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甲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期间经河池**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砾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甲及其辩护人蒙成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简称养殖场建设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养殖场(小区)采取了一定的补助措施,给予不同等次的生猪养殖补贴。根据相关规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养殖场项目是由自治县发改委和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共同组织,具体由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在实施2008、2009年度的建设项目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明知自治县境内所有养殖场均未达到政策文件要求的申报基本条件,仍通过虚报数据得到该项目,共计人民币125万元。2008年以及2009年项目资金分别批复下达之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又违反规定将该两年度的项目资金当中的人民币124万元分解发放给包括批复的场点在内的养殖场。被告人覃*甲身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在项目材料收集、申报以及资金分解的过程中,明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违规操作,仍不制止、不反对,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124万元。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甲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覃*甲对指控书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讼书指控的定性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称在起诉书指控的建设项目当中,项目指标是上级事先分配好的,环江境内由于受疫情影响,环江县境内单个养殖场申报项目均不符合条件要求。为此经过该局局班子领导扩大会议讨论后,一致同意决定以养殖小区进行申报项目。其中2008年由7个养殖场合成3个养殖小区,2009年由6个养殖场合成2个养殖小区进行申报。按照养殖小区申报项目,小区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均超过500头,完全符合申报文件的要求。该项目得到自治区文件批复以后,2008、2009年度该局通过局班子会议扩大会议和报环江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也是按照原申报养殖小区内包含的其他养殖场来进行实施项目,做到专款专用,并通过市级验收,扶持了环江县境内畜禽业发展,取得较好效益。该局按照养殖小区形式申报项目一直是按照上级的要求来做,也完全符合文件要件,同时通过上级部门的核实和验收,其本人不存在虚报数据得到项目,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的基本情况。其本人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且在项目申报及审核报批中不是决策者,不应追究其责任。综上,被告人覃*甲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望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理由是:1、在实施2008、2009度该建设项目时,环江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是以几个养殖场组合成养殖小区,以养殖小区形式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项目。以养殖小区形式申报项目出栏量均达到500头以上,且符合文件的规定,该局不存在虚报数据获取国家资金的行为。2、环江县畜牧兽医局是以养殖小区上报申请项目,在得到自治区批复的资金后,也是按照规定将资金分配给养殖小区的包含在内各个养殖场,不存在违反规定分配项目资金的行为。3、环江县以养殖小区形式上报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该局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同时也是按照文件要求来具体操作实施,被告人不存在渎职的行为。4、综上,环江县畜牧兽医局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因此被告人覃*甲即不存在明知违规操作而不予制止、不反对,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的事实,国家专项资金124万元均全额支付各养殖户,做到了专款专用,发展了环江畜牧业,没有造成国家损失。5、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不存在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也没有严重过失情形,没有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对被告宣告无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具的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提出异议,均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被告人覃*甲仅是该项目的成员,不是该项目的领导;二是河池市畜牧局关于上报2008、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材料的紧急通知二份,证实该局2008、2009年度按照以上文件以养殖小区形式上报材料,符合文件规定,且当时上报的时间比较紧;三是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项目进行验收的紧急通知一份,证实2008年该项目的建设、验收都有通过市级相关部门验收;四是各级领导、专家检查指导项目图片,证实市里面是以养殖小区的形式进行验收;五是原河池**兽医局局长华*出具的《关于河池市全市(包括环江县)2007、2008、2009年国家投入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组织实施的实际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环江县畜牧部门以养殖小区形式申报项目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各县申报的场点均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符合条件标准要求后才批准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也是通过检查验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7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简称养殖场建设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养殖场(小区)采取了一定的补助措施,给予不同等次的生猪养殖补贴。广西**发改委、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该办法对项目选建条件、实施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2009年自治区发改委、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又下紧急通知,明确根据国家新的规定,国家仅对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并且符合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文件的养殖户(小区)给予补助建设。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是由县发改委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共同组织,具体是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对应业务部门是该局的二层机构畜牧站,被告人覃*甲自2006年起经任命为环江毛**牧兽医局副局长,主要分管畜牧站工作,是该项目的分管领导。

