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在本院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飞**心校向桂阳县教育局请示要求拆除该校危旧宿舍楼,经费从新宿舍楼建设经费里拔付。同年8月10日,在得到教育局同意后,飞**心校开会讨论了拆除旧宿舍楼的相关事宜。2013年8月4日,陈**和彭**与飞**心校签订了拆旧房协议。同年8月20日,彭**组织施工其雇用的挖机司机刘*甲在飞**心校拆除现场操作控机挖机作业,当天下午5时许,刘*甲在操作挖机时不慎将工地上钢筋水泥块抛出,砸中在作业区捡拾钢筋的彭**的头部,致彭**死亡。经查、陈**、彭**无相关建筑资质,刘*甲无挖机驾驶资格证。经舂陵江**委员会调解,由飞**心校赔偿死者彭**家属57.7万元。

被告人李*甲任舂**党委委员,主管全镇国土工作并协管城建工作,对城建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负有打击巡查职责,任镇机关政法组副组长,对镇机关辖区飞仙社区内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巡查监督职责,应对飞仙中心校宿舍楼建筑工程进行日常的监督巡查,但从2011年飞仙中心校新宿舍楼建设开始至2013年8月20日下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告人李*甲一直未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过巡查,致使该建设工程无资质施工等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最终导致“8.20”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57.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读职犯罪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只是辩称事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请求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份,桂阳**心学校通过招标由桂阳**工程公司承建新学生宿舍楼,2013年3月份主体工程基本完工。该宿舍楼的实际施工方系张某某、陈**、李**组织的临时施工队,张某某等三人均无相关建筑资质,系挂靠在桂阳**工程公司。2013年6月份,飞**心校向桂阳县教育局请示报告要求拆除该校危旧宿舍楼,经费从新宿舍楼建设经费里拔付。同年8月10日,在得到教育局批示同意后,飞**心校开会讨论了拆除旧宿舍楼的相关事宜,会议要求施工方*某某、陈**等找一个有拆房资质的公司负责拆除旧宿舍楼。后张某某、陈**找到陈*乙、彭**,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拆旧房协议,由陈*乙、彭**负责拆除飞**心校的旧宿舍楼。2013年8月20日,彭**等组织施工,其雇用的挖机司机刘*甲(已判刑)在飞**心校拆迁现场操作挖机作业,同日下午5时许,刘*甲在操作挖机时不慎将工地上的钢筋水泥块抛出,砸中在作业区捡拾钢筋的彭**的头部,彭**头部受伤过重死亡。

经查,陈**、彭*甲无相关建筑资质,刘*甲无挖机驾驶资格证。2013年9月1日经舂陵**解委员会调解,由飞仙中心校赔偿死者彭*甲家属57.7万元。

另查明,舂陵江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是由镇里的副书记何某某和副镇长夏**负责。具体到每个办事处的话,就是由各个办事处的政法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的巡查与监管。舂陵江**政法组的组长系谢某某,副组长系李*甲。

2013年3月8日至案发被告人李*甲任舂**党委委员兼任镇机关政法组副组长,主管全镇国土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镇机关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群众工作站,并协管城建、交通、治超、高速公路工作。政法组的职责是负责全镇的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群众工作站,国土工作、对镇机关国土清理等罚没收入征收、辖区非法矿山的打非治违及其他工作。被告人李*甲作为镇机关政法组副组长,对镇机关辖区飞仙社区内的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巡查职责,应对飞仙中学校新宿舍楼建设工程进行日常的监督巡查,但从2011年10月份飞仙中学校新宿舍楼建设开始至2013年8月20日下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告人李*甲一直未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巡查,致使该建设工程无资质施工等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最终导致“8.20”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57.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于2013年11月25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渎职犯罪线索移送函证实:本案犯罪线索系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在审查刘*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发现。

