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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林某某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澄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曾*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林某某在法定上诉期间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曾*及其辩护人唐**,上诉人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澄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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