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3)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林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汝城县大坪镇东坑垅是一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其育林**工作由汝城县大坪镇上祝村、下祝村的中祝自然村、五桂村三个地方同时跟管。1991年,祝*意从上祝村承包了其中一部分生态林的育林**权,并一直享受国家财政关于生态林**育林的补贴。2012年3月,祝*意擅自与蔡*强、张**(又名张*朋)等人签订杉木购买协议书,将其承包的部分生态林的杉木出售给了蔡*强和张**,并由蔡*强和张**负责砍伐。2012年5月,蔡*强和张**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组织劳方上山砍伐杉木。5月29日,蔡*强伙同祝*意赶到大**工作站报假案,制造了该片山林被他人所“盗伐”的假象。6月8日,大**工作站站长何**(另案已起诉)、朱**与蔡*强一起到汝城**理站反映“盗伐”的情况,被告人何**当时就猜测可能是蔡*强等人报了假案,但是却未对该“盗伐”案件进行调查,而只是叫何**、蔡*强等人自行到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去报案。之后,何**既没有安排人员去东坑垅山林砍伐现场调查核实,也没有对东坑垅山林被人“盗伐”的案件进行跟踪管理。2012年9月19日,何**接到关于东坑垅山林被砍伐的举报后,向汝城县林业局主管领导作了汇报,同时安排该站工作人员配合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对堆放在大坪镇上祝村综合场的67.3318方木材进行查封。在木材被查封后,何**疏于管理,一直未对该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也未去过砍伐现场查看。后经调查发现,木材被查封后直至2012年10月中旬,蔡*强等人仍然在东坑垅山林砍伐和运输林木。经鉴定:蔡*强、祝*意于2012年5月至10月间,在大坪镇东坑垅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山场总面积107亩,采伐总蓄积337立方米,数额巨大。

根据《汝城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汝城县林业局公山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汝城**山管理站代表汝城县林业局负责汝城县境内国有公山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维护国有公山的合法权益,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努力提高国有公山林地林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被告人何**作为汝城县公山管理站站长,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对国有公山的管理职责,虽然发现滥伐林木现象却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未及时跟踪管理,甚至在蔡**等人滥伐期间一直没有安排人员到砍伐现场进行调查,导致大坪镇东坑垅107亩山林337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的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何**于2013年4月24日主动到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何**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何**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何**免予刑事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汝**业局为汝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系机关法人,国有公山管理站、基层林业工作站是汝**业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公山管理站的职责有:负责全县国有公山资源的管理、使用、盘活;促进国有公山林木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值,保障国有公山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国有公山资产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工作。关于公山的管理,汝**业局规定:公山管理站代表林业局负责全县国有公山的跟踪管理、开发利用,维护国有公山的合法权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盘活公山资源,努力提高国有公山林地林木资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职责有: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查处破坏生态公益林(地)的行政案件,管理监管员和护林员等。基层林业工作站按区域共设14个林业工作站,大坪林业工作站系基层林业工作站之一,2012年1月1日,汝**业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委托大坪林业工作站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林业行政案件:1、盗伐2立方米、滥伐5立方米(均为立木蓄积)以下的;2、非法收购无证木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在2立方米以内的;3、查处野生动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4、对违反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且情节较轻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警告。汝城县森林公安局系国家行政机关,其职责有: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侦查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内设刑侦股等5个股级机构,其中刑侦股的职责有:负责对森林刑事案件的研判、预防和查处。被告人何**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7月18日任汝**业局国有公山管理站站长,何某平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任汝**业局大坪林业工作站站长,肖*发自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任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侦股股长。

