补偿损失。同年年底,征得李*的同意,以方*来年给公司提供1000亩玉米和马铃薯良种繁殖生产基地为条件,给他们1400亩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补贴指标,每亩补贴100元,通过虚报面积补偿他们制玉米种的损失。要求他们尽量找马蹄水及周围可靠的农户落实,避免虚报面积暴露,方*说没问题,由他来运作,同时要求方*制作分户花名册等。不久,方*、向*、雷*甲、谭*甲便制作了柏杨坝镇柏林村、马蹄水村和南坪乡大罗村的分户花名册交到腾**司,共1938亩,按每亩补贴100元共13900元。之后,公司将花名册等资料上报到利川**广中心,补回了方*等人的损失。同时腾**司以基地良种扩繁的名义给方*提供了12000斤左右的马铃薯5号一代种,方*给公司交了24600元种子款。另外熊*个人得了28000元。

14、证人罗*证明:从2010年开始,国家对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发放补贴,每亩补贴100元,由利川**广中心与腾**司联合实施。项目实施后,具体实施的单位将实施面积上报腾**司,腾**司将资料报到利川**广中心,中心将资料上报给市农业局,农业局将实施面积上交市财政局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无异议,财政局将款拨付到各单位及农户。2010年和2011年柏林村、马蹄水村和南坪乡大罗村的面积是否真实不清楚,没有去核实。

15、证人瞿*证明:从2010年开始,国家对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发放补贴,每亩补贴100元,湖北省下达给利川2010年和2011年度的计划数都是10500亩。这个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利川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农业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确定补贴方式、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实施检查和资金监管等。

16、证人牟*证明:证实的内容与瞿*一致。

17、证人张*证明:2010年利川市财政局发给南坪

乡大罗村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面积348亩,补贴34800元。经公示后,2011年5月31日补贴资金由财政局垫付到南坪财经所,同年6月2日财经所将钱通过南坪信用社打入了相关农户一卡通。

18、证人王*证明:2010年柏杨坝镇柏林村、马蹄水村实施了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国家以专项资金按每亩100元给予补贴。其中柏林村实施了185亩,马蹄水村实施了865亩。通过程序进行公示后,2011年5月31日利川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柏杨坝镇财经所,同年6月9日将钱通过柏杨坝镇信用社打入了相关农户一卡通。给马蹄水村的补贴资金是86500元,给柏林村的补贴资金是18500元。

19、证人廖**证明:2010年马蹄水村没有实施过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也没与腾**司签订过任何协议,协议上的乙方“马蹄水村委会”的字迹及乙方代表“雷*甲”的字迹都是雷*甲写的,村委会的公章由雷*甲保管。

20、证人谭*乙证明:2010年下半年,谭*甲到南坪乡大罗村找到谭*乙,谭*甲拿出一份协议给谭*乙和在场的陈**说,他们在柏杨制玉米种亏了,用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补偿损失,要求村里帮忙盖章,陈**给他盖了章。大罗村没有实施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

21、证人高*甲证明:2010年底或是2011年初的一天,方*拿出一份填写好的协议要高*甲帮忙盖章,说他们在马蹄水村制玉米种亏了,用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补偿损失,高*甲在这份协议上盖了柏林村的公章。

22、证人刘*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雷*甲找到刘*,要求借用其一卡通,并说他们制玉米种亏了,用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补偿损失,并要刘*把杨**、廖**、刘**、廖**、刘**的一卡通存折也借用一下,刘*将上述人的一卡通存折及本人的一起交给了雷*甲,直到2011年6、7月份才归还。刘*没有得到补贴的800元。

23、证人袁*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雷*甲找到袁*,要求借用一卡通存折,去领补贴款,袁*将自己的一卡通存折借给了他,直到2011年6、7月份才归还。袁*没有得到补贴的1250元。

24、证人雷*乙证明:2010年下半年雷*甲向雷*乙借过一卡通存折,直到2011年6、7月份才归还。雷*乙没有得到补贴的1250元。

25、证人廖**证明:2010年下半年,雷*甲要廖**帮忙借该组村民的一卡通存折,廖**帮忙借了廖**、廖兴家、廖**、廖**、陈**、徐**、黄**、黄**、李**和廖**本人计十个存折一起交给了雷*甲,直到2011年6、7月份才归还。廖**没有得到补贴的900元。

26、证人谭**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谭**借过谭**的一卡通存折,谭**说他在柏杨坝镇马蹄水村制玉米种亏了,用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补偿损失。谭**没有得到补贴的1150元。

27、证人陈*证明:2010年下半年谭**向其夫周代武借过其家的一卡通存折,谭**说他在马蹄水村制玉米种亏了,用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补偿损失。陈*没有得到补贴的900元。

28、证人谭**证明:2010年下半年将自己的一卡通存折借给谭**用过,2011年6、7月份归还。谭**没有得到补贴的1500元。

29、证人向益福证明:2010年下半年将自己的一卡通存折借给谭**用过,2011年6、7月份归还。向益福没有得到补贴的1500元。

30、证人谭某戊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付**向其借过一卡通存折,户名系其夫付**,2011年下半年才归还。谭某戊没有得到补贴的850元。

31、证人向体林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付**向其借过向体林的一卡通存折,2011年下半年归还。向体林没有得到补贴的750元。

32、证人高*乙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付**借过高*乙的一卡通存折,2011年下半年归还。高*乙没有得到补贴的950元。

