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代理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并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田林县林业局聘请被告人李*作为生态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并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李*负责管护位于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爱善村的公益林。2014年10月期间,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管护区内的公益林进行巡逻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在爱善村平凉屯“后背坡”(地名)处滥伐林木,造成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被毁活立木蓄积264.6240立方米、幼树27669株的后果。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身为林业部门聘请的专职护林员,由于疏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李*是初犯,犯罪后有投案自首,要求对李*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田林县林业局聘请被告人李*作为生态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并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李*负责管护位于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爱善村的公益林。2014年10月期间,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管护区内的公益林进行巡逻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在爱善村平凉屯“后背坡”(地名)处滥伐林木,造成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被毁活立木蓄积264.6240立方米、幼树27669株的后果。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接到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潘*的证言笔录证实,李*是田林县林业局聘请来监护公益林护林员,并签订了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员聘用合同,护林员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来监管,是包片监管公益林。护林员在巡逻中如果发现问题,他们就向林业站汇报,林业站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或上报县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护林员平时除了监管公益林之外,也协助林业站的其他工作。2014年是李*负责监护利周乡爱善村的公益林。2014年12月份某一天,李*去巡逻公益林后打电话跟其说,爱善村平凉屯公益林附近有一帮民工在砍树,已经很接近公益林了,还差几百米左右,所以第二天其就写一份通知,通知的内容大概就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砍伐手续,要求民工停止砍伐,否则将交森林公安来处理,这份通知其是第二天就派李*拿去平凉屯交给民工,因为当时还不知道老板是谁,所以只能交给民工,后来李*回来跟其说,民工拒绝签收通知,也不说自己的名字。民工砍伐的那一片林木是用来开发田七种植基地的,其听说利周乡武装部何*部长跟这件事有一定关联,所以下发通知当天其也和何部长说了这件事,说民工们砍伐的林木已经很接近公益林了,不能再往里边砍了,何部长当时也点头答应了。其没有亲自到现场去看,但其有催李*去的,只是因为当时已经接近年底,其林业站有很多工作需要做,也需要护林员协助林业站做一部分工作,再加上林业站的摩托车数量不足,去平凉屯的路途也比较远,大概有十几公里,那时候一直下着毛毛雨,路很滑,所以李*就不得去平凉屯看民工砍伐情况。从第一次发现民工砍伐接近公益林那天起一个星期之后,李*才去平凉屯看看民工砍伐情况的。李*去巡逻回来以后,第二天早上他来上班才跟其汇报了这个事情,说平凉屯那帮民工已经砍到公益林里面了,砍了大概一百多亩左右,也用勾机开路进去了,当天其就跟乡长、书记、乡分管领导汇报了这个事,但当时他们没有表态,其就直接以利周林业站的名义写一份情况汇报上报给森林公安局利**警负责人黄**,要求他们去查处,是黄**本人亲自接收汇报材料。接着乡政府也向田林县林业局汇报了这件事。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李*是利周乡林业站护林员,主要职责就是不定期上山巡逻,对火灾或毁林开垦、滥伐等现象进行监管。爱善村的公益林是李*负责监管范围。爱善**公益林是在2014年年底被砍伐,是何*个人为了种植田*才雇请民工去砍的。2014年12月下旬,上述公益林区被砍伐时,李*在巡山过程中发现了。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其得跟何*去伟仇屯田*基地1、2工区测量面积,当时其没有到3工区实地测量,只从2工区远远看过去,大概勾了一下图,当时3工区那里有雾,对面积的测算应该不够准确,也看不出是否有砍林的情况。回来之后,其把勾的草图交给潘*站长,叫他核对何*在伟仇屯开发的田*基地看是否有砍林的情况以及涉及公益林,其还提醒说3工区再过去一条沟就是平凉屯的公益林,他核对之后没发现有砍林情况或涉及公益林。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何*叫其和李*去伟仇屯田*基地3工区勾图,其发现有无证砍伐的情况,就在图上勾了出来。何*当时还告诉其说他砍了一两亩的公益林,他指出他砍的那处公益林给其看,是属于平凉屯的,挨着3工区。我问何*除了这一处公益林外,他是否得砍平凉屯更里面的公益林?何*说他只是砍了这一点,他说他开的路也只是开过去一两百米,还没有开到平凉屯里面公益林那里,他也不会去开发那里的。其和李*也看到他开向平凉屯那条新路,但是听他这样说,也以为他不会骗其,毕竟他是个领导,应该不会乱说,所以其也没有沿着这条新路往里面去看。其勾了3工区的草图之后就回来了。回来之后其拿草图给站长,其对站长说何*有无证砍伐的情况,其已经勾图了,其叫站长自己核对面积,并叫他看是否涉及公益林,因为砍伐区域已经靠近平凉屯公益林了。站长核对之后,我听李*说站长写了一份停工通知书,并叫李*拿去3工区叫何*的工人停工。