2004年汝城县财政局将财政公山移交汝城县林业局管理,共移交财政公山2450处,总面积315000亩,分布在全县各个乡(镇)。自2004年至2013年,汝城县林业局国有公山管理站对国有财政公山进行现场核实,共完成现场核实面积122974亩,其中大坪镇6446.5亩。案发时汝城县国有公山管理站共有工作人员5人,汝城县大坪镇“东坑垅”山场是财政公山,1992年5月12日汝城**理站将该山场承包给大坪镇上祝村委会造林。1992年祝某意等人从上祝村承包了“东坑垅”山场其中一部分山场进行造林。2001年根据上祝村委会的申请,该山场划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并享受国家财政关于生态林**育林的补贴。汝城县林业局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资源林政法制股、森林公安、森防办、营林站、计财股按职责分工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征占用林地、案件查处、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造林抚育、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包括生态公益林的宣传、病虫害的监测、查处破坏生态公益林(地)的行政案件、管理监管员和护林员。2012年3月,祝某意(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擅自与蔡**(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及张**(又名张*朋)等人签订杉树购买协议书,将其承包的部分生态林的杉木以210元每立方米的山价款出售给了蔡**和张**,并由蔡**和张**负责采伐手续及缴纳费用(2012年8月2日祝某意等人与蔡**等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重新划定“东坑垅”山场范围,将该范围的杉树以14万元山价款卖给蔡**。)2012年5月,蔡**和张**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人员上山采伐杉木。2012年5月29日,祝某意在明知蔡**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组织采伐杉木的情况下,还与其串通,到大坪林业工作站报假案,谎称该片山场的杉木被他人盗伐。大坪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对“盗伐”案件进行了调查,6月8日,该站站长何*平和工作人员朱**以及蔡**到汝城县林业局国有公山管理站反映东坑垅山场林木被“盗伐”之事,并问公山管理站站长被告人何*林被砍伐的木材如何处理,何*林说他做不了主,叫何*平、蔡**等人去森林公安局报案。尔后,何*平、蔡**去森林公安局找了张*国副局长等人,张*国说会派人去调查。6月11日,森林公安局刑侦股股长肖*发接到东坑垅山场被盗伐的举报,于次日展开调查,但未予书面呈请立案侦查,对大坪林业工作站所调查的材料也未调取。2012年8月3日,肖*发打电话给何*平要其上山,说有人反映还在砍伐,何*平遂安排朱**去现场,朱**到现场后发现蔡**雇人仍在滥伐,尔后告知何*平,何*平打电话向肖*发汇报,肖*发告知何*平向蔡**发停砍文书。何*平则制作了一份停砍通知书,责令蔡**立即停止无证采伐木材的违法行为,并电话通知蔡**领取,但未安排收缴砍伐工具,蔡**未予理会,直至8月10日才到大坪林业工作站领取停砍通知书。8月15日,蔡**为达到大坪林业站不制止其砍伐木材的目的,向大坪林业工作站赞助3000元用于改善伙食,何*平在收受3000元赞助款后,再未组织人员上山巡查,未制止蔡**的滥伐行为,未收缴砍伐工具,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蔡**滥伐之事,同时,还违规为蔡**办理了两张木材销售办证通知单(按相关规定,办了木材销售办证通知单才可以到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肖*发在得知蔡**仍在滥伐后没有去调查核实、现场勘查等,未向局领导汇报,未书面呈请立案侦查,也没有跟踪或督促大坪林业工作站制止蔡**砍伐木材。蔡**在收到停砍通知书后,对停砍通知书置之不理,在2012年8月10日至9月19日间,继续组织人员上山采伐林木,并采取边砍边运的方式,将该山场采伐的杉木临时堆放到汝城县大坪镇上祝村综合场或采取“走黑木”的方式将木材运往外地销售,并未停止砍伐,何*平也未落实停砍通知书的内容。9月19日,祝某意电话告知汝城县林业局国有公山管理站说蔡**砍伐了东坑垅山木材,一些木材堆在大坪镇上祝村综合场,尔后,被告人何*林向林业局主管领导袁**汇报,经林业局领导与森林公安局领导衔接,森林公安局安排刑侦股的肖*发、钟**和林业局国有公山管理站的何*林、何*成到大坪综合场展开调查,到综合场肖*发等人发现堆放有大量木材,之后对蔡**堆放在上祝村综合场未运走的67.3318立方米木材进行查封,此时肖*发已明知蔡**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立案侦查,但未予书面呈请立案侦查。尔后,经森林公安局决定,将木材以40400元的价格处理给了蔡**,案发后,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予以扣押。经鉴定,汝城县大坪镇上祝村“东坑垅”采伐山场总面积为107亩,全部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山场总蓄积为501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353立方米,阔叶林蓄积148立方米。采伐综合强度为67.27%。采伐总蓄积为337立方米,其中杉木328立方米,阔叶树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何**于2013年4月24日主动到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陈述了案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汝城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汝城县林业局2012年工作目标管理办法,汝城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证明,汝城县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管理办法,汝城县林业局公山管理制度,汝城县贯彻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汝城县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汝城县编委关于县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等事项的通知,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证明:汝城县林业局为汝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系机关法人,国有公山管理站、基层林业工作站是汝城县林业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公山管理站的职责有:负责全县国有公山资源的管理、使用、盘活;促进国有公山林木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值,保障国有公山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国有公山资产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工作。关于公山的管理,汝城县林业局规定:公山管理站代表林业局负责全县国有公山的跟踪管理、开发利用,维护国有公山的合法权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盘活公山资源,努力提高国有公山林地林木资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职责有: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查处破坏生态公益林(地)的行政案件,管理监管员和护林员等。基层林业工作站按区域共设14个林业工作站,大坪林业工作站系基层林业工作站之一,2012年1月1日,汝城县林业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委托大坪林业工作站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林业行政案件:a、盗伐2立方米、滥伐5立方米(均为立木蓄积)以下的;b、非法收购无证木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在2立方米以内的;c、查处野生动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d、对违反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且情节较轻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警告。汝城县森林公安局系国家行政机关,其职责有: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侦查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内设刑侦股等5个股级机构,其中刑侦股的职责有:负责对森林刑事案件的研判、预防和查处。汝城县林业局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资源林政法制股、森林公安、森防办、营林站、计财股按职责分工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征占用林地、案件查处、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造林抚育、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包括生态公益林的宣传、病虫害的监测、查处破坏生态公益林(地)的行政案件、管理监管员和护林员。

②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何**出生于1973年9月4日等自然身份情况。

③证明,汝城县林业局关于何**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谭*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被告人何**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7月18日任汝城**山管理站站长。

④湖南省国有山林证书,中**央、**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证明:1989年12月17日,经汝城县人民政府清山划界,确定东坑垅山权林权为县公山站所有。中**央、**务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参与流转。以及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⑤承包财政公山造林合同书证明:1992年5月12日,汝城**理站与汝城县大坪镇上祝村委会签订造林合同书,公山管理将东坑垅的财政公山承包给上祝村委会造林,承包经营时间25年,承包方式借山造林,收入分成办法:按纯利润二八分成,即公山管理站得20%,上祝村委会得80%,上祝村委会砍伐时应事先通知公山管理站,验山后方可砍伐,砍伐后应当年度把公山管理站所得的百分之二十山价款及时上交县财政局。

⑥东坑垅山场承包合同证明:1992年1月21日,上祝村委会与村民祝某意、祝**签订东坑垅山场承包合同,将东坑垅山场承包给祝某意、祝**开荒造林,承包期限为20周年。

⑦管山护林协议书证明:祝某意等人与李**等人签订管山护林协议书,祝某意、祝**将其承包上祝村经营管理的东坑垅范围的山场委托李**等人管山护林。

⑧杉树购买协议书、协议证明:祝某意与蔡*强签订杉树购买协议。

⑨从祝某意笔记本里提取的材料证明:祝某意记录的在东坑垅砍伐杉树的相关情况。

⑽木材运输证办理流程、汝城县林业局木材销售办证通知单证明:办理了木材销售办证通知单才能到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2012年8月15日,大坪林业工作站为蔡*强办理了29.997立方米的木材销售办证通知单。