2、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

3、到案说明证实:2013年11月24日,侦查机关通过电话向犯罪嫌疑人李*甲了解“8.20”安全事故一案的相关事实,李*甲主动表示愿意于次日到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亲自讲清楚案件事实,并于2013年11月25日按约定时间到达他院,主动、如实地供述了相关事实。

4、证人陈*乙证言证实:去年年底,他听朋友说到舂陵**完小有一栋旧楼要拆除,就找了该校校长郑**,他要他去找张某某。今年五一时,他去找了张某某,并出示了他从郴**公司开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是周某某)和拆房许可证的复印件(这些材料都是今年2月份他投标方**校拆房工程的时候由周某某从郴州**公司开具的),当时张某某看了一下他的这些材料但是没答应,说要等暑假再拆。他并没有拆房资质,如果需要资质他就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下。

2013年8月14日张某某与他、彭*甲签订了这份协议,约定由他和彭*甲负责拆除舂陵江镇中心完小的旧宿舍楼,工程费用是26000元。后8月20日组织人员进场拆迁,上午九拆除了旧宿舍楼,下午在拆除现场整理废旧钢筋时候,彭*甲不慎被挖机司机刘**驾驶的挖机抛过来的一根水泥横梁砸到头部,抢救无效后死亡。

他是通过长隆村村主任找到挖机老板雷老板,按照每小时300元的价钱支付工资给雷老板,刘*甲是雷老板找来开挖机的。据他所知刘*甲无开挖机资格证书。他没有拆房资质,那些材料有效期只有15天,他也没有固定的拆房的施工队,他是临时的。

在拆房过程中,学校没有人来现场监督,也没有任何政府工作人员来检查过,他们上午拆房子的时候在现场设置了安全红线,下午捡废墟里的钢筋时就把红线切断了,彭*甲就是因为站在红线之内被砸死的。

5、证人李*乙证言证实:他作为飞仙政法组的工作人员就是协助谢某某组长、李*甲副组长开展飞仙办事处辖区的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群众工作站,开展辖区内打非治违及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日常巡查一般由李*甲组长带着他们组员去巡查,谢组长由于是镇人大主席,一般只参加比较大型的巡查活动。他们对学校建设领域没有进行过日常巡查,因为他们主要是巡查农村违法建房的行为,对学校违法建筑关注不够,所以也没有相关的书面材料。舂陵**完小宿舍楼建设过程中,他们进行巡查,对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安全检查。他们只是工作人员,听李组长安排巡查的地点和内容,李组长没有安排他们去巡查学校,他们就没有去了,况且舂陵**完小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桂阳县教育局管,学校有什么事也是向教育局汇报,他们就没有对其进行日常监管与巡查了。

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他从学校毕业后通过公开招考任村主任助理,2013年开始兼任舂陵**办事处政法组成员,该政法组在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活动中,主要是李*甲副组长带他们组员去巡查,他是主管国土并协管城建的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比较熟悉,所以都是他带队进行巡查,他是大学生村官,主要是驻村工作,参加镇里的巡查不多。今年他们组队建筑领域进行的日常巡查主要是针对农村里的违法建房活动,对其他建设领域很少巡查。事故发生前他们政法组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该小学拆除旧宿舍楼的行为进行过监管。

7、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他是舂陵江镇的党委书记,根据他们镇的规定,他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副书记何某某来抓,副镇长夏**和安全专干黄**协助。实际上安全生产检查是由各个办事处下辖的政法组来负责,在他们的工作方案中,第六条规定“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因此政法组工作人员其职责只有就是排查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何某某、夏**对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到每个办事处辖区内的安全检查、巡查就是由各个办事处的政法组来负责了。参照他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内容,他们主要对以下建筑施工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一是建筑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规避监管的;二是建筑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三是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无相关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四是施工图未经审查,未加盖相关公章的;五是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镇机关政法组组长是谢某某,他兼任镇人大主席,副组长是李*甲,组员有欧*某某、李*乙、李**、吴某某四人,日常的建筑方面的安全检查巡查主要是由李*甲安排人手,并带队巡查。何某某、谢某某只有在安全大检查时才会参与巡查,日常的巡查尤其是建筑领域的巡查就是李*甲去安排、组织。还有一个原因是李*甲作为党委委员同时主管舂陵江镇全镇的国土,协管城建事项。他们镇打击的建筑领域内非法建设行为中,农民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占了很大的比例,这就涉及到国土方面了,从这个角度讲李*甲他主管国土,协管城建,他对这一方面工作比较熟悉,所以由他来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对建设领域的安全检查,在镇机关的辖区内,都是由李*甲安排被检查对象,以及安排人手分配。