3、证人罗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利周林业站的护林员有李*和黄*,护林员主要是负责到林地去巡逻查看是否有乱砍伐或是开荒的现象,包括到公益林地巡逻看管。2014年10月份左右,因为其是爱善村人,平凉屯的群众口头向其反映平凉屯的公益林被砍伐,其口头汇报给乡长罗**和林业站站长潘*、护林员李*、林业站干部吴**等人后,站长安排吴**、李*到实地调查核实,具体他们怎么调查的其不懂。

4、证人黄*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至2014年,其是负责利周乡的囊老村、老山村、福祥村、百达村共四个村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李*负责管理爱善村的生态公益林,爱善村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比较大,面积有一万一千多亩。其护林员每年都与县林业局签订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员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有规定日常巡逻和报告制度。护林员到实地巡逻发现有毁林开荒、滥伐盗伐林木等情况时,一般都是打电话给站长或是跟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口头汇报。2014年10月份左右,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的生态公益林被砍伐之后,利周乡林业站才发现这一情况,发现后,利周乡林业站就下发书面停工通知给民工、工头和老板,平凉屯生态公益林被砍伐后,罗**、潘*、吴**和李*都去过砍伐现场,他们具体采取了什么措施其不清楚。

5、证人何*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9月间,其跟利周乡爱善村伟仇屯盘福征、盘福通、盘**等8户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其承租他们山地七百亩,种植田*三年后,由其投资种植林木,林木成林后的收益分成:群众分得35%,其65%。然后其与百色**公司冯**签订合同约定:由冯**在其租用的这块山地上投资种植田*,冯**以每亩1650元劳务费支付给其,由其请工整理场地,三年后土地归还其种植林木。其雇请了盘福征、盘福通、盘**、黄**、盘明寿、盘明理、赵**、黎*等人砍伐整理这片山地,砍伐时间是从2014年9月3日开始到2014年11月10日砍伐林木结束,11月底整理好场地。其是组织民工砍外面伟仇屯租赁的那块地,砍完六百多亩左右,到10月20日,群众又自己砍到公益林这一块,11月10日砍完。平凉屯群众自己砍给启越投资公司种植田*的,后来其就一起用勾机开路进去到那里,群众就以为是其砍的。2014年11月8日乡林业站吴某甲到山地现场来,对其所整理的山地进行勾图确认四至范围,当时吴某甲打开地图,他说其开发的山地是符合的,可以开发,如果越过第四个沟过去,就是平凉屯的山界,那里是公益林。其实那时候平凉后背山公益林已经被砍伐了,但是由于那天天气比较阴暗,雾大,有一个高山挡住视线,他看不见,其也没有跟他说这个情况,所以他也没说什么。过了十天左右,林业站站长潘*到砍伐现场查看,是因为有群众举报,林业公安分局叫潘**去现场核实公益林砍伐情况。可能由于潘**去年七月份刚调来利周,不熟悉情况,他查看后就说要回去查看电脑,核实是不是公益林。其实潘**那时到现场查看,公益林早已被砍完了。过后乡书记、乡长也到过现场查看。公益林被砍伐后,林业公安分局去现场勘查之前,李*去过现场一次,在砍伐那段时间其没见他去过,也没有听别人说他去过。在砍伐整理伟仇屯和平凉屯这两块山地过程中,都没有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包括潘*和李*向其传达不能砍伐林木的指令,或送达停止砍伐林木书面通知书,也没有其雇请的民工或者群众向其反映有关部门或林业站要求不能砍伐公益林情况。在砍伐整理伟仇屯和平凉屯这两块山地的林木时,其都没有得办理采伐许可证,原来其打报告申请砍伐伟仇屯那块山地的林木,但是领导没有批准,因为种植田*的时间紧迫,所以其就想一边开工一边办理,但到最后还是没有办得采伐证。

