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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梅江法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张**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4)梅江法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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