镇机关政法组没有对辖区内的建筑领域、以及对学校方面的建设领域组织过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

“8.20”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他认为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挖机司机与彭**的安全意识薄弱,无证操作机械,不重视安全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二是飞行中心学校领导层缺乏安全意识,将拆除危旧房屋的工作发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也没有对非法转变行为进行监管、制止。三是镇机关政法组的副组长李*甲没有对学校的非法建筑行为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的巡查,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建筑商无证施工、非法挂靠的违法行为,排查安全隐患,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事故发生。他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镇机关政法组工作人员负有巡查职责,但是没有对飞仙中心校的宿舍楼建筑、拆除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他们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

8、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桂阳**镇镇长,他证实承担监管巡查职责的飞仙办事处政法组一直没有对舂陵江完小的建筑施工现场去阻止巡查,李*甲等人没有去学校巡查也就没有向其汇报学校方面的建设行为,所以其一直到事故发生后,学校向政府报告事故时才知道舂陵江镇中心完小存在违法建设宿舍楼、拆除危旧房屋的行为。

9、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飞仙办事处辖区内涉及非法建设,无资质施工的行为主要由李*甲带队巡查,李*甲在镇里本身就是主管国土并协管城建工作,相对而言对于城建违法行为这一块比较熟悉。他虽然是政法组组长,但又主管人大、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群众工作站等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一般不参与日常的具体巡查,但是李*甲他们在巡查中发现了建筑领域的安全问题向他汇报后,他才去处理,他不汇报,他也很难了解,一般他不参与日常安全巡查。

他们一般还是对农村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了巡查,据他所知他们没有进行过学校建设领域的安全巡查,李*甲也从来没有向他汇报学校方面建筑领域的巡查情况。

“8.20”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7万余元。他认为施工方存在很大责任,首先是张某某借用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飞仙中心校的宿舍建设工程,张某某组织的施工队没有相关的建设施工资质,在拆除旧楼时,张某某将拆除旧楼工程发包给彭**、陈**,按照规定,拆除旧楼也需要资质,彭**等人也没有相关拆房的资质,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监督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飞仙办事处政法组组长李**等人没有组织对舂陵江镇中心完小旧宿舍楼拆除现场进行巡查、监管,也没去现场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拆除行为,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他作为组长负有领导责任,李**等工作人员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0、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他主要负责主持余田办事处日常工作,主管全镇安全生产、城建、交通治超工作,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城建、交通治超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另有副镇长夏**和安全专干黄**协助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在实际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具体的安全检查由各个办事处下辖的政法组的工作人员来组织、检查。全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时,他才会具体带队去巡查、检查。具体到飞**事处,由政法组副组长李*甲负责安排人手,带队巡查。

飞仙政法组对建设领域应该是有一些巡查,但更多的关注农民个人的违法建筑行为,对其他的违法建筑行为关注不够,因此也没有对建筑领域非法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书面记录,也没有对辖区内的学校方面的建筑领域组织巡查。

据他所知,飞仙办事处政法组一直没有对镇完小的建筑施工现场去组织巡查,李*甲等人也没有去学校巡查也就没有向他汇报学校方面的建设行为,所以他一直到事发后才知道该学校存在违法建设宿舍楼、拆除旧危房的行为。政法组的李*甲等人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方面作为事故的第一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学校对于承建商违法挂靠、施工的行为也有监管制止的职责。