33、被告人谭**供述:2010年与方*、雷*甲、向某四人合伙制玉米种,因管理不善出现大额亏损,便寻求合作方**公司补偿。2010年年底,方*、雷*甲、向某以及熊*来到其家中,熊*提出虚报马铃薯繁殖面积1400亩,每亩可获得100元国家补贴,从而达到补损的目的,但是需要返还公司20%即28000元,同时来年必须给腾**司提供生产基地的条件。四人经过商量,同意了熊*的建议并接受条件。随后四人通过各自关系借来马蹄水村、柏林村、大罗村村民的一卡通存折,按照借来的存折上农户姓名分摊面积,制定花名册,其中马蹄水村865亩、柏林村185亩、大罗村348亩,共计1398亩。补贴资金于2011年5月到账,共取得现款103800元,其中36000元无法取出。取出的103800元中,支付腾**司马铃薯种子款24600元、熊*“活动经费”28000元,余下的51200元用于支付了制玉米种欠账。

34、被告人方*供述:2010年与向*、雷*甲、谭**四人合伙进行玉米种子繁育,四人以雷*甲的名义与腾**司签订合作协议,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额亏损。为了弥补损失,找到腾**司熊*,要求补偿损失,熊*同意用虚报马铃薯良种繁殖项目补贴资金补偿损失。经与向*、雷*甲、谭**三人协商并决定按照熊*的授意办理,同时答应来年给腾**司提供生产基地的附加条件。随后四人通过各自关系借来马蹄水村、柏林村、大罗村村民的一卡通存折,按照一卡通存折上农户姓名分摊面积,制定花名册。其中马蹄水村865亩、柏林村185亩、大罗村348亩,共计1398亩。补贴资金于2011年5月到账,共取得现款103800元,其中36000元无法取出。取出的103800元中,支付腾**司马铃薯种子款24600元、支付熊*“活动经费”28000元,余下的51200元用于了补贴制玉米种开支。

35、被告人向某供述:2010年与方*、雷*甲、谭**四人合伙进行玉米种子繁育,并与腾**司合作,因经验不足、管理不善,亏损了九万多元。同年11月方*将其与雷*甲约至谭**家,转告了熊*通过虚构马铃薯繁殖面积,骗取补贴资金弥补亏损的建议。四人经过商量决定接受熊*的建议。随后四人通过各自关系借来马蹄水村、柏林村、大罗村村民的一卡通存折,按照借来的存折上农户姓名分摊面积,制定花名册,其中马蹄水村865亩、柏林村185亩、大罗村348亩,共计1398亩。补贴资金于2011年5月到账,共取得现款103800元,其中36000元无法取出。取出的103800元中,支付腾**司马铃薯种子款24600元、熊*“活动经费”28000元,余下的51200元用于支付了制玉米种欠账。

36、被告人雷**供述:2010年初,方*、向*、谭**、雷**利用马蹄水村大量荒地合伙与腾**司合作进行玉米种子繁殖,因缺乏经验、管理不善,出现大额亏损。为了弥补损失,四人在谭**家中商量后接受了腾**司员工熊*的建议,通过虚构马铃薯良种繁殖项目面积,骗取补贴资金,并答应给腾**司堤供生产基地的附加条件。随后四人通过各自关系借来马蹄水村、柏林村、大罗村村民的一卡通存折,按照借来的存折上农户姓名分摊面积,制定花名册,其中马蹄水村865亩、柏林村185亩、大罗村348亩,共计1398亩。补贴资金于2011年5月到账,共取得现款103800元,其中36000元无法取出。取出的103800元中,支付腾**司马铃薯种子款24600元、熊*“活动经费”28000元,余下的51200元用于支付了制玉米种欠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谭**、方*、向*、雷*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项目补贴资金人民币5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四被告人中虽然方*、向*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的身份,但其二人以及被告人谭**、雷*甲骗取的马铃薯繁殖项目款,并非是其管理的财物,亦未利用职务之便,因为马铃薯良种繁育工作不是四被告人的工作职责,马铃薯良种繁育、面积申报、面积审核及款项取得均与四被告人职务无关,故对指控四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不予支持。被告人方*、向*、雷*甲、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谭**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08)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谭**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谭**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方*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向*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雷*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1200元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谭**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骗取国家项目补贴资金,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谭**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书面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补贴资金的故意,不具备诈骗补贴资金主体条件,套取补贴资金的不是原审被告人谭**等四被告人,而是腾**司的熊*,最终获得补贴资金的是腾**司,不是原审被告人谭**等四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原审判决已详细列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均已在原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经查,2010年,原审被告人谭**、方*、雷*甲、向*合伙经营玉米种子繁育,并以原审被告人雷*甲名义与腾**司签订玉米制种合同,给腾**司制玉米种。原审被告人谭**、方*、雷*甲、向*在制玉米种中严重亏损,原审被告人方*找到腾**司生产部副经理熊*,要求腾**司补偿损失。熊*与腾**司总经理李*商议后,决定通过由原审被告人谭**、方*、雷*甲、向*虚报实施了1400亩马铃薯良种繁育,从而骗取国家相应的补贴资金的办法来弥补其损失。原审被告人谭**、方*、雷*甲、向*接受李*、熊*的提议后,按照熊*的要求,采取签订虚假协议、借用农户一卡通存折、伪造繁种农户名单和面积清册等手段,共计虚构马铃薯良种繁育面积1398亩。腾**司将原审被告人谭**、方*、雷*甲、向*伪造的马铃薯良种繁育资料上报后,骗取国家补贴资金139800元,原审被告人谭**、方*、雷*甲、向*将其中51200元用于支付制玉米种的欠款。故原审被告人谭**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谭**、方*、雷*甲、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国家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