6、证人杨*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9月底或10月初的一天,何*跟其说他在爱**仇屯发动群众整地种田七,其就对何*说要是需要砍林的话,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当天或者是第二天,其向林业站站长潘*说要是何*在爱**仇屯发动群众整地种田七,需要办理砍林方面手续的话,希望潘*亲自帮办理一下,潘*也答应了。其得亲自吩咐李*结合森林防火注意毁林开荒的情况,也得叫他注意何*在爱**仇屯开发田七基地是否涉及到毁林方面,要是有什么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给乡府。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潘**站长跟其说护林员李*发现爱**仇屯田七基地工人在砍林,快砍到平凉屯的公益林了,这样其马上叫站长以乡政府名义写报告就此事上报林业局。第二天,潘**跟其说,他写了一份叫伟**七基地停工的通知书,叫李*、黄*拿通知书去伟**七基地了。到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其和潘**、吴**以及林业局人员一起去到伟**七基地3工区,发现平凉屯的公益林已经被人大片砍伐了,工人已经在平整土地。其认为李*虽然到伟仇屯查看过田七基地,但没有深入到平凉屯的公益林区里面。

7、证人罗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份,何*开始在爱善村伟仇屯种植田七,其听他说一共分在三个工区,其在8月份的时候到过一工区,何*就指着一片原先种植甘蔗过的地对其说他要这里种植田七,大概有20多亩,其见地里是丢荒地,里面在长有一些树木,其当时就对何*说这个地是不是公益林和老山林场林区要核实好,如果砍树的话要跟林业站报告,让他们来勾图设计并办理手续,其回来到乡里面交待林业站站长潘*要注意跟踪这件事。2014年12月15日,潘*站长、杨*副乡长来跟其说,有群众反映何*在伟仇屯砍林地来种田七,还没有办理采伐手续,当时其见情况不对,就叫林业站立即去核实情况,并下停工通知书。后其又问潘*去核实的情况,他说派林业站吴某甲去核实,说砍林木的数据,并且砍到10多亩的公益林,但当时他没有说砍伐到平凉屯的公益林。其立即吩咐林业站将情况书面汇报县林业局。

8、证人罗**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份,何*向其反映说他以个人名义在利周乡爱善村伟仇屯跟农户合作开发田*基地,其就问他该田*基地是否需要砍林或者涉及公益林,他说他在伟仇屯和农户合作开发的田*基地都是农户的甘蔗地和一些丢荒的地块,不用砍林或者开垦公益林。2014年8月份12日,其和何*去伟仇屯看他和农户开发的田*基地,发现他们选择的基地是农户种植过的甘蔗地,是一个小山头,大概有20多亩这样,当时已经开始整地。当时其就对何*说要是扩大面积并需要砍林的话,一定要经过林业部门审批规划才能去做。之后其得分别打电话吩咐林业站潘*站长和杨*副乡长,叫他们都注意跟踪何*在爱善村伟仇屯种植田*的发展情况,如果涉及到砍林或者在面积扩大中危及到公益林的,如果砍林没有办手续的,要马上制止并叫何*他们办理手续,如果危及公益林的,要马上制止并将该情况上报乡府和林业局。2014年10月下旬,其听爱善村支书姚**说何*有砍伐林地的情况,其就叫潘*站长和杨*副乡长去查看是否有此情况,之后他们跟其汇报说,经林业站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发现何*在伟仇屯田*基地无证砍林20多亩这样,但是没发现砍伐公益林。这样其就叫林业站将该情况上报林业局,让林业局来指导工作,同时其叫林业站向何*下达停工通知书。因为当时其听潘站长说已经下过停工通知书,其以为何*就不再砍林了,也没听到他继续砍林的情况,直到12月份中旬的时候,潘站长才跟其反映说何*开垦田*基地已经涉及公益林了。