1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到现在2013年8月在飞仙中心校任党支部书记。他分管党支部和村小工作,在今年3月彭某某调走之后他就分管后勤(包括基建工作)。学校对新宿舍楼建设及旧宿舍楼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包括在基建里,在之前是彭某某负责,彭某某调走之后就是他来负责了。他作为分管基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校长落实有关安全的国家法律法规,排除校园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报告。

新宿舍楼是2011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桂阳**工程公司承建,但是实际上这栋楼是由张某某、陈**、李**挂靠在桂**建公司的名义下组织了一班施工队伍在建设,因为张某某、陈**、李**他们是没有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只好挂靠在桂阳二建的名义下施工。今年夏天新宿舍楼施工完后旧宿舍楼影响到新楼的使用,于是校长郑**于6月底打了一个报告给桂阳县教育局请示。得到教育局同意后新任校长李**到任就组织张某某、陈**拆除该旧宿舍楼了,为此学校里还开了一个会议商量相关的拆迁注意事项,他也参加了这个会议,学校将旧宿舍楼拆除工作承包给了张某某、陈**,要求他们施工的时候“拆迁方必须要有资质的单位”,由拆迁资质的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但是实际上后来张某某、陈**将旧宿舍楼拆除工作转包给没有拆除资质的陈*乙、彭**,陈*乙和彭**没有相关的拆除资质,拆除技能严重不足,在拆除旧宿舍楼的过程中对安全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舂陵江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建设现场进行过巡查。

在陈**、彭**现场拆除施工的时候,他没有在现场履行监管职责,但是安排了胡**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但他没有履职到位。

12、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2月至2013年3月,他在飞仙中心校任副校长,期间分管政教、后勤工作,政教的内容包括校园安全、学生安全、班级管理、师德师风,后勤的工作内容包括食堂管理、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他的职责是协助校长落实有关安全的国家法律法规,排除校园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报告。

这栋新宿舍楼是于2011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桂阳县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但是实际上这栋楼的是张某某、陈**、李**组织了一班施工队伍在建设,他当时就对这一情况提出了质疑。到他今年3月离任之时该栋宿舍楼已经主体完工,正在装修了。据他所知,张某某、陈**、李**三人要承包这一工程,但没有资质,后借用桂阳**工程公司的名义投标,向二**司缴纳管理费用,由二建工程公司在中标后将这一工程转包给他们,由他们三人自行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作。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说,他们这种典型的转包、挂靠行为是不合法的,这也给这一工程建设过程留下了许多安全隐患,因为他们三人既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也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更没有经过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这一安全隐患他虽然是发现了,但是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且该工程是由县里相关部门公开招标的,程序合法,就没有对该问题采取措施,排除该一安全隐患,在这一点上他是存在玩忽的。

在此期间他是主管基建,除此之外学校还指派了监工胡**协助他对飞仙中心校新宿舍楼建设过程履行监督职责。在飞仙中心校新宿舍楼建设过程中舂陵江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建设现场进行过巡查。

13、证人陈*甲证言证实:2011年飞仙中心校要建设新的学生宿舍楼,一个安仁搞建筑的老板李**(他一直在飞仙做事)就找到他和长**支部书记张某某商量了一下打算把这个工程承包下来,但是因为承包这个工程的话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建筑施工资质的,而他们当时并没有这个资质,只能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找桂阳**工程公司,借用他们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的。

从建设飞仙中心校新宿舍楼到拆除旧宿舍楼的过程中,镇政府工作人员李*甲从来没有带队去现场进行过安全检查。

1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在和李**、陈**通过挂靠到桂阳**程公司,用桂阳二建的名义承包工程,然后支付给他们2万元挂靠的费用,由他们公司派施工员等技术人员到工地给他们做指导。

