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4日至2013年5月5日,被告人王**任本县革步乡劳动保障所档案管理员兼任革步乡向阳村包村干部,主要负责低保、危房改造等工作。2010年,本县革步乡向阳村部分群众在没有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情况下已经建房。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和田孟*(另案处理)在办理革步乡向阳村危房改造指标过程中,没有实地核查向阳**员会申报的21个农户是否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就办理了危房改造的手续,让不符合条件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的21个农户享受补助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3600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行政介绍信、包村工作安排及说明、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危房改造信息档案、会议记录;证人田孟*、查某某、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33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王**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王**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被告人王**免予刑事处罚。并向法庭提交《荣誉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的工作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革步乡人民政府安排该乡劳动保障所档案管理员王**和扶贫干事田**(另案处理)负责革步乡向阳村的包村工作,田**任包村组组长,包村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低保、养老、新农合、危房改造等各项工作的开展。2011年下半年,王**在办理向阳村21户国家危房改造指标的过程中,根据田**提供给其的21户农户危房改造的相关材料办理了危房改造相关的手续。经查,革步**委员会对当年21户危房改造农户没有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评议,也未公示,且21户中有20户是在2011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之前已经建好并入住,有1户正在建,这21户危房改造农户均不符合危房改造对象。被告人王**在没有到实地核实这21户农户是否符合补助标准以及资料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就将这21户农户认定为符合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予以上报,让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取得补助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336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出生于1978年7月21日。

2、隆林各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行政介绍信,证实被告人王**于2009年9月从部队转业到革步乡人民政府工作。

3、革发(2010)20号《中共**员会、革步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村工作人员的通知》、革步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田**同志包村时间段的说明》,证实从2010年开始被告人王**系革步乡向阳村包村工作组的工作人员,田**于2010年3月24日至2012年4月19日任工作组组长。

4、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财政所出具的《2011年度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证实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财政所已经将每户1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革步乡向阳村21户国家危房改造对象的银行帐户。

5、革步乡向阳村21户农户危房改造信息档案,证实革步乡向阳村21户农户在申办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时的相关材料。

6、桂政办电(2011)126号《关于广西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证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流程:应经县级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初步议定是否符合补助的对象和要求,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意见,报县级危房办。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户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张榜公示、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7、隆*办发(2011)146号《关于关于印发隆*自治县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证实(1)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茅草棚、树皮房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废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2011年7月份调查上报的茅草棚、树皮房为改造对象。(2)危房改造农户每户国家补助资金为16000元。(3)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①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②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初步议定是否符合补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

8、《会议签到册》复印件、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出具的关于“2012年绩效发放单”的情况说明、革步乡人民政府2012年绩效发放单,证实被告人王**在革步乡人民政府召开与危房改造工作有关的会议的时候都没有缺席。

9、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人民政府提供全乡干部职工会议记录复印件、隆林各族自治县革**党委书记蒙某某、革步乡人民政府乡长肖*、副乡长吴某某、组织委员杨某某、时任副乡长王某某提供的个人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时任革**党委书记和时任革步乡人民政府乡长在全乡干部职工会议对危房改造工作都多次作过强调和要求。要求由工作组下队排名找出最困难农户公式7天,确保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才给名额,已经起好房子的农户不能给。并要求各包村工作组要下到各村屯配合村干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查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的房子在2010年的时候自己出钱把房子建好,当年就搬进新房入住。在我家建房之前我就口头问村支书黄**有没有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当时黄**说没有指标,于是我2010年就拆旧房子重建。到了2011年,黄**和我说有危房改造的指标,但是已经建好新房的农户要想争取指标,必须要交4000元人民币才帮忙争取。之后我分两次拿4000元人民币给黄**,所以实际上国家补助的16000元到手才得12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是起房子的第二年才得的。其家在申办危房改造补助的时候,只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给黄**,最后由黄**自己统一去办理的。2009年的时候革步乡人民政府派人来到我们卡丛社对社里所有木瓦结构的房子拍照,2011年乡政府的人没有来实地核查,我也没有见向阳村村委会是在村里或寨子公开张榜公布过。我没有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危房改造申请表》、《危房改造协议书》、《基槽记录》、《主本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上签字及摁手印。

