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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等2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港**民法院审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李**、覃**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覃**不服,以原判认定监管对象菅某某勒颈自杀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菅某某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无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经本院审判委会员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对主要证据视听资料未经当庭播放查证属实即作为定案根据,审判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确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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