桂**建公司于2011年中标后与桂阳**心校签订了《桂阳**心校学生宿舍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书》。之后他和陈**、李**按照合同约定找了一班施工队伍开始施工。这个新宿舍楼是今年3月工程完工的。新楼完成后,旧宿舍楼影响美观当时经请示县教育局同意拆除,具体是陈*和彭*甲自己组织的队伍进行拆除的。

在建房的过程中王**、谢某某这几个人来过一次。但是在拆除旧宿舍楼的整个作业过程中均没有政府的巡逻队伍来检查。在建房的过程中一直是彭某某负责监督他们的安全生产过程。彭某某在今年三月份调离之后就是陈某某负责监督他们的安全生产过程了。在2013年8月20日上午拆房的过程中是学校的胡**安排了几个老师在现场协助他们管理拆迁现场,维护拆迁现场秩序。

拆房承包商陈**、彭*甲明知自己没资质,自己的施工队没有接受相关的安全施工培训,无证作业,忽视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飞仙政府相关的巡查单位一直没有过来监督拆迁工作,没有及时审核相关施工资质的问题,导致陈**、彭*甲的队伍无证上岗作业没有被制止,结果发生了事故;第三,飞**校领导李**、分管安全的书记陈*某明明开会时要求“要由有资质的队伍施工”实际上也没有去检查陈**、彭*甲是否有施工资质,其实在签合同时陈**、彭*甲甚至连挂靠都算不上,就是没资质,但是校领导根本没看相关证件;最后他与陈*甲也有责任,他们没有仔细审核陈**、彭*甲的施工资质与队伍,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

15、证人李光华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到现在任飞仙中心校任校长。他作为校长的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落实各项工作;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重要会议;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工作。学校新宿舍楼建设及旧宿舍楼拆除工程这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开始是彭某某负责,彭某某今年3月调走之后就是书记陈某某负责了。

这栋新宿舍楼是于2011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桂阳县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但是实际上这栋楼的是张某某、陈**、李**组织了一班施工队伍在建设,张某某、陈**没有施工资质,是挂靠在桂阳二建的名义下施工。在他到任飞仙中心校时新宿舍楼已经竣工验收了。在新宿舍楼旁边有一旧宿舍楼,存在安全隐患,就准备拆除。前任校长郑**于6月底打了一个报告给桂阳县教育局请示。得到教育局同意后他到任就组织张某某、陈**拆除该旧宿舍楼了,为此他们学校还开了一个会议商量相关的拆迁注意事项。在这次会议里他们将旧宿舍楼拆除工作以新宿舍楼附属工程的名义委托给张某某、陈**负责,并要求负责现场的安全警戒,在第五条里明确要求张某某、陈**“拆迁方必须要有资质的单位”,找有拆迁资质的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但是实际上后来张某某、陈**将拆除工作转包给没有相关拆迁资质的陈*乙、彭**。

他没有去审核陈**、彭**的资质。负责基建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陈某某在今年5月第一次见到陈**、彭**时曾经粗略地查看过他们二人的资质。但是从后来事故发生后调查的情况来看陈**、彭**是没有资质的。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存在玩忽的。拆除当天陈某某安排了胡**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但是胡**没有履职到位。

16、证人郑**证言证实:1998年8月至2013年8月在飞仙中心校任校长。根据县里规定,校长是本校安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及其他副职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飞仙中心校的这栋新宿舍楼于2011年通过公开招标,由县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但实际上是由张某某、陈**、李**三人组织飞仙本地的施工队在建设,其三人挂靠在二**司,借用二**司名义参与投标,实际是违法行为。张某某三人无从事建筑行业资质、也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根本没有经过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他们学校方面发现了他们三人无资质施工的安全隐患,但是他们玩忽了,以为只要没出事,就没有及时排除。在此期间由副校长彭某某分管建设安全的工作,他于今年3月份调离至仁义镇政府。后来由校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来接管。在学校建设新宿舍楼过程中,舂陵江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

