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高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阳海盛和人民陪审员

范**组成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李*担任记录,于201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尹*被永兴县煤炭局派驻永兴**山晓煤矿任驻矿安监员,负责对山晓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被告人尹*明知山晓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存在风量小、风路远、瓦斯超限等安全隐患,未敦促该矿停产整改到位;明知该矿瓦斯监控系统损坏,不能正常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督促该矿停产整顿到位;明知该矿超深越界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矿生产,也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被告人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放任山晓煤矿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最终导致了永兴**山晓煤矿“4.15”瓦斯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1.5万元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尹高于2011年5月17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张、龙、李、马、黄、刘、黄的证言;书证永煤发[2005]2号、永煤发[2007]55号、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永政办发[2008]33号、永政办函[2009]88号、永政办发[2010]7号、郴煤安监[2011]59号文件,永兴**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情况汇总表,山晓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表;郴州市煤炭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处理决定书;永兴县煤炭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处理决定书;湘阴渡镇安监站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处理决定书;被告人尹*在询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尹*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被永兴县煤炭局聘用为驻矿安监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湘阴渡山晓煤矿非法原煤生产,致使发生“4.15”瓦斯燃烧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1.5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尹**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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