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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零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莫某某无罪。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抗诉。湖南省**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6日调阅案卷,于同年5月16日归还案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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