在实施2008、2009年度的该建设项目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明知自治县境内所有养殖场均未达养殖场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达到500头以上且符合桂发改农(2007)673号政策文件要求的基本申报基本条件,但为了争取项目资金,该局班子领导扩大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决定以养殖小区形式进行申报,即将不符合文件申报规定的几个养殖场整合为养殖小区申报项目。在具体申报过程中,该局又将申报的每一个养殖场的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均填500头以上,并将每一个养殖场均上报至上级部门。其中2008年由7个养殖场合成3个养殖小区,2009年由6个养殖场合成2个养殖小区进行申报。该局两年度采取以上形式一共向河池**医局申报了13个备选养殖场。县一级部门申报项目后,河池市畜牧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形成调查小组对各个县申报的场点进行复核调查,核实过后经过汇报讨论筛选后在由市发改委、市畜牧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上级部门对环江县畜牧部门以养殖小区多个养殖业主进行申报没有提出异议。随后由河池**医局与市发改委以其中某个业主名字以小区形式联合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2008、2009年度环江县畜牧兽医局一共得到自治区批复有5个场点,且5个场点均为原环江县畜牧兽医局向上级申报的备选养殖场。自治区批复文中,对环江县批复的场点除2009年有个场点写的是养殖小区外,其他4个场点均写的是养殖场。环江县一共获得该项目补贴资金共计125万元。2008年以及2009年项目资金分别批复下达之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又违反规定将该两年度的项目资金分解发放给包括批复场点在内的其他原申报备选的8个养殖场,获得该建设项目资金补贴的13个养殖一共获得补助资金共计124万元(原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是125万元,因其中一个业主的项目建设没有按照进度完成,因此有1万元的项目资金未予发放)。其中环江县畜牧部门2009年因资金分配问题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请示,时任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曾*签署意见:“优先考虑毛*、卢*甲两家,其他场适当分配。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局班子研究决定,呈领导审定”;时任人民政府副县长谭*签署意见:“如拟。”分配方案系畜牧站完成,覃*甲于次日在分配方案上签署“3月5日上午经班子会讨论,确定分配方案”。同时查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级发改委、市畜牧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形成验收小组对各个县的项目实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财政部门才能予以全部发放该项资金,环江县该项目也通过了上级部门的验收。还查明获得国家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13个养殖场是分散位于环江县境内不同乡镇及地点,并没有实行统一的管理,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7)124号]文件规定养殖小区的基本条件。

被告人覃*甲身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分管该项目的领导,明知各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是均不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在召开局班子领导会议讨论是否争取该项目、怎么申请该项目及上报哪些场时,被告人作为该单位具体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其没有对养殖小区的概念进行阐析,会议上参会人员也未就什么是养殖小区进行定义及分析。通过会议讨论,该局一致同意按照养殖小区包含几个养殖场的形式申报项目,被告人覃*甲亦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该局班子领导扩大会议确定申报的场点后,被告人覃*甲对于畜牧站编制的材料数据予以认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覃*甲明知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可以不按照上级批复文件来实施项目,为了照顾多数养殖户,认为申报时是以几个养殖场组合成养殖小区进行申报,因此在项目实施中也应按照原申报的几个养殖场分解实施。被告人覃*甲对于该局违规分解该建设项目资金、分解实施项目建设予以认可。

另查明,被告人覃**在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前,在侦查机关对其一般性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在法庭辩论时提出该局是以养殖小区形式上报项目,完全符合文件要求,不存在任何虚报的情况,并且得到上级批复,得到批复后该局也是按照养殖小区形式进行项目实施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其本人不存在虚报项目,对项目资金予以分解实施,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的情形。被告人覃**在法庭辩论时是做无罪辩护,但对基本事实并不予否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被告人覃*甲涉嫌犯滥用职权进行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某甲的身份信息基本情况;

3、组织机构登记情况,证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为党政群机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畜牧站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4、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领导工作分工通知,证实被告人覃*甲于2006年起经组织部任命为环江毛**牧兽医局副局长,几次局内部领导分工均分管兽医站;

5、《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7)124号,《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桂发改农经(2010)1201号),证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项目选建条件、建设内容与标准、补助标准、各部门分工责任、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管理、竣工验收等;其中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

6、《关于编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紧急通知》(2008年自治区发改委、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发文,市畜牧兽医局附请各县按通知要求填报材料的文字),证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条件、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补助标准等,其中规定2008年国家只对2007年度生猪出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养殖户)给予补助建设,符合该规模标准并符合《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设定条件的可列入申报范围;

7、《关于上报河池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附件(河发改农经报(2008)27号),证实河**改委及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向上级部门申请生猪标准规模化建设项目,请示上级对河池市的项目进行批复。其中环江县有3个养殖场(小区),建设性质为改扩建,申请资金为75万元;

8、《区发改委关于河池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农经(2008)207号),《2008年河池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河**改委、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证实自治区发改委2008年对河池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进行批复,其中附表中包括环江县的潘*养殖场、韦*养殖场、莫*3个养殖场。表格中2007年各养殖场出栏量为分别950头、820头、850头,中央补助各场25万。尔**改委、水产畜牧兽医局下达2008年我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其中环江县有3个养殖场(小区),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其中中央投资75万元;

9、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公示》一份,证实2008年3月18日本县发改局、渔牧兽医局对2008年拟作为申报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建设备选项目的养殖场(小区)进行公示,其中有11个养殖场,且公示内容中所有养殖场2007年底生猪出栏头数均为500头以上;

10、2008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证实环江毛**牧兽医局制定了本县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原申报的7个养殖场。且养殖场与该局将中央财政补助的75万元资金分解给7个养殖场一致;

11、2008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后各场点相关材料,证实材料中记载本县实施的7个场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材料中数据在2007年出栏肉猪均达500头以上;

12、《关于上报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材料的紧急通知》(市畜牧局下发)及《关于编报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紧急通知》(区畜牧局、发改委发文),证实2009年国家只对2008年度生猪出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养殖户)给予补助建设,符合该规模标准并符合《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设定条件的可列入申报范围;

13、《关于请求审批河池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附件(河发改农经报(2009)131号),证实河**改委及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向上级部门申请生猪标准规模化建设项目,请示上级对河池市2009年的项目进行批复。其中环江县有八面养猪场及卢**养殖小区,在列表上2008年出栏量为955、960头,申请资金50万元;

