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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廖万海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审理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及其辩护人李*、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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