证人卢某某、何某某、查某甲、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何**、何**、梁某某、何**、杨某某、黄*乙、黄*丙、查某乙、黄*丁、田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查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均证实上列证人的房子均于2011年以前由自己出钱建好并入住。2011年村干说有危房改造的指标,但是房子已经建好的,必须交4000元人民币给上级领导才能帮助争取指标。申办危房改造补助的时候只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给村干,其他都是村干帮助办理,未见到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核实,也未看到向**委会在村里或者寨子公开张榜公布危改名单,《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危房改造申请表》、《危房改造协议书》、《基槽记录》、《主本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上的签字有些并不是本人所签,只是摁手印。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是16000元,但是除去交给村干的钱,实际到手的并没有那么多。

2、证人邹*的证言证实,包村工作组的职责是负责涉及到该村的所有的中心工作,危房改造工作是包村工作组的工作之一。准备进行危房改造工作的时候,我本人和时任乡长以及分管危房改造工作的副乡长在全乡干部会议上都作了强调或要求,要求各包村工作组要认真按有关危房改造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评议,评议通过后还要进行公示,没有异议后才把符合享受危房改造农户的材料上报乡政府审批,同时各包村工件组还要到实地核实把好关,看是否符合应该得到补助的条件,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不能给,谁给谁负责,同时要求各个包村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克服人情关,注意工作纪律,不能向群众伸手收取费用,乡政府有会议记录和其他乡领导应该会有会议记录。

证人肖*、杨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王*、王*甲、刘某某、陆某某、王*某、韦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邹*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3、证人蒙某某的证言证实,革步乡向阳村查某某等21户的危房改造协议书中的革步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上所签的“蒙某某”不是我本人签的字,也没有人请示过要代我签字。革步乡向阳村2010年到2012年包村工作组的工作人员田**和王**,当时组长是田**,组员是王**。包村工作组的职责是负责涉及到该村的所有的中心工作,危房改造工作是包村工作组的工作之一。准备进行危房改造工作的时候,时任革**党委书记和我在班子会上和全乡乡村干部会议上都作了强调或要求,要求各包村工作组要认真按有关危房改造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评议,评议通过还要进行公示,没有异议后才把符合享受危房改造农户的材料上报乡政府审核,同时各包村工作组还要到实地核实,看是否符合应该得到补助的条件,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不能给,谁给谁负责,同时要求各个包村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要克服人情关,注意工作纪律,不能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4、证人田孟*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我根据革步乡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革步乡向阳村的包村工作(作包村干部)。从2010年到2013年的时候和我一起负责革步乡向阳村的包村工作是王**。当时我是组长,但我们没有什么分工,工作全都是一起做的,也就是一起下村、一起工作。包村干部具体负责的主要是协助乡政府完成县里面下的任务。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革步乡政府分给向阳村21个危房改造指标,有一次我和王**下村在村支书黄**家吃饭的时候,村文书农**提出向申请改造指标的农户收取辛苦费,在场的村支书黄**、村主任邓**和王**都表示同意,我们五人商量后,决定向同意要危房改造补助指标的新建房农户每户收取1000元的辛苦费和已经建好房也想要危改房指标的农户每户收取4000元的辛苦费,交辛苦费的农户才得指标,不交不得,收辛苦费的事情具体由村干去办。后村支书黄**负责收卡丛屯、懒石抗屯11户村民的辛苦费,主任邓**负责收风培屯、新屋基屯、向阳平屯三个社2户村民的辛苦费,副主任农**负责收平类屯、委所屯、碰足屯8户村民的辛苦费,群众交钱后,向阳村的村干才带已经交钱的群众到革步乡政府领取“危房改造申请表”后,才补办理的手续,危改材料都是由王**负责。这21户都已经建好房,他们有钱并且都同意出这4000元钱,所以我们才把这21个指标分配给这21户村民。确定给这21户村民享受国家危房补助的时候,这个21户村民的房子除了高泽友家外其他农户都已经起好并入住了。接到向**民委提交的这21户村民相关资料后,我们没有得下去核实过,我们只是翻开电脑上看看在2009年对全部木瓦结构房子拍照的照片而已,因为当时除了高某某家外其他户都已经起好并入住了,没有什么需要核实。向阳村这21户危房改造对象在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是在2009年革步乡政府的杨**和韦**就曾下到向阳村的各社对所有的木瓦结构房子都拍照过,所以改造前的照片应该是用那个时候的了,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是我和王**以及村干叫向阳村得享受危房补助的这21户农户到别人新建的房子旁边拍照的。改造前的照片是真的,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都是我们搞假的。当初我已经和黄**、邓**、农**商量好,收得的辛苦费后给他们三人各1万元,余下的全部给我。过后黄**、邓**、农**三人就把他们所收得的辛苦费81000元交给其,其就给黄**、邓**、农**各拿1万,我又分两次给了王**6000元,余下的45000元全部归我。