⑾何**、何**提供的材料证明:2012年6月8日,大**业站的何**、朱**带着案卷到公山管理站说大坪“东坑垅”山场林木被盗50亩左右,何**说要去森林公安局报案,公山管理站没有行政处罚权,2012年9月19日,何**接到举报,说大坪“东坑垅”山上有人砍了公山的木材,已运走三车,现有一些木材堆放在上祝村综合场,接举报后何**向领导汇报,并前往现场拍了照,大约有60m3左右,再向主管领导、局长汇报,后*局长打电话森林公安局局长,并安排肖**、钟**与公山管理站到堆木材点勘查。9月20日,何**与森林公安局、**调队、大坪林业工作站去现场检尺。

⑿大坪林业工作站出具的东坑垅山场采伐调查情况、停砍通知书证明:2012年8月10日,大坪林业工作站向蔡**发出停砍通知书,责令蔡**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无证采伐木材的违法行为。

⒀滥伐林木案件木材处理款的相关单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证明:大坪镇上祝村综合场所查封的木材被森林公安局以40400元的价格处理给了蔡*强。案发后,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扣押。

⒁(2013)汝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蔡*强、祝某意因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⒂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林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4月24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林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日何某林主动到该局交待了其在大坪东坑垅山场滥伐案件中疏于管理的犯罪事实。

⒃汝城县林业局出具的《汝城县财政公山现状情况》证明:2004年汝城县财政局将财政公山移交汝城县林业局管理,共移交财政公山2450处,总面积315000亩,分布在全县各个乡(镇)。自2004年至2013年,汝城**山管理站对国有财政公山进行现场核实,共完成现场核实面积122974亩。其中永丰乡1135亩、热水镇6030亩、暖水镇5375亩、外沙乡531.5亩、小垣镇10750亩、文明乡25555亩、井坡乡775.5亩、田庄乡1261亩、马桥乡19987.5亩、集龙乡65亩、南洞乡424.5亩、附城乡20423.5亩、盈洞乡1104.5亩、东岭乡1164.5亩、大坪镇6446.5亩、岭秀乡2635.5亩、濠头乡4578亩、土桥镇10401亩、延寿乡4101亩、城郊乡229.5亩。

⒄汝城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何**自参加工作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分。

⒅汝城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请求对何**同志免予刑事处罚的报告》证明:汝城县林业局请求对被告人何**免予刑事处罚。

2、鉴定意见、汝城县大坪镇上祝村“东坑垅”山场位置图证明:东坑垅山场采伐总面积为107亩,全部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山场采伐总蓄积为337立方米,其中:杉木328立方米,阔叶树9立方米。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被滥伐现场东坑垅山场的现状,其中现场的木材均已运走。

4、证人证言

①证人何*平证明:他于2011年9月至今在大坪林业工作站任站长,他们站负责大坪镇等林业工作。大坪林业工作站的工作职责包括:依法保护,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他作为林业站的站长,主持林业工作站的全面工作。他和何*敏、朱**有执法证。他们平时开展工作的情况是:资源保护、林业执法、监督管理木材采伐等工作。林业工作站有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巡查的职责。他们站管三个乡镇,平时只是下乡的时候会安排巡查。大坪镇上祝村东坑垅一带的森林资源属于大坪林业工作站管辖,东**山林属于财政公山,是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树木以杉树为主,该片山林的权属属于汝城**理站,汝城**理站对东坑垅一带的森林资源有管理职责。东**山林由祝*意承包了一部分,大概1000亩,负责造林育林,每年都享受国家关于造林育林方面的财政补贴。国家生态公益林一般是不允许砍伐的,而且所有权不可流转。国家生态公益林要砍伐需要办理手续:先向省林业厅申请退出生态林,变成经济林,然后再办采伐指标,没退出前是不可能拿到采伐指标的,只有拿到了采伐指标才可以组织劳方上山采伐。他是蔡**和祝*意报案后才知道2012年东坑垅山国家生态林被砍伐这件事。当时报案的情况:2012年5月29日,蔡**和祝*意到他们站报案,说其山上的杉木被人盗伐了。之后,他和朱**、祝*意、蔡**上山看砍伐现场,当时还没开路,在现场他看到了山上被砍伐了一些树木,大概20亩左右,砍下的杉木还没有锯成圆木。2012年5月30日,朱**对祝*意做了林木被“盗伐”的笔录,他们对祝*意做的笔录中涉及被盗伐的树木达到50多亩,是祝*意他们说多少就记多少。之后,他和朱**、蔡**在6月上旬一起去了公山管理站找到何*林和何*成反映“盗伐”这件事,由何*成对他们做了笔录,他们问何*林这些木材怎么处理,何*林说这个他做不了主,并叫他们去找森林公安局的领导。后来,他们就去找了森林公安局的副局长张**和刘*平,张**他们说会派人去调查一下。6月份,森林公安局肖*发股长他们第一次上山调查后,肖*发在他们站里看过他们做的询问笔录、砍伐现场拍的照片、山林承包合同及蔡**与祝*意签订的杉树购买协议,但没有复印,到了9月份,森林公安局查封蔡**他们堆放在大坪综合场的那批木材时才复印调取。他们去森林公安局反映东**山林被“盗伐”后,大概过了几天,森林公安局的肖*发股长还有一个不知道姓名的工作人员就找到他们,要他们一起上山看现场,肖*发他们是和朱**、蔡**、祝*意一起上山去调查砍伐现场。看了现场后,肖*发说这件事他们会处理。朱**从山上回来后,告诉他现场和上次一样,没有发现劳方在山上砍伐。到了8月3日,肖*发叫他们上山看一下,说有人反映还有人在砍伐。他就安排了朱**去,朱**当时看到有四五个人在山上,朱**问那些人是谁雇佣他们砍伐的,那些人说是蔡**雇佣他们砍伐的,朱**跟他说了这个事,他就打了个电话向肖*发汇报。8月3日,他们站发现滥伐情况只是口头上要求停止采伐,但是没有收缴工具。朱**向他汇报后,肖**打了电话给他,叫他向蔡**下达一份停砍通知书,于是他们站就制作了停砍通知书,并一直联系蔡**,要求蔡**到站里来拿通知书,但是直到8月10日,蔡**才赶到他们站里,之后他们向蔡**下达了停砍通知书。对蔡**下达停砍通知书后,他就向肖*发汇报了这件事。发出停砍通知书后,8月15日,蔡**到大坪林业工作站拿了3000元现金给他,说要赞助给他们站的食堂,让工作人员改善一下伙食,他就收下了,没有上交。蔡**拿钱给他的时候,陈**也在场,他把钱用于改善食堂的伙食,弥补食堂费用的不足。蔡**拿3000元现金给他,就是想让他在蔡**他们砍伐树木的时候给予关照。他收了3000元钱之后,是这样关照蔡**他们:在发出停砍通知书之后,直到森林公安局在大坪综合场查封那批木材的这段时间内,他都没有再派人上山去巡查,也没有收缴蔡**他们砍伐的工具,也没有再向有关部门反映蔡**他们滥伐林木的事了。9月25日森林公安局肖*发电话通知他们站去检尺,他派了何*英、朱**去现场检尺之后,他就没有再管了。直到现在为止,他都再也没有上过砍伐现场了。8月15日,他还帮蔡**办理了两张15方(共30方)的办证通知单。这两张15方的林木运输证是他用别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了办证通知单,之后蔡**凭着办证通知单办理了林木运输许可证。汝城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东**山林被采伐森林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是东**山林被采伐森林面积为107亩,采伐总蓄积337立方米,他没有异议。东**山林被滥伐,他作为大坪林业工作站站长,没有及时组织人员上山巡查,未及时制止蔡**他们滥伐树木,未跟踪落实停砍通知书的内容,对滥伐事件疏于监管。他认为他的行为是构成玩忽职守罪。他在接到报案的时候包括朱**上山检查发现蔡**聘请的劳方在山上砍伐的时候,他们都已经向森林公安局汇报了,但是森林公安局没有及时制止滥伐行为,没有及时对滥伐案件立案侦查,对滥伐结果的发生肯定负有责任。