14、《区发改委关于河池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农经(2009)1080号),《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09年投资计划表》(2009年自治区发改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下文),《河池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09年投资计划表》(2009年河**改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发文),《河池市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任务指标的通知》,以上四份证据证实2009年自治区批复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2个,其中有屈*养猪场、卢**养殖小区,其中批复文中所列表格中两个场2008年出栏量为955、960头,中央补助各场均为25万。得到批复后,自治区、市局有关部门下达该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是得到批复的两个场点,投资计划中建设性质均为改扩建,其中中央投资50万元。

15、2009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证实2010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制定了本县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原申报的6个养殖场。且6个养殖场与该局将中央财政补助的50万元资金分解给6个养殖场一致;

16、2009年自治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各场点基本情况,证实材料中记载本县实施的6个场点养殖场的基本情况,且材料中仅屈*养殖场材料中有2008年肉猪出栏量的头数为1100头,其余5份材料中对于2008年肉猪出栏量均为模糊不清表述;

17、《关于要求确认落实2009年度升值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及领导批示处理单,《环江县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计划分配表》,以上证据证实2009年上级批复的资金到位后,本县畜牧兽医局于2010年1月25日就项目资金的分配问题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请示,曾某2010年2月22日签署意见:“优先考虑毛*、卢*甲两家,其他场适当分配。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局班子研究决定,呈领导审定”;时任人民政府副县长谭*2010年2月22日签署意见:“如拟。”分配方案系畜牧站于2010年3月4日完成,覃*甲于次日在分配方案上签署“3月5日上午经班子会讨论,确定分配方案”。

18、2008年、2009年财政拨款方面文件,其中包括河财建(2008)69号、本县畜牧局关于拨付资金的报告(请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拨款通知书、河财建(2009)162号,拨款凭证等,以上证据证实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已将2008年及2009年批复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75万元、50万元拨付到位;

19、2008至2009年生猪标准化支付建设补贴情况及有关项目记账凭证、相关附件材料,以上证据证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已经将财政拨付的2008年度、2009年度生猪标注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共124万元(财政拨付125万元,其中有一万元未支付给养殖场)分解支付给了13个养殖场,自治区批复文中的潘*、韦*、莫*、卢**、屈*的八面养殖场5个养殖场分别获得13万、13万、13万、9万、9万的项目资金,另自治区批复文外的原县畜牧局向上级申报的8个场,分别为覃*获得12万、韦*三8万,韦*一9万,韦*二7万,韦*乙9万,蒙*甲8万,廖*甲8万,韦*子6万的项目资金;

20、全国污染源普查表,证实在县畜牧兽医局向上级申报项目的潘*、韦*一、韦*二、莫*、覃*5个养殖场2007年度的生猪出栏量均没有达到500头以上。

21、市发改委说明一份,证实经该委查找未发现2008、2009年度环江县申请调整自治区、市两级下达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也未发现区、市两级对原下达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22、市发改委证明一份,证实经查出未发现环江县畜牧局和发改局2008、2009年度有关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联合上报文件及相关材料;

23、黄*乙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08-2009年各县上报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材料是通过传真传送至河池市畜牧局科教站,原则上要求各县事后联合补报上报文,经查事后均没有上报文,原先的传真材料均没有留底。市畜牧局与市发改局的联合上报文各场数据是根据各县畜牧局传真上报的为准;

24、县畜牧兽医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局未能找到2008、2009年度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请示文件;

25、县发改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常未见2008、2009年度生猪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的上报文件。

26、县畜牧兽医局关于2007-2009年是否成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领导小组的说明一份,证实该局没有成立有关领导小组;

27、关于成立渔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环渔牧发(2008)35号),证实该局成立渔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覃*甲为该小组副组长,兼任项目实施组组长。

28、环江县畜牧兽医局会议讨论记录,证实县畜牧局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相关工作会议有召开局班子领导扩大会议或相关人员集体会议,被告人覃*甲均有参与。其中包括摸底调查、讨论确定申报项目,资金分配、对各个养殖场基础建设进行检查工作汇报等。2008年3月24日会议中讨论对该项目扶持落实人员进行确定,确定潘*、韦*四、莫*进行上报,得资金后与毛*、韦*三、覃*、韦*一予以分解。2010年1月21日集体会议时,对2009该项目的资金分配进行讨论。被告人覃*甲在参与的会议当中,均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记录。且在会议记录中,没有记录有对什么是养殖小区进行阐析的内容,也没有由谁最先提出以养殖小区进行申报的记录。

29、环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08年2月25日),证实环江自治县成立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担任组长,被告人覃*甲是该项目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覃*甲兼任办公室主任。

30、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抽调人员对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和能繁母猪补贴项目进行督察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及验收组成员组成情况(2008年12月),证实市政府抽调市发展委、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人员组成督察验收组对全市实施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工作进行督察验收。

31、环江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市级验收图片11张,证实环江县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有上级督察组成员进行验收。

32、各级领导、专家检查指导环江县生猪规模养殖项目图片8张,证实环江县实施的生猪标准化项目有经过验收,并通过有关部门及领导重视与指导。

33、原河池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华*出具的《关于河池市全市(包括环江县)2007、2008、2009年国家投入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组织实施的实际情况说明》,证实由于广西特殊地理环境及实际情况,难以统一大规模项目,自治区该项目会议上曾设定可以以养殖小区多个养殖业主的形式进行申报项目。河池市许多县包括环江县均是以这种形式进行申报,并获得市级有关部门的核实和验收。

