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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胜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胜及其辩护人刘**、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邱*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造林炼山审批过程中,没有实地验收炼山的防火线是否修建达标就签字同意炼山,在邝某林炼山时未亲自到现场指导炼山,也未派本站工作人员去炼山现场进行巡逻检查,导致邝某林在炼山过程中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经技术鉴定,该火灾过火总面积2485.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880.5亩,灌木林地面积为1116.6亩,申请炼山的荒山面积为488亩;过火林木蓄积量48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31.31万元,间接损失约为182.5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邱*胜的供述,证人邝某林、邝**、邝**、邝某田、唐**、雷**、李*、孙**、黄**、郭**、黄*、陈*干的证言,鉴定意见,《森林防火条例及湖**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临政办发(2011)34号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办字(2012)88号中共**办公室(通知),临武县两年城乡绿化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临绿办字(2013)8号文件,临*发(2012)35号临武县林业局文件,2012年度林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临武县林业局及内设机构的主要职务,临武县林业局临*字(2007)14号文件,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临武县炼山造林承诺书、临武县造林炼山审批表、关于批准造林炼山的请示,临武县林业局临*(2012)34号文件、临武县林业局造林炼山规程,电话清单,湖南省临武县气象局气象资料,南强镇土桥村大岭头扑灭森林火灾的情况,造林合同书,关于对邱*胜涉嫌玩忽职守案的《鉴定意见书》的说明,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胜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邱*胜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邱*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刘**认为:1、本案森林火灾的引起责任较为分散,是多种原因造成一个结果;2、邱**在任职期间积极肯干、兢兢业业,多年被评为优秀的共产党员及先进工作者,身患冠心病,节假日仍坚守岗位,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人邱**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临武县南强镇人民政府将土桥村委“大岭头”的基地造林承包给邝**。2013年1月21日,邝**拿着盖有土桥村委会公章的《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到南强镇人民政府去审批造林炼山。当天上午8时许,邝**打电话给南强镇人民政府主管森林防火的副镇长雷*福,要其审批盖章,因雷*福下乡去了,未在南强镇政府,雷*福打电话给南强镇政府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李*,要李*把邝**的《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盖好南强镇人民政府的公章,李*加盖了南强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后交给了邝**。在镇里盖好公章后,邝**拿着报告到临**火办去审批。县防火办的工作人员唐**看到《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上没有盖临武县南**工作站的公章,便打电话给南**工作站站长邱*胜,要他签字盖章。邱*胜说他在下乡,但同意签字盖章,并答应下乡回来后在《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上补盖公章。于是临**火办批准了邝**在临**桥村委“大岭头”炼山。同年1月27日,邱*胜在邝**的《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上签了“属实。2013.1.21”的意见,并补盖了南强镇林业工作站的公章。同年2月3日9时许,邝**用手机打电话分别向临**火办、南**工作站站长邱*胜、南强镇副镇长雷*福报告准备到临武**桥村委“大岭头”炼山。但邱*胜、雷*福均未到炼山现场指导炼山,也未派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炼山或组织人员巡查巡逻。邝**于当天上午9时许点火炼山,当日10时许引发森林火灾,经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扑救,火于第二天凌晨5时许被扑灭。经技术鉴定,过火总面积2485.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880.5亩,灌木林地面积为1116.6亩,申请炼山的荒山面积为488亩;过火林木蓄积量48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1.31万元,间接损失约为182.54万元。

按照《临武县荒山基地造林2013年度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砍山炼山,按照《临武县炼山作业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搞好砍山炼山。”《临武县林业局造林炼山规程》规定:一是造林炼山必须经当地林业工作站验收及乡镇政府审批后备案,报县森林防火办批准,登记造册,出具炼山通知单方可炼山。二是乡镇、村支两委负责人,第一支书、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炼山工作,组织人员巡查巡逻。被告人邱*胜作为临武县南强林业工作站站长,审批前未到邝某林炼山现场验收是否割好防火线,就擅自签字盖章同意炼山。炼山当天邱*胜未到现场指导炼山,也未派本站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炼山,组织人员巡查巡逻,对火灾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邱*胜的供述证实:他自1991年9月至案发时一直在临武县林业局工作,从2007年5月任南强**作站站长,其工作职责是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造林、护林、育林、采伐更新工作,发展林业经济。2013年1月21日,县防火办的唐**打电话给他,问其怎么没有在邝**的《关于野外用火炼山报告》上盖好南强镇林业站的公章。因为邝**申请报告里指的炼山的地方是县里的绿化攻坚项目,他当时正在下乡,便委托防火办的工作人员先帮邝**盖**火办的公章,等他回家的时候再补盖南强镇林业站的公章。1月27日他从去南强镇九泽水指导造林工作时,曾远远地查看了一下邝**割的防火线,但是没有沿着整个防火线进行检查验收。

