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宜检撤诉(2014)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梁**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梁**玩忽职守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