注:证据29-33系被告人提供的证据。

34、河池市水产畜牧兽医局2008、2009年度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的9次有关会议记录,证实对该项目的申报、调查核实基本情况,验收、上报哪些场点等均是与市发改部门共同实施,且均是通过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以养殖小区进行申报也进行过会议讨论。

二、证人证言

(一)各养殖场业主及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1、莫*某证人证言,证实其养殖场在2007年度生猪出栏量有270头到300头之间,其在2008年得了13万元补贴;

2、韦*五的证人证言,证实其养殖场在2007年度生猪出栏量80头左右,其在2008年得到了13万元的补贴;

3、韦*四、韦*六的证人证言,以上证人证言共同证实韦*四养殖场系2007年7月份刚开始建场,11月份才结束,至2008年春节前有200多头小香猪出栏。2008年区发改委的批复和附件中的涉及的数据是假的,韦*四养殖场只是得了13万元的补贴。韦*六的证言还证实,在申报补贴后,县畜牧局召集过养殖场场主开会,说当年我们申报的各场都没有达到2007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要求,所以为了照顾大家,把项目和资金分解来实施;

4、韦*二的证人证言,证实其在2008、2009年获得7万元的国家补贴,当时得补贴之前,畜牧局和畜牧站的工作人员来检查过他的养殖场,还说按照标准是不符合的,养殖场要距离村民居住点500m才达标,而其这个离村民居住点太近了,不符合卫生标准。还有下降出栏量有350头;2008年也是猪病原因,出栏量350头到400头;

5、韦*一的证人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养殖场离群众住户有几米远,离我家有10多米的地方。2007年的出栏不会超过400头。2008年度得了9万元的补贴,得补贴之前畜牧局和镇兽医站的人也来检查几次,也问过2007年的出栏量;

6、韦*三、覃某一的证人证言,两位证人证言共同证实

他们合伙经营的韦*三养殖场是在2007年底才开始建场,2007年刚建场没有生猪出栏。2008年得过8万元的政府补贴。韦*三写申请后,县水产畜牧局派人到场检查过;

7、覃*的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时,其经营的覃*养殖场得了12万元的国家补助,得补贴之前县水产畜牧局覃*丁、覃*甲、覃*己等人到我养殖场检查过,说到要多买些猪回来养,因为有上级部门来检查我这个场,按上级的要求我场的猪数量是不符要补贴的要求;

8、证人卢**、覃**、韦*甲、覃某丙的证人证言,

以上4位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卢**养殖场的出栏量为300多头;卢**、覃**的证言还证实,他们在申请国家补贴后,畜牧局的相关人员到场检查过,也明知他们的场是不符合政策标准。他们在2009年得了9万元的补贴;

9、证人玉*甲、玉*、谢*的证人证言,三位证人证言证实八面养殖场在2009年还在建设中;

10、证人蒙某甲、周**的证人证言,以上两位证人证言证实蒙某甲和黄*经营过八戒山养殖场,2009年初才开始建场,2008年还没有猪出栏,2009年大概出栏200至300头。得过8万还是9万元的补贴。

11、证人韦*乙的证人证言,其2008年开始建养殖场,2009年因为疫情没有生猪出栏。其2009年还得过9万元的国家补贴。准备建场之前和建场当中,县水产畜牧局畜牧站站长谭某甲、莫*来检查帮搞场地规划设计,县水产畜牧局局长覃**、副局长覃**有时也来。但是他们没有核实2008年的生猪出栏量,2009年的情况检查人员也知道;

12、证人廖**的证人证言,证实其经营养殖场过,2008年12月份开始建并购猪进场饲养,2010年才开始有香猪出栏出售。大约有600至700头。在建场和经营中,谭某甲、莫*、覃**、韦*、卢**、蒋**等人来检查过,他们都问过何时建场以及出栏量等情况,都如实回答了。2010年得过8万元的补助。

13、证人韦**(韦**之子)的证人证言,其家养殖场2007年开始建猪场,2008年全年出栏肉猪170头这样。2009年出栏只有50多头。该场得过5万元的政府补贴,是打进他父亲韦**的账户的;

(二)市、县畜牧兽医局、畜牧站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1、证人覃某丁的证人证言(2002-2010任畜牧兽医局局长),证实2008、2009年度本县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是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实施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对应业务部门是局畜牧站,具体工作是谭**负责,覃某甲副局长是项目分管领导。

畜牧站负责项目申报前的调查摸底、收集各个场的生猪存栏生产规模、建设规模等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然后该站对材料进行统计汇总,由站长进一步审核,在汇报给覃*甲审核,审核后根据需要向局长汇报,再由畜牧站提交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申报哪些场,怎么申报,讨论上分管副局长覃*甲和站长谭**均参加,2008、2009项目申报前这些场根据畜牧站摸底调查均没有达到上年度出栏量500头的条件要求,讨论中总的意见是为了争取项目指标,畜牧站选一些好的场作为项目按照文件要求来组织上报,讨论的人员均同意,分管领导也没有提反对意见。讨论只确定上报哪些场,然后交由分管的覃*甲副局长和畜牧站按照上报的条件要求组织形成材料上报,表中所列的具体数据是按照局班子讨论的意见来操作。