②证人蔡**(绰号“蔡*”)证明:他是因为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的。2012年3月2日他与祝某意签订协议后,他们在五月份之前都一直没有协商如何砍伐这块山林。后来经过商量,他们决定由张**负责山场的砍伐和劳方的聘请,他负责销售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到了五月中旬,张**打电话告诉他其准备带人去山上砍伐,他同意了。之后,张**就带人上山砍伐了一些树木(具体多少,他不清楚),并将砍伐的事情告诉了他。之后他打了电话给祝某意,说他们已经组织了人员在山上砍树了,祝某意说砍伐指标都没有拿到怎么能砍树,是会出大事的。他叫祝某意不要怕,到时只要祝某意配合他们去报一下假案就可以了(说那些树是别人盗伐的)。2012年5月29日,他到祝某意家里,说他和张**已经把东坑垅山林的树砍了,要祝某意和他一起到大坪林业工作站去报案,他告诉祝某意,只要祝某意谎报说东坑垅山上的杉木被人盗伐了,其他的事情就由他们负责。到大坪林业工作站报了案后,大坪林业工作站的何**、朱**,带上他和祝某意上山看砍伐现场,当时还没开路,在现场他看到大概砍伐了二三十棵树,具体数量他不清楚,当时砍下的杉木还没有锯成圆木。2012年5月30日,朱**跟他和祝某意分别做了笔录,在做笔录的时候,他们故意把被“盗伐”树木的数量说成58亩大概七八十方,比实际要大很多。他们要虚报被“盗伐”树木的数量是他们想多砍些树,然后以捡树为名,达到边砍树边捡树的目的。实际上,大坪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在他们去报案的时候可能不知道东坑林山林是他们砍伐的,后来应该知道,应该是2012年8月3日知道的,当时何**打电话告诉他,说朱**上山巡查时发现他们的劳方在山上砍伐,要他们去站里拿停砍通知书,他们也没有理会,一直到8月10日他才到大坪林业工作站去拿停砍通知书。在拿停砍通知书的时候,他就主动和何**站长说想赞助3000元给大坪林业工作站,让林业站改善一下伙食,他从身上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何**,给钱的时候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他赞助3000元给大坪林业工作站就是想在砍伐这片山时得到大坪林业工作站的关照,不要制止他们砍伐这片树林。他给了3000元何**后,何**就再也没有因为他们砍树的问题打电话给他,也没有派人上去巡查,也没有收缴他们的砍伐工具。而且在9月初的时候,他为了将这片山上砍下来的木材运出去,他找到何**,叫何**帮他们办了两张15方(共30方)的木材运输证,何**帮了他们的忙。他们办理木材运输证时,何**知道他们是为了把东坑垅山林被砍伐的树木运出去。2012年8月10日,他们收到停砍通知书之后没有停止砍伐,没有理会停砍通知书,而是一直把这片山砍完了。报了假案后,他和何**、祝某意一起又到汝城**理站去反映东坑垅山林被“盗伐”,他告诉何*林,说这片山祝某意已经卖给他了,何*林说这件事必须找森林公安局处理,于是他们到了森林公安局找到张*国副局长和刘某平副局长,张*国他们说会派人到东坑垅山林去调查。公山管理站知道东坑垅山林被“盗伐”后,一直没有去过现场调查,没有去巡查过,没有制止他们砍伐。直到9月份,他听别人说,在森林公安局要冻结这批木材之前,公山管理站的人去了大坪综合场检查。2012年6月12日,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侦股肖*发叫他和祝某意、林业工作站的朱**、朱**以及森林公安局的郑*之一起上山场看砍伐现场,由于下雨塌方,他们进不了山,肖*发就叫他们把被“盗伐”的木材运出来。2012年9月中旬,肖*发叫他去大坪镇上祝村综合场查封了被“盗伐”的木材,钟**对他做了笔录。查封后,森林公安局将所查封的木材共67方以40400的价格处理给了他。

