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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甲、吴*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对道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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