2008年和2009年度,自治区批复下达了5个场点,为了照顾多数养殖场,具体实施和资金分配了13个场点。这样分解经过局班子讨论决定,覃*甲和谭**均有参加会议,他们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分解批复来实施和发放资金没有向上级请示变更文,是依据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开会时的讲话,没有具体的书面文件依据。

本院对覃某丁的问话笔录还证实其单位开会讨论时是决定以养殖小区进行申报,具体是谁首先提出以这种形式申报记不清楚,开会时没有对什么是养殖小区的含义进行讨论,仅就文件进行讨论。该局这样申报市畜牧局是清楚和认可的,在本县申报项目后上级部门派调查组下来进行调查核实各场基本情况,并在项目实施后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2、证人谭**的证人证言(县畜牧站站长),证实2007年起本县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畜牧站具体负责该项目,全站的工作人员都参与该项目有关工作,覃某甲副局长是该项目分管领导。

项目申报程序是这样的,县局是根据市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后,由畜牧站派人到各个场调查还有局领导带队分组分别调查,然后汇总调查材料交局班子讨论,得出项目备选养殖场;之后局领导带队分组对备选养殖场进行重点复核,汇总重点复核的养殖场材料后交局班子讨论,最终确定申报的场点,之后

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的材料是畜牧站工作人员编制的,我站提交给副局长覃**审核把关,还有给主任韦*审阅,最后会同县发改部门联合发文,上报市发改和市水产畜牧局。

该项目是有文件要求的,文件有具体的要求内容,其中一点是上一年度的生猪出栏量均要达到500头以上,而本县没有哪些场符合文件要求,为了争取这个项目,经局领导同意,县局是以养殖小区形式加大、虚报上报数据和材料。站里面提交的2008年、2009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报时,通过加大上年度生猪出栏量这个事情也是局领导定下来的,我们站申报的材料数据和内容覃*甲也是认可的。畜牧站加大养殖场上年度生猪出栏量,他们养殖场是懂得的。

2008、2009年自治区批复本县的是5个场,国家补贴资金一共125万元。我们是分解为13个场去实施,且13个场均得到国家资金补助。不按批复的5个场实施的原因是13个点在申请时均场点不符合文件要求,县局是以养殖小区形式加大、虚报上报数据和材料活动项目资金,局里面以变通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分发。自治区批复文中5个场的出栏数据不是真实的数据。站里面存有的2008、2009年13个场点的相关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不是真实的,2008年3月18日《公示》的数据也不真实数据。

2008年的分配方案是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把方案交给畜牧站执行的,《环江县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计划分配方案》是其起草的,原因是该项目资金到后,局领导班子经多次讨论但对如何分解无法确定下来,局长要站拿出配方预案供局班子讨论定案,方案是按照原上报市局的2008年出栏量来写的,对分配预方案站员讨论同意,方案写好后其交给副局长覃**,她还做了批示,后来领导如何讨论的其不清楚。因2008年也是不符合条件最后以小区的形式上报并实施,其没有提什么意见,局领导也是这个意见。

作为站长,其认为他的行为造成国家资金被套取是有责任的,但是在局领导授意下做的工作。

3、证人卢**的证人证言(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7日任本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证实2009年度环江县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下达之后,资金分配不下去,就向县政府请示过,后谭某副县长,曾某副主任批示,原则上要由县畜牧局到实地调查后可以适当做资金调整。对分配方案中的数据真实性情况其不太清楚。该年度项目资金分配进行过局会议讨论,分配方案是畜牧站做的方案后提交会上讨论,最终形成的分配方案和原提供的方案差不多,局分管领导覃*甲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4、证人肖*的证人证言(原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证实其在任期间,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材料,局领导组织过人员下去检查,然后确定户主,再上报市局。其所参加的长美乡的点刚新建还没有养猪,但这个点也申报;下金这个点已得钱,后我们去检查时已经不做了。项目资金分配是由畜牧站负责起草操作,后提交局班子讨论。

5、证人梁*的证人证言(县畜牧兽医局纪检组长),证实2008年、2009年该局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覃某甲副局长是分管领导,畜牧站具体负责该项目。畜牧站对项目进行申报前的调查摸底、核实、收集材料等,并按照文件要求对材料进行统计,站长审核,然后交覃某甲审批,如需要交班子讨论的就提交讨论,不需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就由畜牧站直接以畜牧局的名义上报。其具体不分管该项工作,对于该项工具具体内容其不清楚。但是根据会议其知道这两年都得项目也都实施了,在协助工作时发现有些养殖场得到项目后第二年没有生猪存栏。其参与了对2009年该项目资金分配的局班子扩大会议,记录当中提到2009年没有一个场符合,具体是什么不符合其不懂得。

6、证人韦**的证人证言(原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证实2009年其曾经到过韦*乙的养殖场处理过疫情,当时这个场死了近100多头猪。廖**的养殖场,当时没有养猪是新建猪栏。韦*子养殖场其和谭*甲到那后也没见有什么猪。对养殖场见场不见猪的情况向局里面通报过。