③证人祝某意(又名祝**)证明:他是1990年承包东坑垅山林的一部分,协议是1991年签订的,这片山总共1000多亩,是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财政公山,权属是汝城县公**理站。东坑垅由大坪镇的上祝村、下祝村的中祝自然村、五桂村三个地方同时跟管,其中他承包了上祝村所管山场的一半,协议期限是二十年,由他们育林护林,承包期限到2011年届满,到期后村里也没跟他续签合同,所以到期后,这片山还是由村里管,因为村里和公**理站签了25年。2012年3月2日,他与广东仁化县的蔡*强老板签订了一份杉木购买协议书(当时张*朋在场),协议中规定,他负责砍伐范围内的山林纠纷,财政公山的比例分成、山场内的砍伐许可证以及相关费用由蔡*强负责。他与蔡*强签订协议后,五月十几号左右,他接到蔡*强的电话,蔡*强说其已经组织了人员在山上砍树了。第二天他又接到张*朋的电话,张*朋说他们已经组织劳工在山上砍杉木了,并且还把锯木的声音给他听,他当时就跟张*朋他们说砍伐指标都没有拿到怎么能砍树,是会出大事的。张*朋就说:“你不要怕,此事自有高人指点,到时只要你配合我们去做一场贼喊捉贼的好戏,其他的事情由我们负责,与你无关”。当天上午,蔡*强在田里找到他,也是这样说的。5月29日,蔡*强要他到大坪林业工作站去报案,谎报说他山上的杉木被人盗伐了。于是,他和蔡*强去大坪林业工作站报了案,说他山上的杉木被人盗伐了。报了案后,大**管站的何*平站长和朱**以及一个女工作人员,带上他和蔡*强上山看砍伐现场。当时还没开路,在现场他看到了蔡*强他们砍伐了两条陇的木材,具体数量他不清楚,当时砍下的杉木还没有锯成圆木。2012年5月30日,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跟他和蔡*强做了笔录。6月3日,蔡*强他们请的挖机开始开路。2012年6月12日,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侦队的肖*发和另外一个工作人员找到他,并带着他和蔡*强还有林管站的朱**打算一起上山场看砍伐现场,由于下雨塌方,他们进不了山,就没有去现场看了。2012年7月14日,蔡*强组织了劳工正式进山砍伐、剪枝、运木。9月20日之前,他打电话给公**理站的何*成,要何*成告诉何*林说蔡*强在山上砍树,2012年9月20日,森林公安局的肖*发和钟**针对他报假案的事情给他和蔡*强做了一份笔录。蔡*强他们在东坑垅山场砍伐,运输是从7月14日劳方进场,到10月14日结束。

④证人朱**证明:他在大坪林管站是林*员,负责森防、检尺监交、林*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营林工作。他和何**、何**、陈**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站长的安排开展工作,他们林业行政执法的权利是行使林业执法权。大坪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就是大坪林业工作站,只不过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林管站对辖区内山场的森林有巡查职责,是这样开展工作的:一般是站长安排巡查,他们在巡查时候,如果发现乱砍乱伐的就要制止。大坪镇上祝村的东坑垅山林是生态林,是上祝村的祝某意承包的,2012年广东仁化县一个叫蔡**的木材老板在东坑垅山林砍伐杉木,当时听说是祝某意卖了一部分杉木给蔡**。5月29日,祝某意和蔡**到站里找到何**报案,说其树木被人“盗砍”了,之后,他和何**、何**、蔡**一起上去了,后来因为下雨,何**没有上去呆在车里,他们走到砍伐现场,看到山上大概被砍了二十亩左右。2012年5月30日,蔡**、祝某意来站里做笔录,根据何**安排,他对祝某意、蔡**先后做了林木被“盗伐”的笔录,祝某意说林木被“盗伐”了50亩,他们要求祝某意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山林承包合同、蔡**与祝某意签订的杉树购买协议等材料。接到报案后几天,何**叫他一起去了公山管理站反映“盗伐”这件事,之后,蔡**也来了,当时没有作笔录,但是他们把报案时做的笔录带了过去,何*成在笔记本上做了记录,他们问何*林这些木材怎么处理,何*林叫他们去找森林公安局的领导反映,后来,他们就去找了森林公安局的副局长张**和刘*平,张**他们说会派人去调查。6月12日,森林公安分局的肖*发、郑**和祝某意、蔡**四个人一起到他们站里,何**就安排他和肖*发他们四个人一起去东坑垅看情况,他听到肖*发叫蔡**不要动这些木材。7月6日,何**叫他去东坑垅山林去看情况,他看到一台挖机及路边堆了一些木材,他把现场拍了照,之后,他就向何**汇报说有一台大挖机在山上,但是没有人在那,何**就说知道了。8月3日上午,何**又叫他去东坑垅山林看情况,他看到四五个劳方用油锯在山上砍树,他把砍伐现场和那些劳方都拍了照片,劳方说是蔡**叫他们砍的,他当时叫劳方不要再砍了,劳方说不会砍了,他没有收缴劳方的工具。之后,他就回站里向何**汇报了,何**说会向林业局反映。他向何**反映后,何**没有安排他们去山上制止砍伐,没有安排他们去收缴工具,没有再安排他们站里的人专门到东坑垅山林去巡查。过了几天,何**打了一份停砍通知书,是发给蔡**的,是否发了他不清楚。9月中旬,森林公安局肖*发和钟**到他们站里了解东坑垅山林砍伐的事情,给他做了笔录,把他们站里对祝某意、蔡**、李*雄做的笔录以及山林承包合同、蔡**与祝某意签订的杉树购买协议等材料复印一份带了回去。过了几天,蔡**、肖*发、钟**到了他们站里,何**叫他和涂某清去综合场配合肖*发他们查封木材。9月25日,何**叫他和何**去大坪上祝村综合场去检尺。9月28日,检尺完毕,结果是大概70方,检尺码单交给了肖*发。检完之后,何**没有安排他们站的工作人员去东坑垅山场看砍伐现场。8月3日,他上山看到蔡**请的劳方在砍伐后,他意识到蔡**他们可能是报假案,下山后,他还向何**反映了蔡**可能报了假案。