2013年2月3日早上,邝**打电话跟他说准备炼山了,当时他和南强镇雷**副镇长正在沙湾村处理造林纠纷,他交代邝**打电话给森林防火指挥部,多组织一些人炼山,但没有去邝**炼山的现场,也没有派人去查看监督。当天上午9点1分26秒,他接到邝**的电话,说造林的地方失火了,他要邝**马上打灭,邝**回答说火打得灭,所以他就没有引起重视,他告诉雷**说大岭头失火了,雷**就说那里是基地造林,基地造林的人应该有人在那里。于是他们就继续和雷**在沙湾处理纠纷。等到10点35分,邝**又打电话给他,告诉他火蛮大了,打不到了,要他马上派人去救火。他赶到失火现场参与扑火,第二天早上5点多钟才将火扑灭。

邝某林申请对承包南强镇“大岭头”造林基地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中的“临武县南强镇林业工作站”字样的公章是他亲自盖的,“属实。2013.1.21”也是他亲笔所写,但是实际上公章和签的字是1月27日补的。

按规定,炼山造林时邝某林必须找到他,一起去现场验收防火线,验收防火线合格以后,在炼山报告上他要签字盖章,邝某林再凭签字盖章后的报告到县防火办办理临武县造林炼山审批表。炼山时作为林业站站长必须到场指导炼山,或者派工作站的人员去指导炼山。但因为当天是星期天,加上自己觉悟不高,没有想到后果会有那么严重,又因那里是基地造林,他觉得基地可能派人去现场监督,所以就没有派其他人去现场指导炼山。他没有认真验收防火线,炼山当天也没有到现场指导。

临武**桥村委“大岭头”森林火灾的技术鉴定是临武县林业公安局聘请他做的,前后共做了两份鉴定,均是由他与黄*、陈*干三人一起到现场鉴定。第一份鉴定只有陈*干一个人签字,第二份鉴定是他和黄*二人签字的,第一份鉴定不够扎实,所以数据不真实。第二份鉴定是他们扎扎实实到山上去做出来的,第二份鉴定是他与黄*签字的。

2、证人邝某林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0日,他与南强镇政府签订了造林合同,承包了南强镇辖区内土桥、上官庄、田头、周家的基地造林。2013年1月10日,他雇邝某安、邝**、邝建学等十余人开始修土桥村“大岭头”炼山的防火线,大概修了十多天。1月13日,那时防火线还未修好,他就向县森林防火办写了一份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并要求南强**委会审批盖章,村委会未对防火线进行验收就签字盖章了,后其又去南强镇政府要求审批盖章,当时主管领导雷*福副镇长不在,但雷*福打了个电话给副书记李*,由李*副书记在其报告上加盖了南强镇政府的公章。1月21日,他拿着报告到县防火办去盖章时,防火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报告上没有加盖南强**作站的公章,并打电话给南强**作站站长邱*胜,邱*胜说他正在下乡,委托防火办的工作人员代他签字,等他下乡回来后再加盖林业站的公章。后防火办的工作人员就开具了一张炼山审批表给他,并要其写一份炼山造林承诺书,还交给他一份《临武县林业局造林炼山规程》。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去审批验山,林业站工作人员也没有到现场验过收或者是现场指导工作。

2013年2月3日,在炼山前,他用手机(号码为:13975784994)打了三个电话。先打给县防火办,后是邱*胜,最后是雷某福。打电话报告完之后隔了半个小时之后他就点火炼山了。按规定炼山的人数要达到30人,他当天聘请的人包括割防火线的加上他一起总共是20人。

他没有按规定烧“坐火”,即从山腰往下烧,而是从造林基地的山场上面左手边的防火线处开始点的火,但烧防火线的时候由于风力太大,把燃烧的茅草吹到上面的山上引起了森林火灾。