5、证人黄**、农华锋、邓**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均证实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田**、邓**和农华锋在村支书黄**家吃饭,其间田**说,向阳村争取得21个危房改造指标,并说要向群众收取辛苦费给领导,领导才给指标,最后黄**、农华锋和邓**三个村干都表示同意,并商量向危房改造农户每户收取4000元辛苦费。之后几个村干就分头向一些已经起好房子的农户问他们想不想要危房改造补助指标,想得到指标的就必须先交4000元钱才办理。其中黄**负责的卡丛社和懒石抗两个社共有11户,邓**负责的向**、新屋基、风培三个社共有2户,农华锋负责的平类、委所、碰足三个社共有8户。村干跟群众说,谁想要危房改造指标,就必须交4000元钱才帮办理手续,可以先交2500元,指标落实到户后才交1500元,同意交钱的才得指标,不交钱的不得指标,这些钱由我们村干先代收。田**、邓**、农华锋在黄**家吃饭商量要向危房改造农户每户收取4000元辛苦费的时候,王**不在场。向阳村得到国家危房改造指标的21户不符合获得指标的条件,这些农户在村干去收钱的时候他们已经自己建好房子并已经搬进去入住。2009年的时候,革步乡政府的杨**、韦**就曾下到向阳村的各社对所有的木瓦结构房子都拍照过,所以危房改造农户改造前的照片应该是用那个时候的了。群众交钱后村干就通知群众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存折等材料到乡府办手续,其他的手续是田**自己帮办理。向阳村这21农户得享受国家危房补助,向阳村村民会议没有开会评议过,也没有公示过。田**没有打印一份危房改造指标名单交给村干,让村干公布在向阳村的各个寨子。在办理危房改造工作中,村干没有和王**联系,平时都和田**联系。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的供述,我和田**于2010年至2012年3月一起负责隆林县革步乡向阳村的包村工作,当时田**是包村工作的组长,我是组员,因为向阳村的包村干部只有我和田**两个人,所以我们都是一起做工作的。我们包村组的工作主要负责协助乡政府完成县里面下达的任务,有计生、低保、养老、新农合收缴、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工作。2011年下半年我和田**所负责的向阳村得到21个的危房改造指标,这21个指标由田**和向阳村的村干部分配给农户,村干把得享受危房改造指标农户的名单交给田**,田**才把得享受危房改造指标农户的相关资料交给我去办理危房改造的相关手续。每次革步乡召开与危房改造工作有关的会议的时候,时任革步乡党委书邹*以及乡长的蒙绍文都强调,各包村工件组要认真按区、市、县对危房改造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先分配给最贫困的农户,确定给哪户后,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评议,评议通过后还要进行公示,同时各包村工件组还要到实地核实,看是否符合应该得到补助的条件,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不能给,谁给谁负责。但我们向阳村的包村工作组是没有得按相关文件及乡领导强调的去履行的,因为田**是包村工作组的组长,每次开完与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会后,我问过田**要不要下村去核实,田**都是说不用下去了,所以没有得真正下到实地核实了,当时我认为这样做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所以我也没有把情况向乡领导反映。按照规定革步乡向阳村这21户农户是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的,因为那时候除了高泽友家的房子之外,其他家的房子已经起好并且他们都搬进去住了,但是当时我并不知道这个事,我们包村工作组也没有下去核实过,我是做资料的,所以我也给21户农户办理了危房改造的相关手续。当时县人民政府准备对危房改造农户新建的房屋进行验收,时间比较紧,我得到危房改造这些空白的表格后(包括:木结构房屋危险性评定用表,农村房屋安全评定报告,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基槽记录,主体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就按照乡里面的示范表填写表格里的相关内容,填写这些表格的时候,除了有数据的由村干部提供外,其他的是我就按照乡里的示范表填写的。革步乡向阳村查某某等21户《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上的《农村房屋安全评定报告》、《基槽记录》、《主本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上都是我代田**签的名;《农村房屋安全评定报告》审核一栏上所签的王**和这21农户危房改造《协议书》中甲方革步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中所签的“蒙某某”,也是我代签的。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3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