⑤证人何*成(绰号“粒*”)证明:2012年他在公山管理站工作期间,是普通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全县财政公山的经营与管理,落实财政公山的所有权,处理公山涉界纠纷,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公山管理站前身是属于财政局,2004年的时候,县财政局把公山管理的职责划给了林业局,成立了公山管理站。一般他们站管理财政公山就是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公山是否存在盗伐、滥伐现象,他们站一般是委托给村组管理,发现问题的话,就向有关部门反映,严重的就要去森林公安局报案。公益林一般是不允许砍伐的,非公益林要向他们站申报后,再经**调队做调查设计,就可以领到采伐指标。大坪镇上祝村的东坑垅山林是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属于他们站的管辖范围,1992年,他们站委托给大坪镇上祝村管理了,合同期限是25年,协议这片山林的利润二八分成,他们站占两成,村里占八成。这片山不是一直由大坪镇上祝村自己在管理,后来大坪镇上祝村与村里的祝*意签了造林合同。近几年,尤其是去年,祝*意多次找到他们,说其和上祝村的造林协议快到期了,祝*意想把自己造的树林砍伐掉,他就告诉祝*意,这片林不能砍伐,至于祝*意和村里的协议,和他们无关。2012年6月8日,蔡*强、何*平、朱**一起来到他们站反映东坑垅山林被人“盗伐”这件事,祝*意说这片山林被盗伐了50亩,还拿了一些谈话笔录给他们看。当时他和何*林就怀疑是蔡*强在贼喊捉贼,可能就是自己砍伐了这片山林。之后,蔡*强他们还问何*林这些木材怎么处理,何*林说这个他做不了主,并叫蔡*强他们去找森林公安局的领导报案。知道“盗伐”这件事,他们站没有去砍伐现场巡查。9月18日,何*林接到举报,说东坑垅山林被人砍伐了,可能堆放在大坪上祝村综合场。于是他就和何*林一起去调查,后来因为下雨,他们就没有去东坑垅山林,而是去了大坪上祝村综合场,在那里他们发现堆放着大量木材。之后,何*林站长就向林业局分管领导汇报了。当天下午,他们又和森林公安局肖*发和钟**一起到了大坪上祝村综合场,在综合场他们发现有两辆拖拉机拉了木材到综合场。于是,肖*发他们就叫了那两个拖拉机司机谈话,并做了笔录。第二天,他和森林公安局肖*发股长、钟**会同大坪林业工作站的人一起到了综合场查封了木材,森林公安局还对现场拍了照。

⑥证人周**证明:2012年8月21日他们工区接到群众反映蔡*强在砍伐东坑垅山场的杉木时搭建了3个木厂在他们林场的山上,于是,他会同曾某红、袁**、廖**一起到了蔡*强搭建木厂的地方,到了后,发现有3个木厂,他们问在木厂做事的人在做何事?木厂的人告诉他们是在跟蔡*强砍伐杉木。事后,他们将此情况反映给林场林**股长,后来,蔡*强赔偿了5000元给林场。

⑦证人袁**证明:2012年3月开始,她分管公山管理站、检尺大队等工作,汝城**理站是林业局的内设机构,公山管理站前身是属于财政局,2004年的时候,汝**政局把公山管理的职责划给了汝城县林业局,成立了汝城**理站,站长何*林是2011年3月调来的,公山管理站主要管理财政公山的权属认证、财政公山的租赁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一般是不允许砍伐的,要经省里审批才能砍伐。大坪镇上祝村的东坑垅山林是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属于财政公山。大坪镇上祝村的东坑垅山林属于公山管理站的管辖范围,因为东坑垅山林属于财政公山,1992年,被公山管理站委托给大坪镇上祝村管理了,合同期限是25年,当时他们和大坪**协议这片山林的利润二八分成,公山管理站占两成,村里占八成。大坪**山林被人砍伐这件事她是2012年9月才清楚的,当时是何*林向她反映才知道。具体情况是:大概是九月十几号,何*林、何*成到她办公室来反映,说有人举报东坑垅山林被人砍伐了,她就安排何*林他们去调查并把照片拍下。当天下午,何*林和何*成就去了大坪综合场,发现大概堆放有几十方木材,何*林他们就拍了现场的照片回林业局汇报,到了局里把照片拿给她看,她看到情况比较严重,就带他们一起去向胡局长汇报,胡局长听了他们的汇报后,就打了电话给森林公安局的曹局长,曹局长马上安排其工作人员与何*林、何*成一起去了大坪上祝村综合场。何*林回来后就向她汇报,说已经带森林公安局去了木材堆放现场,其他具体情况他就没有再管了,因为这不再属于他们的职责。