3、证人邝某田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3日上午11时许,防火办值班的唐**打电话告诉他说土桥造林炼山的地方失了火,11点半时他和陈**等五人赶到失火现场。在土桥公路边碰见了土桥的支书邝干*,邝天某称已经有几百名村民上山打火了。到了12点钟以后林业局局长唐**、森林公安局政委胡**等人都到了失火现场,他们分了三路,胡**负责北面,组织北面的人打火;唐*保负责西面岭脚打火;他负责东南面打火。另外还有造林工程队的50多人上山打火,南强镇政府雷**等人也在山上打火。当天下午4时,北面的火被扑灭,西面岭脚的火被扑灭,东南面因风大,火势还很凶猛。晚上8时到12时,县领导陈**、武**、唐*国、李*、范**陆续上山指挥扑火。在2月4日早晨6时土桥村大岭头森林大火才完全被扑灭。

4、证人黄**的证言证实:邝**点火前报告过防火办,当时是其同事唐**在值班室接的电话。失火后邝**也报告了防火办,至于具体报告的时间他不清楚。他们有6个工作人员,主任邝**、副主任陈**(林业局党组成员)、杨*建(退休返聘人员)、林**(林业局职工)、唐**(临时工)和他。主任和副主任是领导防火工作,日常事务他们不参与,但是关于防火的会议他们参加;杨**不值班,但是其他工作还是参加的;林**具体分管什么工作他不清楚;他和唐**就负责日常事务和值班。

5、证人唐某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邝**拿着土桥村委土桥村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到临**火办来审批炼山,报告上盖有村委会和南强乡政府的公章,但是未盖南强林业工作站的公章。审批之前他用防火办的办公电话打了邱*胜的电话,邱*胜说他在下乡,要他先审批,等他下乡回来再补盖公章。如果邱*胜拒绝盖林业站的章,他们不会准许邝**炼山。报告上南强镇林业工作站的公章是2013年1月27日他找到邱*胜要他补上的,盖章的时候邱*胜也没有说什么,直接盖上了公章,并签了一个“属实”和“2013.1.21”的字样。

6、证人雷**的证言证实:他在临武县南强镇担任副镇长,主要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及相关工作。2013年1月21日,邝某林到镇里去审批造林炼山时,邝某林打了他的电话,当时他在下乡,没有在南强镇政府,他要邝某林到办公室找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当时办公室的人(具体是谁他记不清了)打了电话请示过他,他对工作人员说县里对造林的进度催得比较紧,只要有审批炼山的来申请呈报,他们就同意呈报并盖好章。土桥村委“大岭头”这个造林项目是县里的基地造林。按照县里的要求可以炼山,他们做好炼山前的准备工作以村委的名义写了一个申请炼山报告,经过南强镇林业站和他们镇政府签字盖章后呈报到临武县森林防火办予以审批。审批下来以后,邝某林于2013年2月3日到土桥村委“大岭头”造林基地炼山。炼山的时候可能风力过大,在炼山的时候走了火,引起森林火灾。发生火灾的时候他和邱*胜在南强**村委处理山林纠纷,他接到“大岭头”造林基地发生火灾的信息后,他马上赶到火灾现场去扑火,并且向镇里的书记、镇长汇报。火灾大概是当天上午10时许的时候发生的,第二天凌晨4、5点被扑灭。

2013年2月3日上午7、8点钟的时候邝某林打电话给他,他要求邝某林按照防火办的要求去做。因为这基地造林是由林业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全程监督,炼山的时候他没有到现场监督、指挥,也没有派人到现场监督、指挥。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他任临武**党委副书记。造林炼山前先要由村委写炼山报告并经村委同意签字盖章,然后镇林业站同意炼山并签字盖章,镇里面同意呈报、签字盖章,报临武县防火办审批。邝**的《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上盖了一个“临武县南*镇人民政府”的公章,是他们镇政府签的字和盖的章。当时的情况是邝**拿着这份审批报告给他看,因为是雷**主管的事务,他没有马上同意。接着雷**打了电话给他,要他把这份审批报告盖个公章,他将报告拿到办公室交给工作人员陈**,陈**在报告上写明了时间并加盖了公章。因为是雷**打电话要他盖的公章,所以他就对报告没有仔细看,至于当时南*林业工作站的公章是否加盖他没有注意。