9、证人吴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护林员按照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员聘用合同书上的要求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有关管护公益林的职责合同书上写得很清楚。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公益林被滥伐后,利**业站没有向林业局生态公益林管理站报告这个情况,大概2014年12月底,森林公安局的办案工作人员来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调取有关材料,其才了解到平凉屯公益林被滥伐这件事。

10、证人赵**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农历九月份,何*开始雇请他人在其屯后背山公益林范围内砍树开地种田七的事实。在砍伐期间,乡府、林业站或者其他部门也没有人联系过其或找过其了解本屯公益林被砍伐的事情。

11、证人黎*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9月19日到2014年12月29日,其得在爱善村伟仇屯由何*开发的田七基地1、2、3工区做工,其主要是帮何*管工和管水。何*在平凉屯开发的田七基地是4工区,4工区只有赵**一个人在那里管工。其只是偶尔去4工区一下,何*请工在4工区砍草、砍树期间,其没发现有乡府、林业站或者其他部门的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去过4工区。有一天,其听见在2工区做工的工人说见两个林业站工作人员去过3工区,但是没说去做什么,那段时间已经有平凉屯的群众去4工区那里帮何*砍草和小树了。2014年10月中旬,其得和何*去平凉屯,我们去和群众商量要平凉屯的土地来种田七,但是具体商谈都是何*自己和群众谈,他们怎样商谈其不大清楚,2014年10月下旬4工区开始请工砍草,砍了多久其不懂。

12、证人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农历9月间,其和母亲姚*得去帮何*砍草和小树。之后在何*砍完公益林过一段时间清山的时候,其去帮何*做了七、八天工,就是帮捡树枝、捡石头。在其帮何*清山捡石头的一天,其听其他人说有人来叫停工。

13、证人韦*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起其都在爱善村伟仇屯由何*开发的田七基地1、2、3工区做工,主要帮何*管理挖机做工等工作,挖机去到哪里其就去到哪里,但是没有去过4工区。何*是怎样挖路到4工区的其不懂,是赵**带着挖机去挖的,因为赵**帮何*在4工区管工。4工区砍草砍树、清山等情况,大概是其在1工区做了二十多天这样,4工区才开工的。何*请工在4工区砍草砍树的整个期间,其没发现有乡府、林业站或者其他部门的领导或者工作人员经过1工区去4工区过,因为其在1工区做守卫,如果有什么人去4工区的话,其都会看见的。包括林业站护林员去4工区查看的话,也要经过1工区的,如果经过1工区的话,其都会看见或者听人说的。而且何*知道有什么部门的人去工地查看的话,他一般都会打电话跟其说的,但是从2014年9月18日其去1工区做工到何*被调查期间,其都没发现有哪个部门的人去4工区过,也没有听人说过有哪个部门的人去过那里。

14、证人姚*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农历第二个9月的时候,其得去帮何*在其本屯后背山公益林里面砍草和小树。期间,其没见过乡府、林业站或者其他部门来砍伐现场查看或者制止过,但是听赵**说有什么部门的人和何*去4工区看过。

15、证人邓*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份,其得在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做工,是帮何*在伟仇屯开发的田七基地砍草,田七基地分为1工区、2工区、3工区,在9月份内就做完了。2014年11月4日,其又带了本屯上19个人去帮何*在利周乡爱**地4工区(平凉屯后背坡)砍草和砍树,当天去到4工区工地时,发现已经有浪平工人和平凉屯群众在帮何*砍草和树了。这两批人已经砍了蛮多面积了,只是留了中间的一个区域给其平布屯的工人来砍。期间,其没有见护林员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前来查看和制止。其等人在那里做工的时候下了三、四天雨,下雨的时候摩托车只能开到1、2工区,到3、4工区需要走路上去。不下雨的那几天摩托车可以开到到3、4工区。其做工那段时间都可以用手机与外界联系。