⑧证人肖*发证明:2012年2月份开始,他担任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侦股股长,主持刑侦股的全面工作。刑侦股分管领导是副局长张**。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主要工作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秩序,查处涉林行政、治安、刑事案件。他们主要管辖汝城县境内的涉林刑事案件,比如盗伐、滥伐案件等。盗伐3立方活立木为立案标准,滥伐15立方活立木为立案标准。办案流程是接到群众报案或者自行发现,然后就出警到现场调查,如果够刑事立案标准就立案,如果不够,则按照行政或治安案件处理。他们对涉林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批程序是:接到报案后,先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然后送交领导审批(他们局有个惯例,就是涉林刑事案件都是由各股室负责人直接向局长汇报,并由局长直接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涉林刑事案件,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2012年6月11日,他接到蔡*强的电话,蔡*强说其买的大坪东坑垅的一片山被别人盗伐了,叫他们去调查一下。6月12日,向曹**汇报后,他和郑*之到了大坪林业工作站,当时祝某意、蔡*强也在。他就问了祝某意和蔡*强,蔡*强他们说山上被别人砍了几十亩,他还看了大坪林业站对蔡*强、祝某意等人做的笔录、报案材料、蔡*强与祝某意之间的山林购买协议等相关材料。过了一会,他和郑*之、朱**、祝某意、蔡*强上东坑垅去看现场。以后只有他和蔡*强两个人到了现场调查,在去砍伐现场的路上他还看到一台挖机。到了砍伐现场,他看到现场零星的被砍倒了十几棵树,不超过一方木,树不是很大,而且没有剪枝。下山路上,他就交代蔡*强在没有拿到砍伐指标的情况下,不要去砍这片林木。之后他又交代何*平如果有线索,就通知他。他当时意识到了蔡*强他们是贼喊捉贼,在上砍伐现场的路上他还问了蔡*强,是不是自己砍的木就说是别人“盗伐”的,蔡*强说肯定不是他砍的。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他就没有再追问了。他们没有对蔡*强等人做笔录,因为当时数量不大,所以也没有立案。2012年8月初,何*平打电话给他,说其站里的朱**发现蔡*强请了几个劳方在东坑垅山林砍伐,问他怎么办,他要何*平向蔡*强下达一份停砍的文书,如果以后查起这个案件的话,也有个依据,说明何*平制止了这件事。何*平说停砍通知书可不可以,他说可以。至于何*平是否制止了蔡*强砍伐、是否向蔡*强下达了停砍通知书,他就不清楚了,何*平也没有向他说过。他接到何*平的电话后,他没有去调查跟踪过这件事,之后也没有管过这件事,没有向汝城县森林公安局的领导汇报。何*平是否制止蔡*强他们砍伐他不知道,何*平没有和他说,他不知道,他也没去问。一般停砍通知书是由林业站下达。他们办案时一般都是直接以行政、治安或刑事案件立案,他们从来没有发过停砍通知书,具体什么情况下发停砍通知书他就不清楚了。按照相关规定,他们有跟踪、监督、制止滥伐案件的职责。2012年9月19日下午5点钟左右,曹**说林业局领导打电话给他,说大坪上祝村综合场有批非法木材,叫他和公山管理站的人一起去调查一下。于是他和何*林、何*成、钟**一起到了大坪上祝村综合场,在综合场他们发现有两辆拖拉机在卸木材。于是,他和钟**就分别找了那两个拖拉机司机做调查笔录,他们问那两个司机这些木材的来源,司机说这些木材是蔡*强请他们从东坑垅运出来的。他们跟蔡*强做笔录时,蔡*强说这些木材是别人砍的,蔡*强只是去把那些木材捡出来,他们当时也不相信,但是蔡*强又不承认,他就只好按照蔡*强说的做了笔录,并打算第二天再去调查一下。做完笔录后,他就交代蔡*强不能动那批木材。2012年9月20日,他找了分管领导张**副局长汇报这件事,说综合场的木材是蔡*强请人砍的。接着他和张**一起去向曹**汇报,曹**听了汇报后,也说蔡*强肯定是在贼喊捉贼,木材其实就是蔡*强砍的。之后,张**就联系了**调队的人去鉴定,他和钟**、**调队朱**、公山管理站何*成以及林业站的朱**、涂某清就到了大坪林业工作站,他们把大坪林业站取的材料复印了一份,并找了祝某意和朱**做笔录。朱**说其去过四次砍伐现场,其中一次是在8月初,朱**在砍伐现场发现蔡*强请的人在山上砍了树。本来他们打算到砍伐现场查看,但由于天气下雨就没到砍伐现场,于是他们决定只去综合场检尺。中午吃饭后,他和蔡*强、祝某意、钟**、朱**、何*成、朱**以及涂某清去了综合场对这批木材封堆,蔡*强自己在木材上刷了查封的印记,钟**对现场拍了照。之后,他交代蔡*强不能动这些木材。查封之后,他就回局里向曹**汇报这些情况。2012年9月20日对木材查封后,蔡*强打电话问他这个案子怎么处理以及木材怎么处理,他告诉蔡*强如何处理找他没有用,要去找领导。查封时他清楚蔡*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蔡*强做了多年木材生意,肯定知道这个案子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12年9月21日,他和钟**先去三江口找了蔡*强请的一个拖拉机手朱*兵做了笔录。接着,他们又去找了大坪**庙工区的周**做笔录,周**说蔡*强在砍东坑垅山林时,为了方便劳方吃住,于是在山上砍了一些树搭厂房。由于蔡*强买的东坑垅那片山林和大坪林场交界,所以把大坪林场的树也砍了,因为这件事,蔡*强还赔了5000元给大坪林场,周**还说东坑垅山上的劳方是蔡*强请的。2012年9月24日,曹**叫他到其办公室,他看到蔡*强、吴**也在曹**办公室,曹**说大坪综合场的被查封的那批木材要以600元每方处理给吴**,其他费用(交公山管理站二八分成的钱、劳方工资、山价款、办证费用)由吴**负责。

2012年9月25日,他和钟**、林业站的朱**、何*英到大坪上祝村综合场去检尺,9月28日,他们又去综合场检尺,检尺结果是总共67方,需交40400元木材处理款,当天,蔡*强雇请的邝**先预付了30000元,此时,他才知道处理这批木材只是由吴某敏出面购买,实际上木材是处理给了蔡*强。这40400元钱全部交清后,他们就把钱从账户里取出来,于2012年10月24日以现金的方式交到了森林公安局的财务室。9月29日,他就把查封、检尺还有处理款的情况都向曹局长汇报了。根据2012年9月29日之前他们所调查的材料,蔡*强符合构成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条件。木材被查封之后,他们没有再去管了,至于蔡*强他们是否还从山上运了木材他就不清楚了。