7、证人韦*戊、韦*己的证人证言(县局会计、出纳),两位证人证言证实在分配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后,财务仅负责资金拨付手续等相关工作。2008、2009年度上级批复的该项目资金124万元已支付给业主。还有1万元是韦*子养殖场验收不过通过未支付。

8、证人莫*的证人证言(县畜牧站副站长),证实2008年、2009年环江县生猪标准规模化养殖项目上级共批复有5个场,但是实际上按13个场实施。批复的这些养殖场都没有达到申报项目资金的条件要求(即达到上一年度出栏500头以上),为了争取项目,2008年、2009年我们就以少数大养殖场的名义申报。上报批复材料的中上一年度的生猪出栏量都是假的。其中莫*养殖场2007年度生猪的出栏量的真实数据是90头,后来其帮莫*按照文件要求做材料,材料上数据是是有出入的。同时证实生猪标准化养殖建设项目时由畜牧站具体负责,畜牧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实地摸底,收集基础材料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包括整个局班子),但最终形成的上报数据本人不清楚。没有达到500头出栏量去摸底调查的人,包括站长都知道这个情况,之后我们也向分管副局长覃**汇报这个情况。

9、证人韦**的证人证言(畜牧站工作人员),证实2008、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具体由畜牧站组织实施,分管领导是覃*甲副局长。这个项目有申报条件,其中一个是要求上一年的生猪出栏量要达到500头以上。其在局班子扩大会议上报时知道2008年上报的都没有达到申报条件,上报的数据是由畜牧站县摸底、提供数据交局班子讨论后决定上报。2008年3月24局班子扩大会议上,站长谭**把原来调查摸底的11个场交由会议讨论,记得各场均没有达到500头的文件要求,讨论是决定上报哪个场争取项目。会上为了争取项目,都同意按照文件设定的条件标准来上报,覃*甲有参与此次会议。

10、证人覃某戊的证人证言(畜牧站兽医师),证实畜牧站具体实施本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即对申报材料上报、月报,建设进度、建设验收等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组织核实验收上报,及国家补助资金的发放。其站所有人都参与,有时候局长和主管领导也去,2008年批复文的三个场点局长、分管副局长、站长都参与检查过,该批复文中三点场点2007年出栏量数据怎么来的不清楚。2008年、2009年两年度的项目都是按批复下来的场点分解实施,按照其2008年参与的检查来推算是没有达到出栏500头以上。2009年其参与的卢**、韦**、蒙*甲养殖场检查,他们的生猪存栏量推算,这些场点2008年出栏量没有达到500头以上的。后来听谭*甲讲这两年没有哪个场达到上年度生猪出栏规模500头以上,为了要项目,将几个点合起来申报验收,才达到养殖场建设项目的要求。

11、证人覃某己的证人证言,证实2008、2009年本县实施的各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点,他们申报的生猪出栏量也没有达到规模要求,但是为了争取项目资金,以一些场的名义申报并得到项目,后来就分给多个场点来实施。《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检查表》中的数据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12、证人卢**的证人证言,证实覃*养殖场2007年生猪出栏在180头左右。

13、证人谭**的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覃*养殖场刚建场,2009年开始才开始生猪出栏有200多头。

14、证人蒙某乙、黄**、覃**的证人证言,三位证人证言共同证实2007年度的潘*养殖场出栏量60头左右。

15、证人谭**、覃**、韦**的证人证言,证实2007年度,韦*二养殖场2007年度生猪的出栏头数150头,韦*一养殖场2007年度生猪的出栏头数200头。谭**的证言还证实韦*乙养殖场在2009年发生过疫情,相关部门还作了无害化处理,当时他的场死猪有190多头。

16、证人周**的证人证言,证实2007年度川山养殖场业主莫某猪的出栏量90头。

17、证人谭**的证人证言,证实其到过韦某子养殖场,当时还有覃**等人,该厂正在建设当中,也就10头生猪在养。到各个场检查的情况汇总材料是莫*做的,后交给谭**。

18、证人韦*壬的证人证言,证实覃*甲参与了2010年1月21日、2008年3月10的会议,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19、证人廖**的证人证言,证实其知道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项目,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是畜牧站,不属于本部门工作,具体情况不清楚。

20、证人曾*的证人证言(2008-2010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协助分管畜牧兽医局),证实环江县2009年度和2010年都有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具体是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完成,该局向县政府请示过资金分配,但只有请示内容没有具体相关文件,其仅就请示内容作拟办意见。后来该项目资金分配时没有向上级请示过也没有相关的变更调整批复。

21、证人韦*癸的证人证言(原河**牧局副局长),证实河池市都按照自治区的批复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如果要变更自治区批复的养殖业主、建设内容等,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环江县具体是否按照批复文实施其不知道。

本院对韦*癸询问还证实由于河池特殊的实际情况,河池市内单个养殖场符合文件要求的比较少,经过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畜牧部门开会讨论后,决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择优以养殖小区的形式进行申报项目。在整个项目的申报、验收等工作中,均是由以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核实、验收,并共同讨论决定的申报和实施的。环江县也应该通过以上的调查、验收等。

