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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李*分别在担任南县规**一中队队长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均负责对其所管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行政执法。2014年6月和8月,被告人沈某某、李*先后各自带队巡查建筑市场,发现个体房产开发商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建的违法违章商住楼后,责令黄某某停工,并补办相关报建手续。黄某某在过了几天后继续施工,之后,被告人沈某某、李*又带队巡查了该在建工程几次,发现黄某某仍在施工,每次都责令其停工,但黄某某在明知办不齐手续的情况下一直偷偷施工。被告人沈某某、李*在多次查处而黄某某仍未停工的情况下,未穷尽行政处罚措施,致使黄某某的违法违章建筑继续施工,给建筑安全留下隐患。2015年3月31日,黄某某的商住楼建成后拆卸升降机架时,因无安全防护网,造成施工人员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李*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均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死亡证明及病历记录,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南县规划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行政执法案卷、建设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建房合同及民事赔偿协议,法医学鉴定意见,被告人沈某某、李*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负责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导致违法违章建筑继续施工,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李*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被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是自首,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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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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