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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陆**、被**某某及其辩护人韦**、韦**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间,南丹**有限公司原出纳员张某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将已经报账的27张银行现金缴款单交给该公司会计重复记账,贪污公款共计864539.85元。其中,张某某4次将已报账的共26张银行现金缴款单交给该公司时任会计的被告人苏某某重复记账。苏某某未对张某某交来的银行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就制作记账凭证。时任该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兼会计主管的被告人宁某某对苏某某2次交来的记账凭证没有认真审核,没有发现该凭证存在重复报账的情况。苏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致使814539.85元公款被张某某套取侵吞。宁某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会计主管职责,致使584539.85元公款被张某某套取侵吞。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苏某某辩称: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人辩称:苏某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有企业财务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宁某某辩称:其不负责复核,也不是会计主管,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1、宁某某只是南**电公司的会计人员,从事的是该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财会工作,该工作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南**电公司是具有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没有行政管理职权,也没有受国家机关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此,宁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2、宁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罪或失职罪的客观要件。宁某某是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不是公司会计主管,不具有公司会计主管职责和公司票据审核职责。因此,宁某某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南丹**有限公司原出纳员张某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将已经报账的27张银行现金缴款单交给该公司会计重复入账,贪污公款共计864539.85元。其中,张某某4次将已报账的共26张银行现金缴款单交给该公司时任会计的被告人苏某某重复入账。苏某某未对张某某交来的银行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就制作记账凭证。时任该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的被告人宁某某对苏某某2次交来的记账凭证没有认真审核,没有发现该凭证存在重复报账的情况。苏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814539.85元公款被张某某套取侵吞。宁某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584539.85元公款被张某某套取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南丹**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证实:苏某某、宁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苏某某于2004年9月28日至2011年7月7日任南丹**有限公司财务部助理会计师。宁某某于2007年4月29日至2008年4月任南丹**有限公司财务部代理副主任,2008年5月至今任南丹**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组建南丹**有限公司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南丹**有限公司的属性为国有企业。

3、本院(2010)丹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河池**民法院(2011)河市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南丹**有限公司原出纳张某某采用将银行现金缴款单重复交会计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864539.85元,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公款728783.01元,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诉后河池**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事实。

4、南**电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

(1)该公司现金缴款单的入账流程为:出纳员将现金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取得银行现金缴款回单后填定“资金收支结报单”,并将现金缴款单作为“资金收支结报单”的附件交会计人员,会计审核后将“资金收支结报单”的一联退给出纳留存,一联作为会计凭证,现金缴款单作为冲减出纳员现金账及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依据。

(2)2009年至2010年,南**电公司使用的是南宁海**有限公司设计和安装的用友R9财务管理软件。该软件操作流程是:制单,即由制单人凭密码进入财务系统填记账凭证,系统在记账凭证的制单处,会打印上制单人的姓名。审核,即在制单人完成制单工作后,系统设置由另一人密码进入系统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系统在记账凭证处会打印审核人的姓名。会计主管和出纳员的名字是根据职务事先设置,即不需要会计主管和出纳员进入系统操作。

(3)记账凭证上的“会计主管”应当是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部主任。“审核”人员一般由财务部领导担任,负责审核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记账凭证所依据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制单”人员由会计按分工处理,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是负责编制记账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5、电脑打制的记账凭证、农业银行现金缴款收款人入账通知单及收款收据、受理回执证实:张某某用现金缴款单交会计重复入账的事实。

6、南**电公司岗位职责

财务部主任岗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负责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筹,监督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实施管理,及时进行预测分析和定期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省费用;加强财产、物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清查,分析盈亏,并按有关权限进行处理;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并编写财务分析,向上级和公司职代会报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参加审核生产、技术改造、基建、大修及劳动工资、物资供应计划和电价电费管理,检查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果;布署物资材料及有关用品的采购工作;妥善保管、使用财务印鉴;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财务部副主任岗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负责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筹,监督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实施管理,及时进行预测分析和定期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省费用;加强财产、物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清查,分析盈亏,并按有关权限进行处理;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并编写财务分析,向上级和公司职代会报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参加审核生产、技术改造、基建、大修及劳动工资、物资供应计划和电价电费管理,检查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果;督促检查搞好物资供应和保管工作;妥善保管、使用财务印鉴;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助理会计师岗位职责:认真执行《会计法》,负责具体编制每月成本费用,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草拟各项资金预算,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做好成本管理对比分析,提出改进措施;负责成本、材料、工资基金、固定资产和其他会计事项的核算工作;收集、整理编制会计凭证,定期打印总分类账和有关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负责税金缴纳、发票管理,计提各种法定基金费用;制定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该案,整理、保管会计档案;进行日常会计事务处理及业务监督。