22、证人黄*乙的证人证言(原河池市水产畜牧局水产畜牧科教站站长),证实各县将该项目名单上报之后市里派人下去核查,核查之后与市发改委等部门汇总讨论筛选后再挂某个养殖业主的名字以养殖小区形式由市里报到自治区。项目实施后也是市发改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与畜牧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予以全部发放资金。环江县应该也是通过验收的。在整个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等均是有以上相关部门讨论决定和认可。以养殖小区形式申报主要是由于特殊的实际原因造成,也是为了发展河池养殖业,稳定市场。不仅环江是这样,整个河池市均存在这种情况。如果自治区批复建设场点和建设内容业主有变更的,需申请,并报市里备案、批复。项目实施这几年来,只有大化有变更的情况。同时证实2008、2009年度环江县是以养殖小区包含几个养殖场的形式上报。在办理项目时市局是按照文件要求办理项目相关材料,2009年全市养殖场排名表中环江县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是该县提供,2008、2009年度环江县没有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局。

23、证人罗*、覃某壬的证人证言(原环**改局局长、副局长),两位证人证言共同证实2008、2009年环江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是由畜牧局和发改局共同组织,发改局主要是与畜牧局联合上报,主要工作还是畜牧局在做。这两年也没有项目没有调整和变更。

三、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被告人覃*甲于2014年7月21日及9月26日所作的两次陈述,证实其于2006年12月份担任环江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至今,分管该剧二层机构畜牧站。畜牧站2007年起至2013年均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该项目有国家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度和2009年度是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来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是项目管理。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是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对应业务部门是局畜牧站。

2008至2009年项目的办理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我局是根据市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后,畜牧站根据本身平常所掌握的养殖情况和各个场自己上报,然后汇总就得出项目备选养殖场;其次是畜牧站把汇总的养殖场材料交局班子讨论,讨论后,才确定申报的场点;最后确定申报场点后由我局畜牧站编制材料会同发改部门联文发改和畜牧上报市局。第二步是项目上报后,市一级派人下来核查各个场点,最后由市级向自治区级申报;第三自治区批复文件下达项目指标;第四是项目下达后,我们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然后把建设项目的内容下达到各个确定的场点,在项目实施建设中,主要由畜牧站去检查跟踪项目建设情况,作为分管领导有时间我也一起也下去检查,有时也邀请相关部门如财政、发改部门去。

项目资金拨付:由业主根据建设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制作材料提交畜牧站审核,我在局里时我也审核,之后业主向我局申请并提供相关票据给我局财务人员,经由我局局长审批后,县财政才拨付资金到业主帐户,一个项目分几次才完成,最后一次拨付是市一级验收之后才拨付。

项目验收:业主建设项目完成后,先由县级组织验收,验收组由发改部门、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等部门组成,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上级文件要求去检查验收各个场点;其次是市级验收,也是发改部门、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局组成,不管是哪级验收畜牧站的人都参与。

2008年度项目申报上级文件对上报标准有要求,主要要求上一年度的生猪出栏量达到500头以上。而环江规模养殖刚起步,大多养殖场条件比较差,规模达不到文件要求申报标准,但我县为了争取项目资金,补贴给养殖户,我们局采取变通方法(即因为大多养殖场户规模达不到文件要求,达不到上年度出栏量500头以上,难以争取得项目,所以为了争取要项目资金我们编制上报材料时,就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加大生猪出栏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编制材料上报。

2008年该局上报的是7个养殖场(区),其从市级下达投资项目文件知道2008年该县批复得3个小区。但在实际项目实施中,我们是按原上报的7个养殖场来实施,其中包括批复的3个点。该局为了照顾多数场点都能享受这个补贴,我们是把批复下来3个场的资金分配给原上报的7个场。资金分配方案是由局长主持召开局扩大会议,参与者有局领导和各个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经讨论,由局长宣布方案,是谁制作方案不清楚。

2008畜牧站申报上报材料其是知道的,也认可他们的数据,大部分上报材料其是审阅了。畜牧站上报的材料数据是符合文件要求的。2008年上报的7个养殖场材料和公示材料上的数据来源是,第一是业主汇报提供,第二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根据栏舍规模判断,最后畜牧站汇总统计,材料最后形成由畜牧站把关审核材料数据的真实性,领导只是根据书面材料上反映的数据来审查。上报2008年度建设项目的养殖场点我本人、县环保局、县发改局以及市局大多到过现场,但我们没有去认真详细调查上一年度出栏量,最终数据是畜牧站去调查的得出的,我们局领导也认可。

2009年项目实施,编制和申报材料的形式方法与2008年基本相同,也是以变通方法来做的,大多场都没有达到年出栏量500头以上。2009年上级批复给环江县有2个养殖场(小区),补助资金共50万元。局班子对资金分配大家意见不统一,最后请示县政府才确定下来实际实施6个场点,这6个场点也是之前原上报的6个点,上报的这6个场点材料上数据反映均是符合文件要求,数据的真实由畜牧站做。

该局畜牧站采取变通方法上报这个事情,是与养殖户交流了的,畜牧站上报的数据和材料其也是同意认可的,也是得到当时的局长覃**同意了的。当时市畜牧局是口头默许这个事情的,但没有书面的材料,我们也只是电话形式请示和平时当面口头汇报。其也是认可畜牧站变通方法上报的的材料。