8、证人孙**的证言证实:他任临武**党委副书记、镇长。2013年2月3日这起森林火灾是由于县林业局基地造林引发的森林火灾,基地造林是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的,在技术规程以及森林防火等监督方面都是由工程队和林业局负责,乡镇只负责他们施工环境优化,等两年验收合格之后才打移交给村子里面管理。按理来说造林协议应该是和村子里写的,但是林业局的领导出面,考虑到涉及造林的村子多,工作难以协调;造林工程款怕到村子里出现麻烦,怕把钱放在村子里拿不到,所以在林业局极力要求下镇里面代签了这么一个协议。2月3日,雷*福到百**调处山林纠纷。当天上午10时许,他接到县防火办的电话称:南强镇土桥村“大岭头”造林山场炼山发生火灾,后他打雷*福的电话问他那里是否在炼山,核实是否炼山失火,并询问那里的情况。雷*福说是炼山失的火,已经组织乡村干部上山扑火,并且能够控制下来。大概11点钟左右,因火势失控,他带领在家的镇干部赶到现场扑火,到第二天凌晨4、5点钟的时候才将火扑灭。

9、证人郭**的证言证实:他是临武**绿化办副主任。**应该由有造林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造林工程是乡镇政府发包出去的,具体砍山炼山的监督管理应按照《临武县炼山作业规程》的要求,由各乡镇政府负责上报砍山炼山的进度和造林的进度。临武县荒山基地造林由各乡镇负责造林,他们只负责造林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造林后的验收。

10、证人邝某仁的证言证实:邝某林于2013年2月3日炼山,那天他在场,点了火以后因风大,把树叶和茅草引燃了,火势越来越大扑不了,后来来了几十个人一起扑火一直第二天才扑灭。

11、证人黄*的证言证实:他是临武县林业局副科干部,林业助理工程师。2013年2月3日,临武县南强镇土桥村委大岭头发生了一起森林火灾,起火时,他和南强镇的雷**、林业局的邱*胜在调解山林纠纷。大岭头森林林火灾的技术鉴定当时是邝*田、邱*胜、陈*干和他去做的。2013年2月4日上午,邝*田带着他、邱*胜、陈*干到了大岭头进行了全面核实,他们把火灾现场的整个面积进行了全面核实,火灾面积的图纸调绘是他调绘的,内业是由陈*干和邱*胜负责,后来因临武县森林公安局要追究邝*林失火罪的刑事责任时,临武县森林公安局要他在鉴定聘请书上签字,他就在上面签了字,后来临武县公安局就把它作为第一次鉴定。邝*林因为失火罪被刑拘后,南强镇政府和邝*林都提出森林失火的面积没有那么大,要求重新鉴定。2013年3月14日,临武县林业局接到临武县公安局的聘请,聘请他、邱*胜、陈*干对临武县南强镇土桥村委大岭头森林火灾重新进行鉴定,这次鉴定也是由他做的图纸调绘,内业也是邱*胜、陈*干做的。这次鉴定,他们把有林地内的灌木林和无林地区划出去,还把造林地也区划出去了,林木蓄积也是目测的,没有按照技术鉴定的规程去操作。鉴定上的林木蓄积是邱*胜和陈*干根据当时他们目测的情况写出来的。

林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每一年都要到上级部门去年审,如果不年审工程师资格就会无效,只有同时具备林业工程师资格和工程师职称才能从事林业技术鉴定工作。他并不具备林业司法鉴定资格,他是林业助理工程师。

12、证人陈*干的证言证实:他是临武县林业局调纠办副主任,林业助理工程师。2013年2月4日,邝*田叫他一起到土桥**火灾现场搞技术鉴定,邱*胜、黄*也在车上。到现场后,黄*负责绘图纸,他跟邱*胜看了一下现场,目测出了林业蓄积量,这次技术鉴定是由他写的。后来邝*田再次打电话给他,要他再去大岭头搞技术鉴定。在车上邝*田说要把造林地区分出来,到现场后,也是由黄*负责图纸调绘,他跟邱*胜负责目测林木蓄积量,至于这次的技术鉴定书是不是他写的,他现在记不清了。第二份鉴定,大岭头森林火灾山场共调绘小班17块,烧毁树种为一般灌木林、马**,总过火面积177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472亩,灌木林地面积为989亩,荒山面积为313亩。有林地总蓄积为160立方米,其中马**89立方米,杉木71立方米。

第二份鉴定之所以与第一份鉴定相差那么大,是因为第二次鉴定他们将造林地、风力发电的路和荒山从过火总面积中划出去了。他不具备林业司法鉴定资格,他是林业助理工程师,只有林业工程师才具备林业司法鉴定资格。森林公安局要他在技术鉴定书签字时,他开始不愿意,他说他没有资格鉴定,但他们说既然你去了火灾现场搞鉴定,就应当在技术鉴定书上签字,于是他就在上面签字了。