16、证人赵**的证言笔录证实,爱善村平凉屯的田*基地都是何*来开发的,面积约300多亩,都是在其屯后背坡,基本上都是在屯上公益林范围之内。何*来开发后背坡之前在爱善村伟仇屯开发了1、2、3工区的田*基地。何*在其屯开发的田*基地就是4工区。大概是在2014年农历第一个9月份,何*从伟仇田*基地3工区开路到其屯后背坡,过了3、4天这样,何*就找来工人来帮他砍草和砍树,砍的就是其屯上的公益林,砍完的时候,大概是2014年农历第二个9月份。砍伐期间,其没发现林业站有哪些人来砍伐现场看过或者制止过砍伐,也没听人说过。到何*砍完公益林之后,有一次其在田*基地一工区碰见乡林业站站长和何*。何*砍伐公益林期间,屯里通讯都是正常的。到砍完公益林2个月这样,当时清山差不多完,并且开始挖地基,林业站有两了个工作人员拿了一张停工通知书来到工地让停工,他们说让其签字,其说这个地方不是其开发的,是何*让其帮他做管工而已,你们去找他才行,其当时没有接收通知书。何*砍完公益林两个月这样,林业公安才来调查。其记得是林业站工作人员来叫其等人停工有十多天这样林业公安局才来。

17、现场勘查笔录、地块范围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1林班范围内平凉屯的平凉后面坡及现场的概貌情况,并对现场未被挖出树根的地块随机取10块样地,清点样地内的幼树和检量伐根径阶等方式作为林木蓄积的计算依据等情况。

18、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树高调查登记表证实,何*在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1林班范围内平凉屯后面坡所滥伐林木检量得的径阶断面积、单株立木蓄积等情况。

19、面积计算表、林地保护小班一览表证实,经现场勾绘,并制图计算,“平凉后面坡”被开垦林地共18.9公顷的情况。

20、活立木蓄积计算表、证书复印件4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1林班范围内平凉屯后面坡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64.6240立方米,幼树27669株;进行现场活立木蓄积计算的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意见计算结果已通知送达何*。

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李*、赵**、姚*、陈**等人在滥伐林木现场指认帮何*砍伐林木的范围的情况。

22、田林县林业局提供的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员聘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李*是田林县林业局聘用的专职护林员,同时规定了护林员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掌握本责任区内公益林四至界限,经常巡山查看,月均巡山3次以上并做好台帐,发现盗砍滥伐、毁林开垦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等事实。

23、田林**乡林业站提供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管护责任区明细表证实,爱善村范围内的林班管护责任人是李*的情况。

24、田林县林业局提供的公益林管护合同、附表及管护合同证实,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爱善村1林班1-17小班共计3265.5亩林地属于公益林及其管护区域明细,林业部门与该村民委会签订了管护合同。

25、田林县林业局出具的工资发放表证实,田林县林业局每月拨付给李*的工资情况。

26、田林**林业站出具的通知书、送达回执单证实,2014年12月15日利周乡林业站向李**、赵**送达停止开垦的通知书,遭到拒签的情况。

27、田林县林业局关于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被毁林开垦的的调查情况汇报证实,2014年12月30日该局接到利周**业站的举报信,后对被毁林开垦情况进行调查的情况。

28、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经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通知,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29、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说明证实,案卷材料中有错误字句及更正情况。

30、刑事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后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事实。

