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琼中黎**人民法院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卢**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琼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卢**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撤回上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琼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