蔡*强、祝某意等人滥伐林木,导致东坑垅山林337方林木被滥伐,他认为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他作为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侦股股长,在涉林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没有坚持原则,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蔡*强等人立案侦查。第二,按照他们平时办案的惯例,是否立案,必须经领导明确表态,但是蔡*强这个案件,曹**没有明确表态。他作为森林公安局刑侦股股长,主管涉林刑事案件,对蔡*强滥伐案件负有责任:一是在2012年8月份的时候,何某平就告诉他,蔡*强雇了人在东坑垅山林砍伐树木,但是他们没有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没有去制止,也没有对蔡*强立案侦查。二是在2012年9月份查封大坪综合场的木材时,对相关证人所作的笔录中已经清楚的表明滥伐树木就是蔡*强所为,但是他们仍没有对其立案侦查。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何**的供述和辩解及其写具的认罪悔过书证明:他是2012年3月至今在汝城县公山管理站任站长。国有公山管理站主要负责全县国有公山资源的管理、使用、盘活;促进国有公山林木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值,保障国有公山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国有公山资产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工作。公山管理站的前身叫财政公山,属于财政局,2004年的时候,汝**政局把公山管理的职责划给了汝城县林业局,成立了汝城县公山管理站。他们站是这样管理财政公山的:落实财政公山的所有权,他们一般是委托村组代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一般是由公山所在地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有什么情况就由林业工作站向他们反映,他们再依情况处理,严重的就要去森林公安局报案。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一般是不允许砍伐的,如果要砍伐必须先要到公山管理站核实是否属于财政公山,然后写申请经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即**调队)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省林业厅审批,由生态林退为经济林,退为经济林后,经公山所在地的林业工作站做调查设计,由他们盖章(主要是核实设计的出材数,作为局里收分成的依据),再经**调队审核,最后到林政股审核取得采伐指标,才可以砍伐。大坪镇上祝村的东坑垅山林是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属于财政公山。大坪镇上祝村的东坑垅山林属于公山管理站的管辖范围,1992年他们站与大坪镇上祝村签订承包财政公山造林合同书,合同期限是25年,协议这片山林的利润二八分成,他们站占两成,村里占八成。这片山不是一直由大坪镇上祝村自己在造林,后来大坪镇上祝村与村里的祝*意签了造林合同。去年他刚到站里的时候,祝*意多次找他,说其和上祝村的造林协议快到期了,想把自己造的树林砍伐掉,他就告诉祝*意要退出生态公益林,拿到砍伐指标后才能砍伐。三四月份的时候蔡**和祝*意也一起到了他们站,说想砍伐这片林,他也是这么回答的。后来上祝村的书记和主任也都来找过他,他们都是这样告诉书记、主任,这片树林砍伐的手续十分复杂,退不出公益林,不能砍伐。2012年6月8日上午,大坪林业工作站的何*平和朱**到他们站里来报案,说东坑垅山林被“盗伐”了几十方,并把他们对祝*意、蔡**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蔡**与祝*意签订的杉木购买协议等材料给他们,他大概浏览了一下,因为他觉得砍伐的方数比较多,就叫何*平他们去汝城县森林公安局报案,何*平就打了电话给蔡**,蔡**就来了,何*平他们就一起去了森林公安局。蔡**他们走后,他和何*成聊天的时候,就聊到蔡**很可能是贼喊捉贼。蔡**他们一起去森林公安局是报了案,因为过了两三天他就去森林公安局问了肖*发。肖*发就说6月12日他们去过东坑垅山林,因为下雨垮方过不去就没去砍伐现场看,还说这段时间忙,就没再去了。他没有去过砍伐现场,因为他认为何*平、蔡**他们已经向森林公安局报了案,他就没再去管这件事了,不过,知道东坑垅山林被砍伐后,他就向主管领导袁*秀汇了报,并告诉袁*秀说何*平、朱**已经向森林公安局报了案,袁*秀说报了案就可以了,他没有去现场调查并跟踪管理这件事的原因是:他认为森林公安局已经立了案,这件事就与他无关了。9月19日下午,他接到祝*意的电话,说蔡**砍了东坑垅山林的木材并且已经运了3车木走了,还有一些木材堆在大坪上祝村综合场。接到电话后,他就向林业局主管领导袁*秀汇报。当天下午,他和何*成就租车去了大坪综合场,发现大概堆放有60多方木材,他们拍了现场的照片回林业局汇报了。他们先是把照片拿给袁*秀看,接着袁*秀又向胡局长汇报。胡局长看了照片后,就打了电话给森林公安局的曹**,曹**就马上安排了肖*发股长、钟**与他和何*成一起去了大坪上祝村综合场。在综合场他们发现有四辆拖拉机拉了木材到综合场。于是,肖*发他们就叫了那几个拖拉机司机谈话,并做了笔录,大概是问那几个司机是谁雇佣他们之类的情况。第二天,他安排何*成与森林公安分局肖*发、**调队的人再去了综合场。何*成回来告诉他,包括大坪林业站、蔡**等各方都到了场,但是因为下雨,不好检尺,就没有上东坑垅山场了。全县有30多万亩公山,分布于19个乡镇,4800个山场,而他们站只有5个人,不可能对所有的公山进行巡查,加上公山是属地管理。但是作为公山管理站站长,他认为何*平他们已经向森林公安局报了案,他就没有再去管这件事了,也没有再对滥伐林木情况进行跟踪了,对东坑垅山林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被告人何**于2013年10月24日向检察机关交待其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写具认罪悔过书,认罪服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在担任汝**业局国有公山管理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何**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何**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何**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于2013年10月24日向检察机关交待其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写具认罪悔过书,认罪服法;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何**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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