31、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的出生等年籍情况。

32、被告人李*供述,我是2008年开始与利周乡林业站签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员聘用合同书,每年签一次合同,每一年的合同期限从元月31日到下年的元月31日。护林员的工作主要负责巡逻森林,防止公益林遭乱砍、滥伐、开垦等,防止森林火灾,2014年至2015年元月31日这一年,我主要负责监护凡昌村、爱善村的公益林,大概一个星期去巡逻两次,开自己的摩托车去,油费由林业站报销,一般是星期一和星期五巡逻,每一次巡逻我都看得全面,下雨天路面不好的时候我才简单巡逻一下,如果巡逻发现问题,我就回来及时报告林业站。林业站站长潘*负责监督我和黄*的巡逻情况,他偶尔打电话问我们是否已经去巡逻了,我们巡逻山林都有登记的,那本登记本就挂在办公室墙上,我们巡逻回来后就登记,有时候巡逻回来太晚了就没有登记,林业站并没有固定的巡逻安排表,按照合同要求是一个月巡逻两三次,我们巡逻时发现问题就口头向站长汇报,并没有书面报告。2014年11-12月份左右,我去巡逻发现在爱善村平凉屯公益林旁边,有一帮人在那里砍伐,还有7个钩机在那里做工,在此之前我来巡逻这一带公益林的时候都没有发现有人在伟仇屯一带开垦种植田七,我认为他们砍的这片不是公益林,但已经很接近公益林了,公益林是以山沟为界,但是详细的公益林分界图我不是很了解,当时我跟其中一个工人说:“在往那边就是公益林了,你们不得往那边砍了。”那工人说:“砍伐的这块是利周乡武装部部长何*叫我们来砍的,要开发来种植田七,有什么事你跟何部长说。”我当时直接打电话给站长汇报这个情况,站长在电话里说“你下次再去看看”,还让我回来时提醒一下何部长,下午我回到林业站,大概六点半左右,我找到何部长,跟他说民工在平凉屯砍伐的林木已经接近公益林,不能再往里边砍了,何部长说我们都是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知道该怎么做,不会乱砍树的。不久后的一天早上,我和吴**带了一张图纸去伟仇**基地我第一次去的那个地方核实是否砍到公益林,我只记得吴**拿着地图看工人砍伐的范围,说是可能还没砍到公益林,之后因为有雾看不清楚,而且山上道路不通,我们就没有进到平凉屯的公益林实地去看,而是下到平凉屯新寨那里查看公益林,但是因为雾实在太大,在新寨屯也看不清楚公益林的情况,我们往下寨走的时候,遇到何*,我跟何*说他可能砍到公益林了,何*说他没有砍到,我回来之后跟站长汇报过,说“吴工说何*可能没有砍到公益林。”吴**应该也跟站长汇报过,因为他拿图纸实地核对过,但他怎么汇报的我不知情。我不清楚潘站长有没有去平凉屯后背山公益林现场查看或者派其他工作人员去。我当时没有预见到公益林被砍伐的危险,因为那时我已经提醒过何部长,何部长也知道公益林时不能乱砍的,后来因为一直下毛毛雨,所以就没去巡逻,也没有打电话询问平凉屯的群众。一个星期之后,我才再去现场看,看见那帮工人已经砍到公益林这边大概一百多亩以上,当时他们还在砍,我就上去阻止他们砍伐,工人们说:“是老板叫砍的,如果停工的话,老板会骂我们。”工人们停工下来后就给何部长打电话汇报这个事情,但那天也不见何部长到现场。民工当时停止砍伐后,我就回来向潘站长汇报,第二天,潘站长写一份停工通知书让我拿停工通知书到平凉屯砍伐现场交给民工,民工们也相互传阅了通知书,但他们觉得这事跟他们没有关系,是老板雇请他们砍伐林木的,所以民工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接收。2014年9月份那段时间我没有发现有人在伟仇屯这一带种植田七。在2014年5月30日以后,我是四个周*查看一次平凉屯和伟仇屯的公益林,因为按照我的经验,在5月30日之后出现乱砍滥伐的几率比较少,所以我才这样减少巡查次数的。在发现何*在爱善村伟仇屯无证砍伐和砍伐公益林之前,潘*站长得时常交代我注意按时查看我管护的公益林区域,他说如果出什么事情就不好办了,但是他没有具体叫我去查看何*开发爱善村伟仇**基地是否涉及公益林,杨*副乡长也得交代我按时巡逻,注意公益林情况,但是也没有具体叫我注意到平凉屯的公益林,因为他可能不知道爱善村的公益林分布情况,站里面其他人也经常交代我注意巡查公益林的,有时候也会问巡查情况,但是如果没有异常情况他们也不会多问,我们站里面只有一本防火巡逻登记簿,没有专门的公益林巡查登记簿,我去巡查公益林不登记在这本登记本上,也不做其他登记,只有发现异常情况才向站长汇报。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林业部门聘请的专职护林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接到办案机关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何**提出被告人李*是初犯,并且犯罪后有投案自首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李*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因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条件,故本院不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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