13、《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1)34号文件证实:临武县林业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情况。

14、《森林防火条例及湖**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证实: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了相关等条例的事实。证实了如何防止森林火灾的方法、处理等事情。

15、《中共**办公室(通知)》临办字(2012)88号文件证实: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南强镇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事实。

16、《临武县两年城乡绿化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临绿办字(2013)8号文件证实:关于印发《临武县荒山基地造林201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情况。其中,规定:砍山炼山,按照《临武县炼山作业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搞好砍山炼山,炼山必须按规定执行。

17、《临武县林业局文件》临林发(2012)35号证实:关于印发《2012年度林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情况。

18、《2012年度林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临武县林业局及内设机构的主要职务》证实:临武县林业局的职责是: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的事实。

林业工作站的职责是: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等事务。

19、《临武县林业局文件》临林字(2007)14号文件证实:邱*胜任南强林业站站长,免去原木材管理站副站长职务的事实。

20、《临武县当日森林火灾》、《关于野外用火炼山的报告》、《临武县炼山造林承诺书》、《临武县造林炼山审批表》、《关于批准造林炼山的请示证实》等材料证实:邝某林申请在南强乡土桥村山上实施炼山并承诺如引发森林火灾,一切责任由他本人承担及邝某林于2013年2月3日炼山时引发了火灾的事实。

21、《临武县林业局文件》临*(2012)34号、《临武县林业局造林炼山规程》证实:关于批准造林炼山的请示及炼山前所要准备的工作情况,证实了在炼山前所需要经过的程序,及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炼山工作,组织人员巡逻等工作要求。

22、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邝**因犯失火罪而被判刑的事实。

23、《邱**、雷**、李*、邝某林电话清单》证实:邝某林于2013年1月21日、2013年2月3日打电话给上述三人的事实。

24、《湖南省临武县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证实:实况天气资料:1、2013年2月2日预报3日天气情况:阴天转多云,北风转南风2级,森林火险3级。

25、《南强镇土桥村大岭头扑灭森林火灾的情况》证实:2013年2月3日上午10点30分,南强镇土桥村大岭头因炼山走火发生火灾后,防火办领导邝某田组织人员前去现场救火的事实。

26、《造林合同书》证实:甲乙方签订合同时应履行的职责等情况。

27、关于对邱*胜涉嫌玩忽职守案的《鉴定意见书》的说明证实: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临武县地强镇土桥、大广村委“大岭头”森林火灾山场技术鉴定书(2013)1、2号鉴定书没有损失鉴定的说明,证实了该鉴定意见经过两次鉴定,第一、第二次鉴定均是陈**、邱*胜、黄*三人作出的鉴定,按照法律应当重新鉴定,应当另外聘请鉴定人员,临武县林业局山场鉴定小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具备鉴定资格。

28、《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2013)林鉴字第6号》证实:经鉴定:

(1)临武县南强镇土桥、大广村“大岭头”发生森林火灾的过火总面积为2485.1亩(含申请炼山的488亩面积)其中,有林地面积为880.5亩,灌木林面积1116.6亩,申请炼山的荒山面积488立方米;

(2)临武县南强镇土桥、大广村“大岭头”发生森林火灾的过火林木蓄积484立方米;

(3)在评估基准日,临武县南强镇土桥,大广村“大岭头”发生森林火灾受灾林木及扑火消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1.31万元;间接损失约为182.54万元。

29、《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邱*胜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0、《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及二辩护人王**、刘**均对本案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对邱*胜免予刑事处罚。

另查明,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临**业局、南强乡人民政府以及南强乡基层干部均请求对被告人邱*胜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造林炼山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验收炼山造林防火线的修建情况,在炼山过程中未亲自到现场指导炼山,也未派本站工作人员进行巡逻检查,导致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1.31万元,间接损失约人民币182.54万元的森林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胜所犯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证据,引发此次森林火灾主要是邝某林没有严格按照炼山规程操作,以及当日的气象状况(风力较大)等多种因素合力造成,且事发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星期天),也仍在工作岗位上调解其他山林纠纷,并未无故不到现场指导炼山。案发后,被告人邱*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邱*胜的犯罪情节轻微及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邱*胜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邱*胜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但依据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的二辩护人均认为“本案森林火灾的引起责任较为分散,是多种原因造成一个结果以及邱**在任职期间积极肯干、兢兢业业,多年被评为优秀的共产党员及先进工作者,节假日仍坚守岗位,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邱**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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