后来拆除旧宿舍楼时发生了事故,他已经离任了。听说是张某某等又把拆房子的工程转包给了彭**和陈*乙,这两个人也是没有资质的老板,安全意识薄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由陈**和彭*甲组织施工队伍入场拆除旧宿舍楼的决定是由李**校长决定的,据说他们当时还组织开了一个会,没有参加这次会议。

17、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根据镇文件规定,各政法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全镇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群众站工作、国土工作,镇机关国土清理等罚没收入征收、辖区内非法矿山的打非治违及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他作为政法组的工作人员就是协助组长谢某某、副组长李*甲开展镇机关政法组辖区飞仙社区内的政法、综治、信访、维稳。

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是由副书记何某某和副镇长夏**负责,具体到各个办事处的话就是由各个办事处的政法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的巡查与监管,镇机关政法组负责飞仙社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

在日常安全生产巡查过程中,如果有大的安全巡查活动就由主管安全生产的何某某副书记和副镇长夏**带领镇机关政法组全体成员进行巡查,一般的安全生产巡查就是由李*甲带着他们几个组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巡查,有时候李*甲有事情也是政法组四个组员一起巡查,对学校他们没有去巡查过,因为学校都是教育局直接管。

18、被告人李*甲供述证实:根据舂陵江镇2013年度目标管理方案,他任镇党委委员时,主管国土、矿产品税费统征、飞**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群众站工作,协管交通、治超、城建、高速公路工作。他作为飞仙政法组的副组长就是协助谢某某组长开展飞仙办事处辖区的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群众工作站、打非治违及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飞仙办事处政法组的组长是谢某某,副组长是他,组员有欧*某某、李**、李**、吴某某。飞仙办事处辖区内涉及安全生产、非法建设、无资质施工的问题主要是由谢某某和我带着组员进行巡查。因为他在舂陵江镇里主管国土并协管城建工作,对城建领域的违法行为比较熟悉,所以一般是他带着欧*某某进行城建领域的安全生产巡查。

按照县里规定以及镇里下发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他们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就是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进行的,主要是查处:非法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电力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桂阳县违法建设查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他们对舂陵江镇辖区内的建筑施工领域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具体来说,在城建领域要巡查的内容及目的就是要防止下面这些现象的发生:1、建设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违法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3、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法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4、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通过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机制,制定巡查管控琐事,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巡查管控工作,确保在我们镇的辖区在建筑施工领域不出现因违法生产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如果我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砌筑施工围墙等问题建设行为时,就会及时到现场登记核实违法建设情况,对相关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展开调查核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学校建设领域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巡查都是由何某某安排的,他没有去巡查过。舂陵**完小新学生宿舍楼建设及旧宿舍楼拆除过程中,他们政法组去巡查过,但是没有相关的书面记录,是上半年四五月份去过,他是去了解新宿舍楼项目来源,施工方是哪些人,校方告诉他是张某某、陈**从县里承包下来的。在巡查时,他听了学校的介绍后就以为县教育局和县建设局已经把关做好了上述巡查要求要做的工作,就没有去核实了。

在事故发生前,他们政法组疏于对其进行日常监管。他认为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1)死者和挖掘机司机的安全意识不强,死者站在警戒线内违章作业,司机是无证作业,对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2)学校负责基建工作的人员,没有依法履行校园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将建房、拆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人员,对于拆除危旧房屋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监督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3)他们镇机关政法组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学校要拆除旧宿舍楼,又是暑假期间没有及时监管舂陵江镇中心完小建房、拆房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这方面镇机关政法组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情况;(4)他作为镇党委主管国土协管城建的委员兼镇机关政法组的副组长,在对城建领域安全生产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工作不够全面认真,没有及时查处舂陵江镇中心完小的新宿舍楼建设、旧宿舍拆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8.20”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但是他认为他的责任比何某某、夏**的责任小一些。