该局在实施这两年的项目时没有按上级批复来实施,而是分解实施目的是为了照顾大多数的养殖业主,原上报的各个场点都作为项目实施,最后以小区的形式上报,我们工作人员认为,小区就是批复一个场点可以分解几个场点来实施。这样实施,曾与市水产畜牧局请示,他们也同意以小区的形式实施,在市局来我县检查工作时该局向有关市局领导当面请示,在电话中也请示过,但没有书面请示。而2009年,我们局向县政府请示过并得到有关领导的批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覃**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7)12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该办法对于什么是养殖场与养殖小区进行了明确定义。辩护人在法庭上辩称该办法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查该份证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并于2007年7月印发施行,且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该备案管理办法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属于政府规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该办法对养殖场及养殖小区的定义应适用于本县境内。侦查机关在办理该案中,依法向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取了该份证据,因此对于本案而言,该备案管理办法可以作为本案参照证据予以使用。经审理查明,本县畜牧兽医局2008、2009年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的13个养殖场均不符合上一年度出栏量达500头的基本条件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是以几个养殖场整合为一个养殖小区进行申报项目,以养殖小区形式上报完全符合文件要求,但经查明该局2008年、2009年度申报的各个养殖场,各个场点是分散于环江县境内不同地点,并不是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也不存进行统一管理的情形,并不符合养殖小区的概念要求。被告人理解将几个分散的养殖场整合定义为养殖小区并没有什么法律、部门规章和文件依据。综合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认定2008、2009年本县境内养殖场均没有达到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被告人覃**亦对各养殖场没有达到申报要求予以认可,本县畜牧兽医局为争取项目,扶持境内养殖业,最后是通过局班子通过讨论一致同意决定以变通方式,即以养殖小区形式申报项目。该局明显存在为获得项目资金违规操作行为,且获得自治区的批复并获得该项目专项补助资金125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局又以原虚假申报养殖小区的形式对专项资金予以分解给各个养殖场,而分解实施专项资金并没有向上级申请变更,也没有其他正式文件作为依据。因环江县畜牧兽医局以违规操作方式,导致国家资金124万元套取,虽然124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养殖户,但这是畜牧局以违法方式得到资金,且按照文件要求这些获得资金补助的各养殖户均不符合补助的规模养殖的对象,实际上造成了国家专项资金流失,造成国家损失。该项目虽然是由自治县发改委和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共同组织实施,但是具体操作均是由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对应业务部门是该局的二层机构畜牧站,被告人覃**是分管畜牧站相关工作的副局长,被告人覃**实为该项目的分管领导。其应对该项目的具体工作及文件要求、环江自治县境内概况等有比他人更深入了解。被告人在该局违规操作申报项目及资金分解等过程中,被告人身为该项目的分管领导,其在局班子领导扩大会议上没有对养殖小区概念进行阐析,简单理解养殖小区含义,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采取几个场整合为养殖小区,模糊养殖小区概念的方式申报项目。在项目资金到达后该局又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分解实施。被告人应该预见该局这样操作可能造成国家的损失,但是其为了落实该项政策发展养殖业,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于该局采取违规操作方式,不予制止,不反对,实际造成国家损失124万元。虽然环江县的该项目2008、2009年的项目均是获得自治区的批复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但是环江县水产畜牧局在申报项目时均是把每一养殖场的上一年度出栏量均是填写为500头以上,上级部门也是根据县一级部门提供的第一手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验收。即使上级部门对环江县以养殖小区形式进行申报及实施予以认可,仍不能否认环江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没有正确按照文件要求变更操作实施的事实,更不能以上级部门通过验收成为被告人违法行为的合法依据和理由。综合上述意见,对于被告人覃**及其辩护人认为不存在违规操作,没有造成国家损失,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方面被告人覃*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为该项目的分管领导。主观方面其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申报及资金实施等存在监督的领导责任,其明知本县境内所有养殖场均不符合该项目申报要求,在局班子领导讨论为争取项目将几个分散的养殖场整合为养殖小区进行申报项目时,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简单理解养殖小区的含义,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对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对该项目正常秩序的管理,按照文件要求,政策扶持的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或者是养殖小区,而本案客观方面是导致国家专项资金124万补助了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实际上造成国家损失。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产生的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甲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覃*甲在本案立案之前,侦查机关对其一般性初查询问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然其在法庭辩论中是作无罪辩护,但是在开庭过程中,对于该其是该项目的主管领导,该局在处理该项目中,其本人对于环江境内所有养殖场均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基本事实不予否认,亦对该局确实在申报项目时将每一个养殖户上一年度的出栏量增加到500头以上的基本事实不予否认。被告人仅是辩称是以几个养殖场整合为养殖小区进行上报,因此以养殖小区形式上报符合文件要求,也是按照原申报的方式按照养殖小区进行实施项目。该局不存在虚报等违法行为,因此其本人也不存在应反对及制止的前提情况。被告人以上的供述和辩解仅是对该行为性质的辩解,对基本犯罪事实并不予否认,根据《最**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覃*甲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违规操作,没有造成国家损失,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应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该局申报项目及实施项目是经该局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该项目2008、2009年通过上级部门的验收的意见,虽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但该意见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开脱条件,但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考虑。鉴于违规帮助养殖业主申报补贴款是经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集体研究决定,覃*甲只是执行领导的决策,目的也是为了发展环江境内养殖业,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河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