7、南丹**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审批表证审: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宁某某在南丹**有限公司已核的职责。

8、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至2010年,其在担任南**电公司出纳期间,采用将银行现金缴款单重复交公司会计记帐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864539.85元。其得到现金缴款单后交由负责银行账的苏某某入账,审核是由担任财务部副主任的宁某某负责。其从银行提取备用金,需开现金支票,开现金支票需要三个章,一个财务专用章,一个是公司老总杨某某的章,这两个章是由其保管使用,还有一个章是财务部主任梁某某的章,该章由梁某某保管使用,其开现金支票时先盖上财务专用章和杨某某的章后,再去找梁某某盖章,三个章一起盖才能领钱。

证人杨某某(原南**电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证实:张某某采用将银行现金缴款单重复交公司会计记帐的方式贪污公款期间,梁某某担任财务部主任,宁某某担任财务部副主任。张某某报账需要依次经过现金会计苏某某、核查会计宁某某、财务副总梁某某签字的事实。

证人梁某某(原任南**电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主任)的陈述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财务部有出纳一人,会计六人。出纳是张某某,会计有副主任宁某某,银行账会计苏某某,现金账会计张**、杨**,农网建设会计卢*,往来账、网**行、债权债务清理会计韦某某。张某某取得银行现金缴款单后,应当交由负责银行账的会计苏某某做账,苏某某做账后交给财务部副主任宁某某审核,其作为会计主管,是最后的把关人。但由于苏某某和宁某某都是专业的会计,有该2人在其之前审核把关,其认为不会有什么问题了,所以没有认真再翻看凭证,疏于审核监督。会计主管不需要公司另外任命,而是按会计法的规定由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在南**电公司其就是会计主管,在其出差、学习、或不在单位的时候,宁某某作为财务部副主任自然履行了会计主管业务方面的工作内容的事实。

证人韦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其任南**电公司助理会计师,主要负责出分录、出凭证、出现金账等,苏某某负责出银行账、出凭证。按公司财务流程,其与苏某某、张**、卢*等会计做的账,都要经过宁某某审核看是否合格,再交给梁某某作为最后一关的审核才能归档的事实。

证人张**的陈述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其担任主办会计师,主要负责做现金账、出现金账的凭证及整个财务报表等。按公司财务流程,其与苏某某、韦某某、卢*等会计做的账,都要经过宁某某审核看是否合格,再交给梁某某作为最后一关的审核才能归档的事实。

证人卢*的陈述证实:南**电公司于2007年开始使用用友R9财务软件,其与宁某某、韦某某、苏某某到南宁接受南**公司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用**司的人负责安装财务软件,并按照各财务人员的岗位在财务软件系统中设置身份和权限,每个人都只能用自己的名字和密码进系统进行操作。只有出纳的名字是事先设置好的,出纳本人不用实际操作,其他岗位必须由本人以密码进入电脑系统操作后才能在凭证上显示其名字的事实。

9、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其任南**电公司会计,主要负责银行账。出纳张某某从银行领回的回执单和对账单都是交由其出账,出账后交给财务部副主任宁某某对其做的凭证进行审核,才能登记进账本,最后交给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梁某某进行最终审核签字,经过这些程序后才能入档。但由于其工作疏忽,没有仔细核对张某某交来的银行单据,没有发现张某某有重复报账的行为。其将张某某重复报账的单据制单后按程序依次交给宁某某、梁某某审核,该2人也没有仔细核对单据凭证,没有发现张某某的重复报账行为,致使公款被张某某套取侵吞的事实。

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至2010年其担任南**电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的事实,

10、宁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南**电公司关于宁某某任职情况的说明:宁某某从2007年4月29日起担任公司财务部副主任,没有担任公司会计主管职务。

上述证据来源客观,取证程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宁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南**电公司财务部人员岗位工作分工的会议记录:主要证明宁某某没有复核的工作职责。该会议记录不能证明宁某某没有审核的工作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宁某某是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不是公司会计主管,不具有公司会计主管职责和公司票据审核职责。因此,宁某某不构成犯罪。经查,宁某某虽然不是公司的会计主管,但其作为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依然有审核这些单据的职责,并有时任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及另外几个会计陈述证实。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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