主要理由是:第一,何某某与夏**作为舂陵江镇主管和协管安全生产的人员,而且何某某又主管城建工作,他们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该事故中也存在渎职行为。第二,他只是镇机关政法组副组长,只应承担作为副组长的责任,谢某某作为组长也应该负领导责任。第三,县教育局负责基建的人员和舂陵江中心完小的学校负责人李**和主管基建的人员作为学生宿舍楼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人,也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

19、郴州**健康协会、郴州市**委员会的技术鉴定报告证实:①桂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桂)公(法)鉴(尸检)字(2013)33号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实死者彭*甲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②桂阳**心学校旧学生宿舍楼“8.20”车辆伤害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了“项目承包人无资质非法承揽拆迁过程且转包给临时施工队伍,违法承包转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项目承包人无资质非法从事拆迁工程,违法承包转包,没有制定任何灾害防治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挖机司机无操作资格证,违章使用铲斗击(破)碎坚固物体和使用回转机械方式使铲斗破碎坚固物体,造成直径约10cm立体实心钢混横梁抛出,砸中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区内停留的承包人之一彭*甲头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0、舂陵江镇2013年度目标管理方案证实:李*甲作为舂陵江镇党委委员的主要工作是主管国土、矿产品税费统征、飞**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群众站工作,协管交通、治超、城建、高速公路工作。②作为飞仙办事处政法组的副组长主要的工作职责是:协助谢某某组长开展飞仙办事处辖区的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群众工作站、打非治违及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1、《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证实:根据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22、关于印发《桂阳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根据这两份文件,安全生产日常巡查中要注意以下八方面: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在建筑领域,巡查内容包括:①建设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违法从事建筑活动;②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③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法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④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23、飞仙中心校关于拆除原学生宿舍楼的报告(侦察卷3P92)证实:飞仙中心校于2013年6月27日向县教育局申请拆除原学生宿舍楼,此项目作为新建学生宿舍楼的附加工程。

24、飞仙中心校会议记录证实:飞仙中心校旧宿舍楼拆除工程要求拆迁方必须是要有资质的单位。

25、拆旧房协议证实:2013年8月14日,张某某将飞仙中心校的旧房拆除工程承包给陈**,承包费用为26000元。

26、人民调解协议书证实:2013年9月1日,经调解,由飞仙中心校赔偿死者彭**家属共计人民币57.7万元。

27、领条证实:2013年9月10日,由死者家属出具领条,收到学校赔偿款共计57.7万元。

28、桂阳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证实:县教育局要求责任单位神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开展学校安全隐患大排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防范一般安全事故,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29、关于印发《桂阳县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中小学校长的基本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制定学校安全工作预案,对学校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处置。

30、桂阳**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证实: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包括: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31、飞仙中心校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证实:副校长安全工作职责,副校长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2、干部履历表证实:犯罪嫌疑人李**的基本情况,于1995年10月参加工作,任职于桂阳县十字乡政府,职位为乡团委书记。

33、公务员登记表证实:李**的身份情况,于1995年10月参加工作,职务为科员。

34、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涉嫌犯罪前系桂阳**镇党委委员。

35、桂阳县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郴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证实:李*甲系国家公务员身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党委委员,同时兼任镇机关政法组的副组长。其工作职责是主管全镇的国土、矿产品税费统征,镇机关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群众工作站的工作,协管交通冶超、城建、高速公路工作。由于被告人李*甲主管国土、协管城建。日常的建筑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巡查以及人员的安排都是由李*甲负责。根据《舂陵江镇2013年度目标管理方案》对于各办事处政法组的职责明确规定,被告人李*甲对自己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巡查、排除安全隐患的职责。飞仙中心校地处舂陵江镇机关辖区内,属于镇机关政法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内,故镇机关政法组应直接负责对飞仙中心校的安全巡查。而被告人李*甲只对农村非法建房进行巡查,而忽视了学校安全生产领域的巡查,致使飞仙中心校的建设工程无资质施工等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最终导致“8.20”事故发生。由于被告人李*甲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被告人李*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到该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李*甲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刑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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